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问答

合集下载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遵循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省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前沿的创新性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的基础性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进而为我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作出切实有效的贡献。

第三条“基金”由科委归口管理,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委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每届任期4年。

省基金委由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学者、专家(包括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省基金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7-9名。

省基金委负责“基金"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省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每一学科组由5-6位专家组成。

学科组成员由教授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主要负责“基金”申报项目和结题项目的初审、评议以及重要研究成果延伸与转化的评估等方面工作。

同时建立与“基金”•项目全程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库和专家评审系统.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处理,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应用基础与社会发展处.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五条“基金”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

“基金”重点资助以下我省优势优势学科领域:1。

数理科学;2.信息科学;3。

生命科学;4。

化学与化工;5.地球与环境科学.第六条指南发布与项目受理.“基金”项目指南的发布与受理一般为每两年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均可申请.申请者应根据项目指南填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须打印,一式三份),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提出评议推荐意见,经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单位申报项目汇总表,集中统一报省基金办.第七条项目评审。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研发、产业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业投资与风险补偿等方面.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及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技术创新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2、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的产业化;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4、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二)产业集聚项目1、产业集群(园区)标准厂房、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依托产业集群,打造区域性专业市场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绿色制造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境内外重要经贸活动;3、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4、产业集群(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研究制定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活动.(四)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项目1、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技术创新、节能技改、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及融资等项目建设。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0.27【实施日期】200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6]400号、苏财教[2006]18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解读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解读

省级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培训(2018)目录01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情况02 省级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改革要点03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政策解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基本情况01科技经费管理的新形势科技经费投入持续增长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从2006年1688.5亿元增加到2016年7005亿元,年均增长为18.32%。

2017年,江苏省财政科技拨款超过450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经费近50亿元。

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06-2015年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情况1009.71044.11287.21653.32052.52343.32613.62728.52899.23012.1678.801091.601323.801623.502144.202453.702986.503456.403555.403993.70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投入金额中央财政科技投入金额科技经费管理的新形势科研经费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省级科技计划5大计划体系省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省政策引导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重点研发资金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434号文11号文50号文针对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和绩效激励不足、科研经费预算刚性过强等问题。

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扩大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针对科技资源分散重复、预算管理过细过严、结余经费政策有待改进、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完善项目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江苏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资金。

江苏省将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试验验证、成果转化等创新项目。

2. 银行贷款。

江苏省将通过与银行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支持其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三、资金申请和管理1. 申请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并在江苏省注册登记。

(2)申请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能够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3)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创新能力。

2. 资金申请程序(1)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等。

(2)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使用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资金将拨付给申请企业。

3. 资金使用管理(1)申请企业应按照申请的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目标和用途。

(2)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财务纪律和制度,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科技管理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资金评估和绩效考核1. 资金评估(1)对于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2)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高质量、高创新能力的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绩效考核(1)资金支持结束后,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的成果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衡量资金支持的效果。

(2)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未来继续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绩效优秀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金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现场监督检查考核结论主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展和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进度正常、目标任务完成的,按合同拨付后续分年度拨款;对项目进度滞后、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可做暂缓分年度拨款、中止项目并取消分年度拨款、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省拨经费等处理。中止项目作项目经费财务审计,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
(四)相关处理。对未及时备案相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分年度拨款、取消贷款贴息额度、中止项目、追回省资助经费等处理。对未及时报告、备案相关事项的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开展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送。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据实填报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情况数据。各项内容及数据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并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管理情况备案。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并购等,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停产、倒闭等,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报送,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科计[2004]216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科计〔2006〕104号、苏财教〔2006〕26号)各有关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改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益研究与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特设立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设备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设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开展公益性研究与服务所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文献信息资源、生物种质资源、科学基础数据等基础资源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以及相关配套环境建设。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五章立项管理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江苏省财政拨款。

每年财政年度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2.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每年拨付给江苏省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 企业自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来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展。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划拨1. 江苏省科技厅根据财政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划拨金额。

2. 划拨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3.2 项目申报与评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项目需求,向江苏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2. 资金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项目计划、预算、技术方案等材料。

3. 申报的项目会经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

4. 评审主要考虑项目的科技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3.3 资金使用监管1.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项目计划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挪用资金或超期使用。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江苏省科技厅会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企业需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绩效评估与奖惩4.1 绩效评估1. 江苏省科技厅每年对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2. 绩效评估主要考察项目的进展情况、技术成果以及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3.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4.2 奖惩机制1. 对于绩效优秀且取得突出成果的企业,将予以适当奖励或额外资金支持。

2. 对于绩效不佳、项目进展缓慢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减少或停止资金支持。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7〕1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委
省海洋渔业局
省林业局
省农机局省农科院
2017年7月3日
——结束——。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省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苏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在“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科技创新发展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

进一步精简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推动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

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

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

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V1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科技发展的加速,各地纷纷推行科技计划项目,江苏省也不例外。

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经费的分配等事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企业上缴、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占比最大。

2.申报管理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申报流程和标准。

申报者必须详细提交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并由专家团队进行评估,最终根据评分确定资金的分配比例。

3.资金使用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严格的要求。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支出、实验用品购买、装备设备购置、研究场地租赁等。

同时,资金使用者必须提交使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以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督。

4.监督管理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监督主要由两个方面开展,一是由专门的监测和评估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指导技术人员改进技术;二是由财务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防止资金被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5.经费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项目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收益。

规定了不同时期收益的分配比例,通常为科技人员22%、研究团队20%、科研单位30%、财政部门10%、其他投资人8%、科技绩效考核5%、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5%。

综上所述,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保障了资金的合理使用,并为科技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有关问题解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支持创新的科技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专项资金整合的背景及目的是什么?随着科技投入的不断加大,科技经费管理问题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各方面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面对“十二五”科技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开展了“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为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重点是什么?省科技厅、财政厅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3.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是如何核定的?《暂行办法》将项目经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4. 什么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具体支出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5.什么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哪些具体支出项目?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6. 经费预算编制有哪些基本要求?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7. 各支出科目编报是否有比例要求?项目预算中除间接费用有比例要求以外,直接费用各项支出均无固定比例限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特别是劳务费预算应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8. 编报“设备费”预算应注意哪些事项?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预算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还应该按照要求编报大型设备申请书。

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其实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元人民币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原则上,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预算,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5)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9. 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备品备件在哪个科目列支?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10. 试制设备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劳务费等应在哪个科目列支?(1)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

(2)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中重复列支。

11. 编报“材料费”有哪些注意事项?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在编报材料费预算时应注意:(1)在预算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测算依据等。

(2)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原则上,不可以用专项经费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12. 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有哪些注意事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在编报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注意:(1)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测试化验加工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3)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测试化验加工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

13. 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相应测试化验加工设备,是否可以再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若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若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

14. 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进行相关的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是否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1)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是指在项目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了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2)不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测算,而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15.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加工费用如何编列预算?数据加工任务如果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可将相关费用列入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

16. 编报“燃料动力费”有哪些注意事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在编报燃料动力费预算时应注意:(1)应考虑项目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否可以单独计量。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17. 编报“差旅费”有哪些注意事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编报差旅费预算时应注意:(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项目组成员因项目研究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出差任务,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差旅费具体测算依据。

(3)项目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项目,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应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和列示科学考察任务地点和标准等测算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