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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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指导意见
(2013年版)
1设计规范的选用
1.1城市道路设计执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执行公路设计规范。
1.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公路设计规范执行;公路
设计规范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除本设计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外,参照执行时:
快速路、主干路与一级公路相互对应;
次干路与二级公路相互对应;
支路与三级公路相互对应。
2总体设计与选线
2.1总体设计按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1)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对道路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技术标
准、建设规模、交通组织方案等进行比选与论证,对交通量、通行能力、服
务水平等进行预测与分析。相关论述必须有针对性。
一般地,区域交通走廊性质的主干路设计速度可以选用60km/h,集散性、到
发性的交通主干路设计速度选用50km/h;交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
50km/h,生活性、商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40km/h。
(2)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分期建设的(如道路预留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远期
将拓宽或者提高等级等情形),或者涉及其他远期规划建设项目的(如道路规
划的延伸段,相交的的规划道路、桥梁、铁路、航道、河道等),应当在总
体设计中充分考虑远期建设条件。
(3)涉及老路拓宽改建的项目,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是否利用老路
路基路面及管线进行方案比选、专题论证。
老路结构利用的,道路平、纵、横设计应尽量拟合老路(设计指标可因地制
宜),以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利用老路。
老路范围内成形的或者有保留价值的绿化,应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
2.2道路路线起终点和路线走向应符合城市路网总体规划,选线的原则和方法按照
公路设计规范执行。
道路选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道路设计前,应从有关部门取得工程建设范围内相关规划资料,包括沿线地
块规划出让方案、已出让未建设地块的规划建设方案等;
(2)必须绕避文物、古树名木、不可拆迁的构筑物、拆迁价格巨大的构筑物;
(3)必须避免500KV电力线、塔和重要市政管线(如高压燃气管、大口径自来水
管等)的迁改;
(4)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不能中断行车的交通干线立体交叉,与等级
公路或者城市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的锐角应≥70°;
应尽可能增大与航道、河道交叉的锐角;
(5)应减少构筑物拆迁和管线迁改;
(6)应避免对大型鱼塘、完整建筑物(群)的少量占用;
(7)应避免占用河道、河堤(驳岸),减少改河工程。
存在有比选价值的路线比较方案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方案比选。
2.3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研究图纸平面,提出主要设计技术问题;随后实地踏勘现
场,调查沿线地形、地貌、水系、管线以及拆迁等情况,总体把握主要设计技术问题的外部条件,以便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
3横断面
3.1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道路横断面选择进行论证;道路横断面应当
与道路功能、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预测交通量等相匹配。
3.2一般地,城市主干路选用6车道四幅路断面;城市次干路选用4车道三幅路或
两幅路断面;支路选用2车道一幅路断面。
3.3人行道宽度宜≥2米;人群密集区、沿路有连续商业店面的,人行道宽度宜≥3米。
3.4中分带、侧分带宽度宜≥2米,中分带宽度应大于侧分带。
中分带、侧分带宽度≥3米的宜用凹形,中分带、侧分带宽度>5米的应用凹形。
3.5对于主干路和设计速度为50km/h的次干路,当道路无中分带时,应连续设置中
间分隔设施;当无侧分带时,应连续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采用机非共板断面的次干路,在路口功能区范围内应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当考虑上述分隔设施的宽度。
3.6市郊、工业园区等人行需求不大的区域,可以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类似硬路
肩);其他区域除有特别需求外,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分开布置,非机动车道标高应与机动车道标高一致,人行道标高应高于非机动车道。
3.7对于长大桥梁(一般指长度≥200米),采用整体式桥面布置的,可以适当压缩中
分带或者侧分带宽度;人行过桥需求不大的,可以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或者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
3.8同一条路采用不同横断面形式的,变化点一般应设在平交口。
4平面
4.1一般地,应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条件许可时,城市道路宜按公路设计
标准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
道路预留高架道路建设条件或者远期将提高等级的,应按照高架道路或者提高等级后的设计速度选用平曲线半径。
5纵断面
5.1道路设计标高应当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和道路排水设计的要求,同时
兼顾道路两侧地块的出入。
对于城市道路,当条件受限制时,至少应当保证机动车道最外侧边缘设计标高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
5.2道路经过圩区的,若圩区设防标准高于或等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可以将圩区
水系最高控制水位作为设计洪水位;但对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的新建道路,圩区内道路路基边缘设计标高不得低于本地区非圩区20年一遇的洪水位。
5.3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说明项目采用的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设计洪水
位、所经圩区的设防标准、圩区内水系的最高控制水位等情况。
5.4一般地,道路纵坡应≤2.5%。
道路纵坡控制长大结构物长度的(一般指结构物长度≥200米时),非机动车专用或者机非共用的,道路纵坡应≤3%(城市道路条件受限制时,坡长可以参照公路设计标准执行);机动车专用的,道路纵坡应≤3.5%。
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中,机动车专用的匝道的纵坡宜≤5%。
特殊情况下(如平交口、互通立交、隧道等),设计规范对道路纵坡的要求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