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合集下载

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

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

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2024年,我国的工程施工行业在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税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调整。

在这一背景下,工程施工开票税率成为了广大从业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的相关政策及变化,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一、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概述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税率为13%。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9%。

3. 简易计税方法税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特定项目,税率为3%或5%。

二、2024年工程施工开票税率政策变化1. 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在2024年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将原适用16%增值税率的货物和劳务调整为13%,将原适用10%税率的货物和劳务调整为9%。

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免税政策: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政府对一些工程项目实施了免税政策。

例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相关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3. 减税政策:针对特定行业和项目,政府实施了减税政策。

例如,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政府给予了税收减免优惠,降低其税负。

工程施工企业可以关注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减税优惠。

三、工程施工企业如何应对税率变化1.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工程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税率及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2. 优化税务筹划: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

例如,通过合理安排采购、销售等环节,优化税率选择,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

3.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合规。

这对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
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04.09
•【文号】建办标〔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营改增后不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咋办带您轻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5日来源:每日税讯作者:分享到:28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一填写顺序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1.销售情况的填写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2.进项税额的填写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3.税额抵减的填写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4.主表的填写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二一般业务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1.销售情况的填写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2.进项税额的填写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政策链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政策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需进行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4.主表的填写1销售额的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2税款计算的填写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税款缴纳的填写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特殊业务的填写1.即征即退业务的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填写在附表一“即征即退项目”栏次中和主表“即征即退项目”列中;未发生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2.减免税业务的填写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和减免税明细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1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3.出口退税业务的填写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填写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的当期出口销售额填报在附表一“免抵退税”部分“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和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该销售额为企业会计确认的出口销售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出口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销售额;两者口径不一致,形成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销售额差异属于正常情形;②征退税率之差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第25栏与附表二第18栏数值需相同,不得有差异;③免抵退应退税额的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该栏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出口企业无论当月是否收到退税款,都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填写;④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的填写: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时,出口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减免税明细表中“出口免税”栏次和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与此同时,用于免税业务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2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的填写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适用免退税的,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和主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②进项税额的填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发票查票平台勾选确认;外贸企业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免税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栏次;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计入成本,不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4.汇总申报业务的填写1总机构申报表的填写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总机构填写完整的增值税申报表;总机构根据传递表系统汇总的,包含所有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额,进行填写申报表;总机构需要填写完整的的申报表;所有总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季申报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含该季度所有总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之和;分支机构根据销售占比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填写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实行定率预缴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定率预征的税款也填报在该栏;2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填写分支机构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主表;①销售额的填写:分支机构实行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计算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营改增”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第13a行“预征率 %”;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3b、13c行“预征率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并填写到附表二第 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税额转出;5.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发生“两项费用”抵减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6.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第12至14列和附表三;附表二中第12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应等于附表三第3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填写案例一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 月2 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 万元,12 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 万元;A 纳税人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1 月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 万元,1 月28 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 万元;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A 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7.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2016年4月份所属期主表“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需要填写挂账留抵税额部分;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写;主表中的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货物劳务部分的挂账留抵税额只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后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根据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得出;填写案例二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5 月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 年4 月30 日期末留抵税额10 万元;2016 年5 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 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填表解析:1.本月主表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2.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 列第1、3 行之和-第10 列第6 行÷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500000×100%=40%.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40%=80000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80000.3. 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4.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20000.这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8.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填写附表五对应栏次和附表二对应栏次;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附表五第2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详情填写案例三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与此同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详情填写案例四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填写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栏次;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填写在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详情填写案例五填写案例三购进不动产抵扣分期抵扣的填写2016 年5 月10 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业务分析: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 年5 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5 月抵扣;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填写案例四2016 年9 月10 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580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2016 年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填写案例五某市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1000 万元,进项税609额110 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2016 年5 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2017 年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最新政策

建筑行业增值税最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03-23 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财税[2009]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2016-07-06 税总发〔2016〕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财税[2016]14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对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的一种税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需要明确。

在我国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

一般纳税人指年销售额超过规定金额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而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金额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简化纳税、适用较低税率的政策。

这一明确的区分有助于保障各类建筑企业的税收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筑业增值税政策需要关注的一点是抵扣政策。

建筑业在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等,这些费用都可以申请增值税的抵扣。

通过合理的抵扣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合理的抵扣政策不仅可以激发企业的生产热情,还可以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能提升。

另外,为了更好地减轻建筑业纳税人的负担,政府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一些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建筑项目,可以给予减免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这种政策有助于引导企业投资重点项目,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竞争力,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在实施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加强税收监管。

一方面,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要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平。

此外,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政府还可以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考虑。

建筑业作为一个复杂多元的行业,其发展动态和特点需要政府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建筑业税收政策经验,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为建筑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税收组成部分之一,在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中,按照增值的差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形式。

其基本原理是按照价值链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从而使税收负担分散到各个环节上,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1. 税率调整增值税的税率是影响税收政策的重要因素。

我国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设置了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般纳税人的一般税率为13%,适用于大部分行业;特定行业和产品可能享有更低的税率,如农产品和部分日用品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2. 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与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中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3. 增值税免税和减免我国对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免税和减免政策。

例如,对农产品、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或减免。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三、增值税的法律法规1. 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征收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义务等基本内容,并规定了纳税人的登记、报税、申报等具体实施细则。

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都要依据这一法律进行。

2. 实施细则和解释性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增值税法,相关税务机关还发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和解释性文件。

这些文件具体规定了税收申报流程、税务登记材料、抵扣条件、免税和减免条件等,为纳税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3. 实施指南和通知公告税务部门还会不定期发布增值税的实施指南和通知公告,以进一步明确政策和规定的解释和操作。

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方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财务管理问题。

其中,增值税是建筑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税种。

如何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介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增值额计算并征收的税种,适用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建筑行业作为典型的劳务型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行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17%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指建筑企业销售服务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税额在内。

进项税额指建筑企业在购买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发票等方式进行证明。

2. 进项税额的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进项税额必须与销售额相符。

即,只有在购买服务时支付了增值税,才能在销售服务时抵扣。

(2)进项税额必须符合国家税务局的规定。

即,进项税额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票据,并且必须与实际购买服务的内容相符。

(3)进项税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即,进项税额必须在当期申报期限内申报,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优惠。

3.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具体申报和缴纳的时间以当地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三、建筑行业增值税的注意事项1. 合理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比如,可以通过合理抵扣进项税额、申请增值税退税等方式降低税负。

2. 防范增值税风险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增值税风险。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2016-05-24 09:27:23字体:大中小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问题近日,接部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于差额计税、全额代开等问题存有疑义。

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差额计税。

同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全额代开。

按照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差额计税预缴税款,并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目前在操作层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计税与开票不衔接,差额计税,全额代开,意味着实际预缴税款并不等于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而目前操作中,代开专票时,需要全额缴税后方可全额代开。

二是预缴与代开不衔接。

在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时,需要缴纳应预缴税款,同时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要先缴税后开票,造成重复征税。

对于上述问题,待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后即可解决。

为便于纳税人操作,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位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把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对于在机构所在地代开专用发票形成的多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抵缴或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增值税的税率调整已成为关注焦点。

本文旨在对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政策,并提供一些应对方法。

二、调整目的调整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的目的是优化税收结构,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提高税收收入,推动经济稳定增长。

三、调整内容1. 调整范围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调整覆盖了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

2. 税率调整(1)住房工程住房工程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X%调整为Y%。

这一调整旨在推动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2)商业工程商业工程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X%调整为Y%。

这一调整旨在推动商业地产开发和运作的健康发展,促进商业经济的繁荣。

(3)工业工程工业工程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X%调整为Y%。

这一调整旨在推动工业发展,促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四、调整原因1. 优化税收结构通过调整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优化税收结构,使税率更加合理,符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和需求。

2. 鼓励经济增长优惠的税率可以鼓励更多建筑项目的开展,推动经济增长,刺激消费,增加就业机会。

3. 支持住房市场发展通过降低住房工程增值税税率,可以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满足人民对住房的需求,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调整影响1. 政府收入增加通过调整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政府的税收收入将有所增加,进而可以用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民生改善。

2. 建筑企业成本下降调整税率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建筑行业发展机遇调整税率将为建筑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增加项目投资,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六、应对策略1. 加强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税率调整政策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企业和从业人员传达政策信息,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 完善纳税申报系统政府应加大对纳税申报系统的改造和投入,确保税费的准确申报和及时缴纳。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

工程施工增值税要点一、工程施工增值税概述工程施工增值税是指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的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

工程施工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降低税负,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真实、完整、合规,不得虚构、隐瞒、谎报工程信息。

2.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施工企业应从合法渠道取得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3. 工程施工增值税发票的保管: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防止丢失、损坏。

发票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开具。

四、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管理1.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条件:施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2.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范围:施工企业可将购买原材料、设备、接受服务等相关支出中的增值税税额,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 工程施工增值税抵扣时间:施工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逾期未抵扣的,视为放弃抵扣权利。

五、工程施工增值税税收筹划1. 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以降低税负。

2. 优化采购管理:施工企业应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采购成本。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发布时间:2016-03-3018:50:00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部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二部分?征税范围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部分?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五部分?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四、视同提供建筑服务的处理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部分?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异地预缴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七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八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第九部分?税收优惠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