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高级考试(习题卷18)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高级考试(习题卷18)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高级考试(习题卷1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6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

A)中间B)中线C)左侧D)右侧答案:B解析:2.[单选题]以下不属于车钩及缓冲装置的组成部分的是( )。

A)钩头B)钩身C)从板D)拉杆答案:D解析:3.[单选题]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

A)使用和安装B)设计和安装C)设计和作用D)构造和安装答案:B解析:4.[单选题]自备篷布采用()编号。

A)8位B)7位C)9位D)6位答案:C解析:5.[单选题]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以及( )办理。

A)《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B)《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C)《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D)《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答案:D解析:6.[单选题]整车货物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对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部分C)4D)5答案:D解析:7.[单选题]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双线、多线或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时,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等于120km/h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mm者禁止会车。

A)330B)320C)310D)300答案:D解析:8.[单选题]计算机操作对不需要的文件进行直接删除而不是放入回收站,正确的方式是选中文件后执行( )命令。

A)Shift+DeleteB)DeleteC)EnterD)Esc答案:A解析:9.[单选题]下列车辆属于特种用途车的是()。

A)调车机B)发电车C)发电车D)散装粮食专用车答案:B解析:10.[单选题]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和( )。

A)桥梁限界B)建筑限界C)电气化限界D)特定区段装载限界答案:D解析:11.[单选题]装车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一篇:[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发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5)107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1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

对于实际运量逐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1. 背景铁路专用线是指为满足特定企业或特定区域需求而建设的不对外开放的铁路线路。

铁路专用线在现代化交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通道,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确保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高效运营。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包括新建的、改建的以及使用权变更的铁路专用线。

3. 建设要求3.1 设计与建设-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铁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 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承载能力、运输需求和安全因素。

-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程序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

3.2 使用申请与审批- 使用铁路专用线前,企业必须向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使用目的、运输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 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资质、运输计划等。

审批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3 运营管理- 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

- 运营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 定期进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服务保障4.1 运输服务- 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 企业应建立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对运输服务的投诉和意见。

4.2 安全保障- 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安全。

- 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铁监管办”)辖区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铁监管办辖区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

其涉及铁路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在本办法中,以下统一简称为“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成铁监管办各部门包括成都铁路局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企管法律、劳卫、职教、建设、信息、护路、安全监察(含派驻机构)等处室。

其专业部门包括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土房、总工等处室,即成都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

第四条成都铁路局重庆、贵阳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 3—及成都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成都安全监察分室是成铁监管办派驻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遵守铁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成铁监管办监管,加强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铁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基本规章与簿册台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作业标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

其从事铁路运输有关工作人员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岗位职责标准化作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八条专用线设备设施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运用、检修、管理应符合铁路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等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成都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运输企业设施设备委托国铁等其他企业维修时,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铁路代维资质和能力,并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部委规章共1条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完整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19950901【实施日期】1995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章名】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 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 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 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基本制度第五章作业管理第六章专用线管理(不含专用铁路)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附件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专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专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百色车务段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车务段对管内专用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车务段负责对管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有关行车、货物装载、消防安全及其作业人员相关安全进行监管。

第三条车务段安全监管工作由技术科、安全科、客货业务科、职教科及各接轨车站负责。

第二章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须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车务段监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应积极配合车务段的各类安全检查,对检查指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向车务段反馈。

第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根据运输安全协议的要求,配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车辆防溜、装卸防护设施。

铁路专用线入口门栏上应装设防护信号:昼间为防护牌,夜间为防护灯。

第七条专用铁路技术设备状态不良或需临时施工时,专用铁路产权企业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轨车站。

第八条专用铁路产权企业对其所属线路及相关行车设备进行大、中修施工前,须向接轨车站抄报施工方案,明确行车条件,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铁路专用线施工前,须按《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接轨车站要做好监控工作。

第九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企业每年应与接轨车站签订运输协议和运输安全协议。

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和运输安全协议时,必须提供线路、信号、供电等技术设备的代维修协议。

企业自备机车需在接轨车站运行时,还需提供《机车技术鉴定书》、司机驾驶证、成绩合格单。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专用铁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签订运输协议、运输安全协议、机车过轨协议、车辆交接协议(不具备维修资质的,还需提供代维修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完整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50901【实施日期】 199510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章名】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线的管理,促进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专用线是指由铁路公司自行修建并用于铁路运输的线路。

铁路专用线包括铁路运输专用线、工矿专用线、港口专用线和设备供应专用线等。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运营。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应当符合铁路运输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第五条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六条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七条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第八条铁路专用线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规定的作业程序,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设备更新,保持线路和设施的完好状态。

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条铁路专用线的风险防控工作应当从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中进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可能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事故责任的追究,确保事故责任归属。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损失。

第十四条因铁路专用线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2016年专用线)

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2016年专用线)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
►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
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
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4
四、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
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8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急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总〔2008〕550号关于公布《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4日起实行,前发乌铁总〔200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1—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与国铁及合资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第21号令)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专用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是指在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工作。

军事专用线接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用线的接轨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企业的运输需要, 专用线的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2—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乌鲁木齐铁路局下设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室。

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由铁路专用线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营业线接轨;(二)初步设计己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接轨新建铁路专用线;(三)在国铁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的铁路专用线;(四)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五)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接轨。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国家铁路局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同时废止。

铁路局2021年9月30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邻近区域,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专用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部门有关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六)指导铁路专用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六)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铁路专用线建设、维修、运输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如下:(一)建设、维修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确保符合安全要求;(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三)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安全;(四)加强对铁路专用线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五)加强消防、防洪、防雷、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期:xx-07-12]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京铁监管办【xx】2号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__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__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__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__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__令第501号)和 __《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__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 __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xx】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 __》(京铁安监管【xx】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 __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 __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 __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__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 __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 __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落实 __、 __办有关运输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情况;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及考核等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朝鲜超重货物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作业行为,掌握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2. 行车设备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线路、桥涵、隧道、通信、信号、水电、道口、客、货运设施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行车安全保障设施质量及使用、更新改造情况;检查行车设备大、中维修情况;对行车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进行跟踪复查。

3. 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__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情况;审查合资铁路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技术作业标准和重点技术作业醒目并指导实施。

4.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合资铁路施工中,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办法、措施,以及执行 __或北京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

5. 事故处理、救援及应急管理组织调查处理合资、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参照《北京铁路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资源配置和预案演练。

6.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和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__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合资铁路不同管理模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健全本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专业管理的要求、标准、责任,建立健全对合资、地方铁路专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专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指导。

第七条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 __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专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定期分析安全现状,强化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本单位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定期检查制度1. __办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对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评估标准,由 __办安全监察部门牵头,对合资、地方铁路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和安全评估。

2. __办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专业管理职责及安全重点,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履行监管职责。

3. 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重点、安全关键,组织有关站段工作人员,每季度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4. 各接轨站(交接场)在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由车务段主管站段长牵头,组织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进入接轨站(交接场)的自备机车作业情况,车辆运用状态、货物装载、人员素质、行车设备、安全措施、交接办法、各项协议等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九条信息通报制度__办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对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的内容、办法等,确保信息及时畅通;对检查中发现的运输安全问题,要及时与相关企业书面交换意见,并根据问题性质发放《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通知有关单位,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 __办核备;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并追踪检查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尽快整改。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管理部门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报 __办安全监察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制度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要严格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规定,分别向接轨站、 __办专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部门要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 __办主任(副主任),并根据 __办指令,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__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工作部门要按照国铁标准和直管站段的要求,把合资、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的有机整体,并履行下列运输 __主要职责: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和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 __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 __、 __办法和所属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依法纠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定及措施、办法等行为;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 __办组织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 监督、检查、指导合资、地方铁路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及安全管理台帐等情况。

3. 及时转发国家、 __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文电。

4. 参加 __办组织的对合资、地方铁路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5.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合资、地方铁路危机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行政许可申请,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建立相关管理台帐。

2. 参与 __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救援工作,并提出有关要求和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对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2.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有关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办法及安全措施等的“建立、修改、补充废止”情况。

3.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运输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 企业贯彻执行 __行车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命令、电报情况并进行指导;检查合资、地方铁路. 企业安全措施、作业标准、办法等的制定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合资、铁路. 提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

2. 依法参与 __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防范事故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 对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站签定的相关运输安全协议、作业办法、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

4. 对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项和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五条机务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部颁《技规》、《运规》、《安规》、《行规》、《操规》等规定的落实情况并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 依法参与 __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的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自备机车投入使用、验收、维修标准,企业自备机车和过轨调车机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安全装备的使用情况以及监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标准和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 监督检查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的培训、,年度技术鉴定和驾驶证年审情况。

5. 监督检查合资铁路企业机车、水电、供电等行车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 定期对合资、地方铁路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工务处主要职责:1. 监督、检查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 __《技规》、《修规》、《安规》等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合资、地方铁路工务线桥设备维护管理、施工等规章制度、措施、办法等制定及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或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工务技术管理情况。

2. 参与 __办组织的合资、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援工作,提出事故防范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3. 监督检查工务线桥设备的部件、产品是否有国家、 __颁发的《产品上道使用资格证书》或北京铁路局《工业产品鉴定(质量审核)证书》;合资、地方铁路线路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及标桩,桥梁、隧道警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