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00五年工作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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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15日)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
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
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
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
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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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法民三明传[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法民三明传[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
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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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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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77a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1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法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
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34c328a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04c2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17.png)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7b0a2e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0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法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8日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8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锻造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法院队伍,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重点做好以下十方面工作: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下功夫,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能力水平提高上、体现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60fa7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5.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9•【文号】法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转发至基层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重要决策,是充分发挥基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明确机构,配齐人员。
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当选派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从事审判质量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拓展范围、丰富方法。
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常规评查,对本院审结、执结的案件逐案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保证每个办案人员都能被抽查相应案件。
有计划地进行专项评查,对特定类型案件和特定办案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评查,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逐案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审判执行行为。
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重点检查被执行款物是否按时发放,以及作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加强预防。
切实加强审限监控,确保案件流程依法运行,杜绝不当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2ebe7b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3.png)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二巡〔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二巡〔2016〕4号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北三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巡回法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初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4件,结案326件。
201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3件、结案179件。
受理183件案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7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174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59件,吉林13件,黑龙江7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近87%;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60件,判决123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2.8%。
结案179件中,维持一审裁定2件,驳回再审申请和申诉162件,提审7件,指令继续审理7件,撤诉1件,再审改判率近4%。
2016年1-6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01件,旧存4件,共计受案205件,结案147件。
收案205件中,提审案件12件,申请再审案件193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26件,吉林51件,黑龙江28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61.5%;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130件,判决75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63.4%。
结案147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32件,提审12件,调解1件,撤诉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将提审案件计入改判案件,再审改判率近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577843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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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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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5•【文号】法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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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法(民四)明传(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民四)明传(2021)60号为回顾总结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我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根据座谈会精神,我庭对历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形成的成熟经验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针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前沿疑难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统一裁判尺度。
为使涉外商事海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把握,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21年12月31日附件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目录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二、关于诉讼当事人三、关于涉外送达四、关于涉外诉讼证据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六、关于域外法查明七、关于涉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十、关于限制出境海事部分十一、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三、关于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四、关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五、关于其他海事案件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部分十六、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十七、关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八、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十九、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其他问题二十、关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参照适用涉外商事部分一、关于案件管辖1.【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推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精选精选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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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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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形势与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浙江省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回顾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进程。
把握发展趋向人民法院成立已近半个世纪,讲一点半个世纪民事审判的历史,对我们会有所启示。
在半个世纪中,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经历了一个异常曲折的发展过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括民事审判工作也发生曲折的而又巨大的变化,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认为最鲜明的特点是反映着时代形势的变化与要求,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从人治到法制到法治;办案从无法可依到主要依靠政策,到依靠政策与法律相结合,到严格依法;审判人员从经验型向政策型向法治型高素质发展;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法制建设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低标准向高标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第一,从法制建设的发展道路上看。
新中国成立,整个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废除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制体系。
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工作百废待兴,只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建国后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阶级斗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采取的方法是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土改、镇反等一系列群众运动主要是围绕着巩固政权和恢复经济,但在法制建设上还是做了许多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当时毛主席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这部法律颁布后,全国掀起了一个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高潮,离婚件数急剧上升。
从1950年的46万多件到1953年上升到117万多件。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和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应当说这段期间法制建设还是比较活跃、进展比较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9bd67d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a.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0.26•【文号】法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5]1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
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https://img.taocdn.com/s3/m/33b194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6b.png)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文标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作发言。
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积性。
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25eab9f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1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大力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五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今后工作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要从司法改革的全局出发,深入推进法院改革,完善各项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3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1998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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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00五年工作要点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1.25
【实施日期】2005.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00五年工作要点
(2005年1月25日)
根据2004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今年民三庭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配合开展好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受理并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重视综合运用各种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结果的协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5年我庭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题,抓好审判工作
1.办好二审、请示和申请再审案件。
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我庭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5年我庭将在去年实现审判工作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依法办好二审、请示和申请再审案件,制定实施相关审核法律文书及档案整理等规定,严肃审判纪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2.适当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维护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统一。
对于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需要澄清法律含义、填补法律漏洞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适当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确保地方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知识产权审判标准的统一。
3.配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抓好相关审判工作。
积极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执法措施,合理调剂司法资源,抓好相关审判工作,提出司法建议,确保知识产权侵权大要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
4.围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维护司法权威,继续全面提高审判质量。
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增强审判透明度;继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彻到案件审理的始终,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增强政治敏锐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