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工程变更索赔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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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国内工程变更索赔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业主或者开发商的国内工程变更索赔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变更索赔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济师负责。

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为公司国内工程变更索赔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所属单位为变更索赔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变更索赔工作成果负责。

所属单位必须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变更索赔工作小组。

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限于以下情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实际,应当进行变更:(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二)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三)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五)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六)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七)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八)其它应属于变更的条件。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限于以下情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实际,应当进行索赔:(一)增加、减少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出现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的;

(三)暂停施工、工程延期、工期延长或者加速施工的;

(四)发生设计图纸提交延误、付款延迟、合同终止等发包人违约行为的;

(五)与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上涨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的;

(七)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八)其它应属于索赔的条件。

第七条市场开发部门在项目(预)中标交底时一并对投标阶段变更索赔点进行交底,移交书面资料。

第八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管理策划的同时,必须组织开展项目变更索赔策划。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制定的变更索赔策划方案制定项目实施阶段的变更索赔具体计划。

第九条所属单位必须对参与项目管理的全体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明确每个人在变更索赔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同、熟悉边界条件,深入分析施工成本、可能发生的设计优化等各种因素,寻找变更索赔切入点,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人。

第十一条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所属单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原始资料收集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变更索赔支撑资料主要包括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文件、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及保险合同、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文件、与业主或者监理来往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备忘录,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现场签证,地质、水文和气象资料,施工日志、工程照片和声像资料,财务原始凭证等。

第十二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向监理或者发包人提交变更立项申请报告,并按照业主或者监理单位要求编制和提交变更索赔报告。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谈判方式确定变更索赔项目及金额的,所属单位必须事先测算项目实施成本,制定谈判底线。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变更索赔年度计划,制订其变更索赔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每月10日前必须召开变更索赔专题会,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变更索赔专题会,通报和分析变更索赔计划完成情况,研究、调整变更索赔工作思路及措施。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每月10日前必须将变更索赔专题会议材料及变更索赔台帐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变更索赔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变更索赔制度执行情况、月度变更索赔会议分析情况、变更索赔立项及支撑资料收集整理情

况等。

变更索赔工作滞后的单位,公司领导对项目经理进行警示谈话。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所属单位建立的变更索赔项目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支出明细台账核定单项变更索赔项目利润额,并以该利润额为基数核定所属单位变更索赔奖励金额。

变更索赔利润额是指变更索赔收入(主要包括业主已经办理的变更索赔价款或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赔付金额等)减去成本(主要包括变更索赔事项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工程成本)的净额。

因政策调整而引起的变更索赔利润不计入奖励基数。

第十九条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累进计算:

(一)变更索赔利润额50万元(含本数)以内部分为4%;

(二)变更索赔利润额50万元至200万元(含本数)部分为3%;

(三)变更索赔利润额200万元以上部分为2%。

第二十条变更索赔奖励兑现程序如下:

(一)所属单位每年6月、12月向公司提交变更索赔申请奖励的报告,申请资料包括变更索赔项目收入及成本费用支出明细台账,收入和支出必须附相关支撑性材料,收入必须为已办理结算金额,支出必须为已开支金额;

(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部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定变更索赔利润额,报公司总经济师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索赔参与人员贡献大小拟订奖金分配方案,经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审批后执行,奖励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应当积极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成功案例分析材料,不定期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变更索赔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变更索赔成功案例,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贯,便于所属单位学习、借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国内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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