第二章 劳动法主体
自考《劳动法》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范畴,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通过本章学
习,对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特征能够扎实地掌握。 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 动法律关系内容、劳动法律事实。 【重点与难点】 重点: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劳动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 (2)劳动法律关系在形成后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
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
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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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
意志属性 形成前提
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 法律效果 关系范畴
劳动关系
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 经济基础的范畴。
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 社会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法律关系
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 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 整劳动关系的规范之内。
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 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 的关系。 范围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回顾)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定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
性交错共存特点。★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
双重意志。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
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五)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1)以工作时间划分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 制劳动关系;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

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全文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部分,具体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
本文将详细解读1999年实施的劳动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从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劳动标准的确立和保护。
此外,劳动法还强调了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保险的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终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这一章节详细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和变更、解除等事项。
此外,劳动法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给予的回报,在这一章节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津贴等待遇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工资的保密原则和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等事项。
第四章工时和休假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工时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作的限制和补偿,保护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年休假制度和带薪休假的权利,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五章特殊工种劳动者的保护第五章主要保护了一些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
特殊工种劳动者包括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残疾人等。
劳动法规定了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保护等事项,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措施。
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设立劳动保护机构、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事项,同时加强了对危险工作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劳动法名词解释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4.10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
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 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职业病15.10 11.7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6.10
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 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 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13.4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
生育保险14.10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中 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 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 组成。
疾病保险12.4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律事实15.10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 况,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发生是否以行为
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服务期条款12.4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
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
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
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基本相同。
年休假17.4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就我国而言,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个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2、劳动法的调整,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4、劳动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二、名词解释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它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3、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0-10-23 16:16:26 点击率:3740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法概述

3.劳动法的兴起—— 独立劳动法阶段(20世纪以来)
法国《劳动法典》(第一卷,1910年)、 《苏俄劳动法典》(1922年)、美国《国家
劳动关系法》(1935年)等。
各国劳动法相继脱离民法,开始独立发 展,并在世界各国普及。
二、中国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3)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情况
(二)劳动服务关系
(三)劳动团体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地位的含义
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 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与其他 法律部门有何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法地位的分歧
(一)劳动法是社会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工组织简介
1919年成立。是联合国下属的负责
全世界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 。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 :通过促进
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 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 世界的持久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1)劳动不是商品; (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4)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 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 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 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 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的福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对《劳动法》全文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中的关键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1. 引言《劳动法》是一项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的进步和完善。
2. 《劳动法》全文解读(1)第一章总则在《劳动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其中包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2)第二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第三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
《劳动法》对劳动报酬的计发、支付、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和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重要规定。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休息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关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3. 总结与回顾《劳动法》全文涉及内容繁多,但无一不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倡导。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才能走向和谐稳定,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自觉遵守《劳动法》,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共同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主体有哪些

劳动法的主体有哪些一、劳动法的主体有哪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的组织,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二、哪些属于用人单位企业、个体、民办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信息来源: 公布时间:2010-10-23 16:16:26点击率:3740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截了当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概述考试习题集及答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答案:C】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用人单位B.事业单位C.企业D.团体【答案:A】3.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答案:C】4.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5.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答案:C】6.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A.某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加班费用问题而发生的关系B.某私营企业与职工因培训而发生的关系C.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D.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某建筑公司雇佣童工的关系【答案:C】7.在我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是()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法人C.其他非法人组织D.企业法人【答案:B】8.下列项目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A.领取矿山井下津贴B.签订集体合同C.劳动争议仲裁D.劳动检查9.劳动标准制度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A.高于B.低于C.平行于D.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A.一个B.一个或一个以上C.仅限两个D.以上都不对【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A.律师事务所文员B.现役军人C.农业劳动者D.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答案:BC】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A.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B.劳动关系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D.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答案:BC】3.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劳动法的是()A.农村农业劳动者B.家庭保姆C.现役军人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答案:BC】4.以下哪些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A.社会救济B.集体合同争议C.军人优抚D.公共福利【答案:ACD】5.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D.行政法律关系【答案:ABC】6.劳动法律关系应当续延的情形有()A.劳动合同依法续订B.内部承包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C.职工被劳动教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D.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答案:ABD】7.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暂停的是()A.停薪留职B.停产息工C.职工自费出国留学D.借调职工【答案:ABD】8.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A.可以是事件B.可以是一方的违法行为C.一般是合法的双方行为D.可以是行为和事件同时发生【答案:BCD】9.劳动行政相对人包括()A.职业介绍机构B.劳动者C.工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答案:ABC】10.下列劳动法律事实中,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是()A.企业被依法撤销B.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C.用人单位辞退职工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劳动合同【答案:ABCD】11.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A.新星歌舞团B.河南某杂技团C.西部边远地区某企业D.国家体操队;【答案:ABD】1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A.罚款;B.责令改正C.吊销营业执照;D.警告【答案:AB】三、判断题1、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主体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劳动法主体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主体上的变更,包括用人单位的变更、劳动者的变更以及劳动关系双方的变更。
劳动法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分析劳动法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变更1. 单位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在单位合并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新用人单位承继。
2. 单位分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劳动者可以选择与哪个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选择与其中一个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单位转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转让部分业务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
如果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的变更1. 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2. 劳动者被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与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与答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颁布时间为(A)?A、1349年B、1804年C、1839年D、1848年2、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由谁颁布(C)?A、英国伊丽莎白女王B、英国亨利八世C、英皇爱德华三世D、英皇爱德华一世3、劳动法产生的前提为(D)?A、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B、发展生产力的要求C、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4、19世纪末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为(A)?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5、第一次提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原苏联劳动立法为(A)?A、1922年苏俄劳动法B、1970年劳动立法纲要C、1971年苏俄劳动法D、1977年苏联宪法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劳动法产生的原因(ABC)?A、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B、发展生产力的要求C、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2、自由竞争劳动立法的特点为(ABCD)?A、工厂法的发展B、工会法的演变C、劳动争议法的出现D、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3、垄断阶段劳动立法的特点(ABCD)?A、劳动法以遍及绝大多数国家B、劳动立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C、主要资本主义劳动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趋向反动两种趋势D、劳动立法发生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4、体现原苏联劳动立法的规范行文件为?(ABCD)A、1922年苏俄劳动法B、1970年劳动立法纲要C、1971年苏俄劳动法D、1977年苏联宪法5、动欧国家劳动立法的特点?(ABD)A、在宪法中对劳动权利作了明确规定B、宣布劳动为公民的光荣义务C、劳动法典不是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D、逐步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法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正确2、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正确3、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劳动法令是中国制定的错误4、美国《塔夫脱——哈特莱法》加大了对工会权利的限制正确5、资本主义劳动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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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主体本章简介:劳动法主体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劳动法实务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劳动法的主体范围,才能正确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才能准确适用劳动法。
本章详细介绍了劳动法主体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践性很强,需要重点学习并掌握。
本章课时:4第一节劳动法主体概述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劳动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领会劳动法主体的分类并能分析相关问题教学重点:劳动法主体的分类及具体表现教学方法:讲授教学环节:I.目标投放1. 了解劳动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2. 领会劳动法主体的分类并能分析相关问题II. 回顾复习简要回顾第一章的重点内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的主体,引出本节内容。
III. 新授一、劳动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个人、组织和机关。
(二)特征1.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2. 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二、劳动法主体的分类(一)劳动关系主体1. 劳动主体——劳动者2. 使用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二)附随劳动关系主体1. 劳动行政主体——劳动人事保障部门等2. 劳动服务主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3. 劳动团体——工会和雇主协会IV. 总结、布置作业归纳本节主要内容,要求学生课后重点复习并掌握劳动法主体的具体表现。
第二节劳动者及其团体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应让学生掌握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具体范围、劳动资格以及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了解工会的性质及其作用教学重点:1.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具体范围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教学难点:劳动者在实践中的具体范围教学方法:讲授、讲练结合、案例分析教学环节:I. 目标投放1. 掌握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具体范围、劳动资格、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2. 了解工会的性质及其作用II. 复习回顾复习上节重点内容,劳动法的主体。
让学生回答以下问题:1. 劳动法的主体有几种类型?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通过复习导出本节内容。
一、劳动者(一)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劳动者,生活中又称职工、员工、工人、雇员等,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
(二)劳动者的资格1. 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除外2. 具备劳动行为能力(1)健康(2)智力正常(2)行为自由(三)劳动者范围的排除1. 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 农业劳动者3. 为家庭及个人提供服务者家庭保姆、私人保镖(司机、医生)等4. 现役军人5. 保险代理人6. 学徒与实习生实务探讨:企业高管是否为劳动者?现实中,经常听到一些董事、经理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称自己也是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也需要劳动法的倾斜保护。
企业高管的身份很特别,一方面,他们受雇于企业,从属于企业,符合劳动者的特征,因此,我国劳动法也明确了他们劳动者的身份,《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也就认可了高管的劳动者地位。
另一方面,企业高管一般是根据企业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对外代表的是企业,属于强势群体,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又具有雇主的身份,不能看成一般的劳动者。
董事、高管等群体的劳动维权不仅严重冲击了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正常经营秩序。
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一刀切”规定,对劳动者没有进行分层保护。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般都对高管的劳动者身份有所限制,比如,在美国,白领雇员不受有关最低工资和加班补偿的保护。
一般认为,董事长、总经理等对外代表企业、对内行使管理权的高管应看成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但企业的专职书记和工会主席不属于高管的范围,没有企业管理权,他们应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的范围。
下列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是()A 律师B 教师C 法官D 工会主席答案:ABD(四)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劳动者的各项具体权利的统称。
根据《劳动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劳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安全保护权(5)职业培训权(6)社会保险、福利权(7)劳动争议处理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结社权、经济补偿权等2. 劳动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的诸般权利,但若想保证权利的充分实现,还需履行相当之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工会(Trade Union)(一)工会的出现及发展工会是工人阶级联合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是劳动者团结一致共同维权的组织。
1818年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成立的工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亦相继出现工会。
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
(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
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基本承认了工会的合法地位。
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98号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二)我国工会的性质与职能1.工会的性质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2. 工会的职能(1)维权职能(2)参与职能(3)组织职能(4)教育职能(三)工会的组织体系我国工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构成,其中前三种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工会的权利与义务1. 工会的权利(1)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要求的权利(2)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权利(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物质保障的权利(4)参与劳动立法并提供建议的权利(5)参与制定劳动政策并提供建议的权利(6)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 工会的义务(1)帮助、指导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3)协助单位搞好职工保险、福利(4)组织职工业余活动、职工培训(5)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IV. 总结、布置作业本节重点学习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资格及具体范围、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劳动者团体——工会的性质及其职能。
课后应重点复习并掌握劳动者的具体范围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用人单位及其团体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要让学生掌握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用人单位团体的性质和形式。
教学重、难点: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教学方法:讲授、讲练结合教学环节:I. 目标投放1. 掌握用人单位的在劳动法上的资格、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2. 了解用人单位团体的性质和形式II. 复习回顾复习上节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资格,劳动者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III. 新授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资格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使用劳动并支付劳动待遇的组织。
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即在依法成立时产生,在依法解散时消灭。
二、用人单位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一)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营利性市场组织,包括各类所有制的企业。
现代企业以公司为代表,除公司外,我国还存在大量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如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按照有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是我国劳动法上最主要的用人单位。
(二)个体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单位,当其规模扩大,开始使用家庭之外的劳动力时,就成为劳动法上的个体经济组织,当雇工超过7人以上,就成为私营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私立学校、私立医院是典型代表。
(四)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是民办法人,与其有偿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六)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法人单位。
一般说来,国家机关与其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只有国家机关及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之间才产生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七)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这种人事关系也由劳动法调整,突破了原来劳动法不调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规定,拓宽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