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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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第一篇: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制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成本+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外购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买入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按售价计算,无售价按购入的市场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购进时的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做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购入价+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捐赠货币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不影响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捐赠货币金额);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第二篇: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要本文就会计准则对公益性捐赠的处理理由进行阐述,对如何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进行说明,并根据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实例进行拓展,对各种捐赠模式进行一般归纳,为会计和税务实际提供指引。

关键词:会计利润;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应纳税额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公益性捐赠指的是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对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进行赠与的行为,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所发生的支出可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全文共8章60条,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通过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财税部门确定的公益性社团进行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3、在扣除限额以内;4、取得真实有效的凭证。

捐赠的形式有多种,其中主要有现金、实物资产、劳务等。

不同捐赠形式的会计处理不同,其中现金捐赠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实物资产捐赠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同一笔业务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同,会产生差异:一是视同销售增加的流转税;二是视同销售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认定。

举例说明:某小汽车生产企业2008年通过当地政府向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捐赠汽车10辆,其当年的会计利润为800万元,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市场价15万元/辆(不含税),消费税税率为5%。

问题:该企业对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年末如何计算纳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准则:(1)转移了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2)既没有保留与所以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继续控制;(3)收入能够可靠计量;(4)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5)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从上述准则可以判断企业的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与非货币性交换或投资不同,该项业务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即使未来有经济利益流入,也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进行结转,而不是按市场价格进行结转;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哪些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如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如何确认受赠资产的价值?以下是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的内容。

1、公益性捐赠能否在纳税调整后应税所得里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如何规定?若企业核算利润为负数,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税所得,捐赠支出能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与《慈善法》无缝对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正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如何准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笔者通过3个案例进行解答。

过渡期捐赠的纳税调整案例1:A公司2016年3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助残捐赠130万元,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老捐赠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

该公司2016~2017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100万元。

计算该公司2016~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规定据实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限制扣除,属于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扣除类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扣除类纳税调整=费用损失(会计确认)―税收扣除(税法确认)纳税调整金额为正数表示调增,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表示调减。

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1000×12%=120(万元)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30+50,120)=120(万元)注意:2016年9月1日前公益性捐赠支出13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未扣完的10万元不得结转以后扣除,2016年9月1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1、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我们单位在2017年6月份捐赠了一所中学现金250万。

走的是先捐赠教育局,后再指定捐赠该小学手续,由教育局开具了捐赠收据。

单位年销售额1500万,会计利润500万,按要求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比例,即60万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的老板听不进去,他说公益性捐赠是做好事,国家没有限制比例之说,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我们如何说服老板呢?回复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们的捐赠手续是合规有序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若在2016年底以前,你的说法是对的,但目前捐赠政策有较大变化。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主要精神如下: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税局备案且公示的。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借:营业外支出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应关注公益捐赠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应关注公益捐赠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应关注公益捐赠税务处理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从事慈善事业,参加公益活动,积极捐款捐物。

笔者发现,由于主导企业慈善活动的是企业家,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因而容易做了好事却产生税务风险。

笔者提醒,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公益性捐赠不一定能够全额在税前扣除。

不少企业家认为,国家对公益性捐赠有优惠政策,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实际不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限额以内,可以全额扣除,若超出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则超出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当然也有例外,企业对汶川、玉树、舟曲灾区和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活动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但这是特例。

其次,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进行。

现在很多企业向受捐助对象直接捐赠,一方面是因为直接捐赠可以免去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公益组织尚不成熟,不少企业不信任公益组织,更愿意自己把捐赠的财物直接送到受捐助对象手中。

但企业这样做是有税务风险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再次,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每年汇算清缴中都能发现,有些企业是亏损的,但是还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须进行全额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均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计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体现为利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作为计税所得的处理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新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可分为如下两个主要步骤:(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需分期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贷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会计经验: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会差异

会计经验: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会差异

如何处理“公益性捐赠”税会差异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尤其是财税〔2016〕45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后公益性捐赠的税会差异和以往相比大有不同了,下面小编就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这方面的话题。

 一、相关政策 (一)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三个连续年度内结转,施行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向境内公益性社团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收入,施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企业资产捐赠,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均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另有规定除外),施行时间适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政策理解 这对于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家来说是重大利好,起到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效益的政策导向作用。

尤其是玻璃大王曹德旺家族企业股权捐赠市值几十个亿,开了国内股权捐赠的先河,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不过,对于税收来说,它产生了递延所得税业务,税会处理相对复杂。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益性暴发捐赠是企业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特别是在2021年新冠疫情爆发的大的背景下,许多义务企业当面承担社会责任,纷纷募捐疫症共同抗击疫情。

那么地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今天我就用一张表帮您梳理经营性捐赠申报扣除的秘籍!秘籍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简明捐汇总表秘籍二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新规定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社会组织可能需要同时满足8项规定后方可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

特别可能需要强调的是,从2021年起,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挂钩,并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认定后,其资格在三年内有效都是有效率的。

☀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在或进行公益性捐赠前,可通过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确保捐赠的渠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哦~秘籍三正确区分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全额扣除是为了鼓励企业定向捐赠以支持如扶贫攻坚和抗击新冠疫情等,如上述表格所整理,符合条件的七项数项公益性捐赠,在发生时即可以全额据实扣除,不受捐赠捐助年度会计利润的限制。

除此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则属于限额扣除的质量范围,捐赠年度实际可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分别填列A105070的不同行次。

举个例子,A公司目前山区通过市政府向某山区小学捐赠10万元,纳税人当年会计收入为200万元。

A公司的公益性捐赠额10万元小于当年度的会计利润的12%(200*12%=24万元),虽然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部扣除,但申报时,仍然需要填列A105070的“限额扣除”的相关栏次哦~秘籍四捐赠非货币性优质资产的捐赠额的确认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以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和捐赠支出额。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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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现实中大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往往比较迷茫,本文结合案例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含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二、税务处理
(一)基本处理过程
1.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万元;
2.A105000表:30行“其他”纳税调减20万元;
3.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同时的处理
情形一: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万元(利润总额的12%)
(1)视同销售的调整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
(100-80)+(93-113)+(113-90)=23(万元)
结论:其实前两个过程是相互抵消的,所以纳税调整的实质就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即113-90=23(万元)
注意:建议给学员讲解的时候,不要直接说纳税调整的金额就是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得出的,因为这样会让学员误以为没有了视同销售,这样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
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93-90)=23
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小于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的金额时,调整金额与原方法一致
情形二: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0万元(利润总额的12%)
(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
(100-80)+(93-113)+0=0(万元)
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
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50万,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
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0=20(万元)与现行方法计算结果不同
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大于(等于)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时,现行调整方法,纳税调增金额变小。

情形三: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万元(利润总额的12%)
(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
(100-80)+(93-113)+(113-100)=13(万元)
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
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00万=13万元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
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0=20(万元)与现行方法计算结果不同
②结论: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捐赠限额<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时,现行调整方法,纳税调增金额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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