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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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承包方:
出租方:
安装方:
使用方: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1 出租方及拆装单位基本情况
1.1出租方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限: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1.2安装、拆卸单位全称:
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限:
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2 本次出租设备的基本情况
3总承包方权利、责任、义务
3.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选择起重机械型号,并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合理的
安装位置,组织各方签定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各方进行书面的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安全总交底。
3.2 向出租方提供协商好的安装位置及安装位置周边的地质情况,做好场地与道路的畅通及电力电源设施的配备,起重机作业范围内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的
搭设。
3.3 审核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行业确认书,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明细表、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推荐证、产权备案证明,安装单位拆装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3.4审查安装、拆除单位管理人员、安拆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有权利清理出场,要求安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出租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安装单位。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总承包单位有权清退,造成的一切的安全事故,由出租单位和安装方承担,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5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基础图纸配合出租方做好起重机械基础施工,并做好设备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由出租方、安装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表方可进行整机安装。
3.6 协助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过程中设置警戒区域,配合拆装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7 整机安装检验检测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租赁合同、安全协议、验收资料、检测报告、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备案等资料存档。
3.8 指定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管理情况。对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有权制止及采取强制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出租方和安装方停止作业。
3.9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
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所租用的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30日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标志挂在设备明显处。
3.11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由于出租方、安装方设备自身原因、安全措施不力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安装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相关方索赔。
4 出租方责任
4.1严格执行陕西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出租单位必须取得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并按期复审。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和出具产权备案证明,保证起重机械资料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的机械设备,并对出租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4.2出租的特种设备及其结构构件均应在出场5年内,结构腐蚀或磨损严重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在进场前进行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3根据总承包方提供的建筑结构型式、安装位置及地质情况与投入使用日期,做好机械定位勘察与位置确定并制定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签定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出租方应明确告知起重机械与建筑结构的附着距离、附着方式,对附着装置标准配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应明确经济责任,如未提前告知,所有费用由出租单位承担。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4出租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供设备基础资料图纸、合格的预埋件,指导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基础施工,出租方与安装方验收合格后才可安装起重机械。
4.5出租单位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由出租单位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出租单位必须与安装单位签定书面安装合同(安装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所有顶升、附着作业内容),同一台设备的安装,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安装企业来完成。
4.6安装、拆除前出租方应当书面通知总承包方,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和设备安装单位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性能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供总承包单位查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7在安拆机械前向总承包单位出具安装/拆卸合同和加盖公章的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8机械安装完毕后,督促安装方及时自检,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整理报总承包单位存档,保证按时交付使用。未提交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允许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的,赔偿总承包单位经济损失。
4.9 配备足够的操作司机,保证操作人员具有有效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操作证件交总承包方存档。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资格证件的,总承包单位有权停止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造成损失的的由出租单位承担,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10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现场具体环境、机械性能、吊装内容等进行书面安全使用说明,对操作人员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做好作业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作业、交接班、维修保养等记录交总承包单位存档。未按期交付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4.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12出租方每月要对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交总包方一份。司机应做好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与正确使用,发现隐患,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