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组发〔2008〕3号(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同名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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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组发〔〕号
中共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
广安市人事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的意见
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年—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广委发[]号)精神,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现就规范机关
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资格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总人数的%左右。
二、审批程序
、凡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干部,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县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学位)教育的,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表,由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报考高等学历教育的审批程序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高等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学籍档案、毕业(学位)证书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学历(学位)有效后存档。
三、保障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在职干部职工不脱产参加高等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