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提高税务代理行业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经营

机密,并为客户妥当保管客户经营机密资料。

第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为客户供给全面、精准、适时的服务。

第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代理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

量检测。

第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

管理。

第二章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客户的代理税务登记、

代理账务处理、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

第九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方式包括:委托代理、咨询服务、

业务顾问、会计代理、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范围和方式,合理配置业务

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

双方签订合同、代理工作布置、信息收集、核算和准备、审核和修正、纳税申报、监督和跟踪等,确保服务全面、严密、规范。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向客户供给定

期财务报表和报告,并随时接听客户咨询。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

申报税种的精准、适时、合法,并对各项税源进行适时核算、清算、提示和支出。

第前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运作机构,

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前十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代理、慎重承诺、持续

服务、稳定合作的服务宗旨。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价值评估

第前十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加

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前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经营

情况和代理服务内容,依照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供给服务评估报告。

第前十八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

综合价值和竞争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惩罚规定

第前十九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反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第前二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适时履行赔偿义务,对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避开给客户带来不良影响。

税务代理业务服务合同

税务代理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委托专业公司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事项。 2.乙方应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及能力的公司。 3.根据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具体实际,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服务事项,请填写“/”。 4.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内容,可在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中补充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接受甲方税务代理业务委托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完成时间、具体要求 (一)完成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非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中止履行的,待中止因素消除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二)具体要 求:。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 (一)服务费用为(含增值税)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该费用已包含工作成果交付甲方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二)费用结算 1. 乙方向甲方交付正式全部服务工作成果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第种方式至乙方账户。 (1)支付全部费用。 (2)支付全部费用的%,即元整(大写),元(小写)。全部费用的%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服务工作成果全部交付之日起算个月)届满,且甲方对交付工作成果无异议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向乙方支付余款。款项支付可以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进行结算。 2.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提高税务代理行业服务水平,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具备税务、财务等方面的学问和技能,并严格遵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客户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经营 机密,并为客户妥当保管客户经营机密资料。 第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为客户供给全面、精准、适时的服务。 第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确保代理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 量检测。 第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 管理。 第二章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包括:客户的代理税务登记、 代理账务处理、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税务审计、代理财务咨询等。 第九条税务代理业务的经营方式包括:委托代理、咨询服务、 业务顾问、会计代理、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范围和方式,合理配置业务 人员和技术设备,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的服务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包括:客户申请、 双方签订合同、代理工作布置、信息收集、核算和准备、审核和修正、纳税申报、监督和跟踪等,确保服务全面、严密、规范。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服务合同要求,向客户供给定 期财务报表和报告,并随时接听客户咨询。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 申报税种的精准、适时、合法,并对各项税源进行适时核算、清算、提示和支出。 第前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运作机构, 对服务对象实行全面跟踪管理。 第前十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代理、慎重承诺、持续 服务、稳定合作的服务宗旨。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价值评估 第前十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加 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前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经营 情况和代理服务内容,依照客户需求,定期向客户供给服务评估报告。 第前十八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 综合价值和竞争力。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基本准则。 第二条【定位】 本基本准则是制定和修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基本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服务标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业务规范制定依据】 业务规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制定。业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体现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四条【业务规范体系构成】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准则、规则及规则释义、指引,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业务规范实行顶层设计、统一编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制定程序】 业务规范草案(含修订草案)由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拟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中税协发布。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和涉税专业服务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业务规范。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和鼓励业务创新的需要,制定发布规则释义、指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执业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依据。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原则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3.27 •【字号】晋价服字[2009]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32号)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晋价费字[1998]第6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表: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代理记账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链,不同企业在经济运营中需要处理的财务数据量都是极大的,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数据的数量和复杂度更是呈现出了log级别的增加。为了既能够更好地管理企业财务,又能够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许多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就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财务数据全部交给代理公司处理的服务。随着代理记账服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代理记账公司也涌入到了这个行业中,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就是指委托一个机构或个人代理客户管理其财务账务,即该机构或个人负责代理客户处理记账、报税、财务咨询等工作。代理记账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经营代理记账业务,主要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提供会计出帐、财务报表编制、办理税务登记、报税、税务调查处理、财税顾问、企业管理、担保等服务的企业。 二、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的意义 随着代理记账业务的不断扩大,代理记账公司所承载的责任也在逐渐增加。如果不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规范管理,那么它就很容易涉嫌违法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建立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代理记账行业进行规范监管,保证代理记账服务科学、规范实施。 2、建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标准,对代理记账行业 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 3、提高企业客户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4、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企业客户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保障代理记账行业的市场稳定和良性发展。 三、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服务合同制度 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是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化管理中的重头戏,也是代理记账公司与客户间规则观念、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体现。代理记账服务合同应详细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事项、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等。同时,针对修订、终止等事宜也应规定明确。 2、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标准制度 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标准是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保证,代理记账公司应严格按照标准履行服务合同。服务质量标准包括: • 严格保密代理记账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料。 • 保证代理记账服务过程中的准确性,避免出现差错。 •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服务进行量化评估。

税务代理制度(1)

税务代理制度 1. 引言 税务代理制度是指由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一 种制度。税务代理制度旨在提供便利和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确保税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文将首先介绍税务代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然后重点讨论税务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最后分析税务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 税务代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税务代理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在履行税务义务方面的需求。随着税法 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的日益复杂,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和申报工作变得越来越繁琐。很多纳税人需要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来帮助他们理解税法规定、优化税务筹划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代理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税务代理和咨询服务。 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的 专业服务,纳税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风险。同时,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可以协助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务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竞争力,促进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3. 税务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 税务代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代理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范围方面,税务代理涵盖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自己处理涉税事务,包括代为申报税款、代为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代为提出税务筹划建议和解释纳税法规等。 在条件方面,税务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通常情况下,税务代理机构需要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具备专业的税务从业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税务代理个人需要具备相关的税务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考核和注册手续。 税务代理的程序通常包括委托协议签订、信息共享和代理行为记录等环节。纳 税人需要与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纳税信息和材料,以便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进行准确的申报和咨询工作。税务代理机构或个人需要记录自己的代理行为,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阅和纳税人的参考。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完整版)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完整版) XX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员对其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2001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2017年开始,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五个政策文件。现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些梳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就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所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仅仅是这三种事务所。 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随意登记为“**税务师事务所”? 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绍兴县超强财务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委托人委托我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旳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旳基本条款外,还要包括如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应承担旳责任; 2、会计凭证旳传递程序和签罢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旳规定; 4、会计档案旳保管规定;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旳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旳委托人应当履行旳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旳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获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旳原始凭证; 2、应当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平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我司提供合法、真实、精确、完整旳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4、对我司退回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改正、补充旳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改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旳义务 1、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旳会计制度旳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妥旳会计处理,提供不实旳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旳规定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旳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旳责任; 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旳财务会计汇报,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旳会计制度旳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旳责任。 四、代理记账旳各岗位责任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1) 审查对应会计资料,保证会计帐务处理旳原始单据符合国家旳有关规定;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及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代理记账业务和财务会计管理,明确各项业务的范围、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合法、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贯彻国家和地方财经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制度范围 业务范围: 1. 代理记账业务; 2. 财务会计管理。 执行范围: 本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业务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 1.起草部门确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指派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2.起草人员进行初步调研、收集资料,了解国家财经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规定; 3.起草人员根据资料整理制定方案,并向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征求意见; 4.提请管理层检查通过后,对制度进行人员培训和宣传; 5.制度实施后的监督、检查、总结和改进。 四、规章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及内容 1.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范围:本公司所承接的代理记账业务 目的:确保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合法、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内容: (1)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及环节控制; (2)代理记账业务中要求的基本会计核算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账户设置、核算项目、凭证制作、账簿及报表作业; (3)代理记账业务中的质量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凭证审核、账务整理、账簿及报表审核和考勤管理;

(4)代理记账业务中的保密要求,包括企业财务信息的保密措施; (5)代理记账业务中的纳税申报和缴款要求; (6)代理记账业务中的客户服务和维护要求。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名称: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范围:本公司内部各项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目的: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精准数据和依据 内容: (1)管理层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求; (2)会计初步核算和会计复核的要求; (3)账务结存和核对的要求; (4)传票和资料的保存要求; (5)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要求; (6)与税务有关的管理事宜要求。 五、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 1.责任主体 (1)代理记账业务

规范税务中介代理机构规定

XX国税局关于规范国税系统 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国税人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内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全体在职国税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等与税收业务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四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不得将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税收执法权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未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应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法定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国税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国税机关应依法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不得无故拒绝。 第七条国税机关办公场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分离。严禁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服务窗口、柜台和商务中心;国税机关不得将挂牌办公的场所和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国税机关和在职国税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在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往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给予的财物以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到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不得借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领、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汇算清缴、接受税务稽查等工作之便,向纳税人介绍财务人员,指定、强迫纳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号】浙地税发[2006]14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纳税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稽查服务、援助服务、维权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刁难

纳税人,不得指定税务代理、强制代理。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其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地税机关委托履行征收职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信息服务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国税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地税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制度、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第十条税务分局(所)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办理时限、各项涉税审批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及税务代理常识等,通过办税服务厅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税务分局(所)应按照“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建立办税人员服务网络,组织举办税法知识讲座、辅导会、办税人员例会、座谈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涉税表证单书使用等进行学习宣讲和培训辅导,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逾期申报纳税等事项进行催办,对欠税公告、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案件公告、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个体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

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的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的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务机关或部门、岗位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征[1999]57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9]192号,国税发[1999]193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税务代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1999-11-01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 1999-10-11,1999-10-10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词:征管,注册税务师,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 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5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

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涉及本次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要及时传达到有关代理机构及人员。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2号① 注释:此文失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模板】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非纳税申报的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准则。 按照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涉税争议等事项类别制定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规则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涉税争议等事项申请准备和签字确认相关表格以及文件并完成申请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一般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应当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和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对于简单的税务事项代理,可适当简化流程。 第五条【基本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交易信息、会计核算、政策依据、征管程序等方面事项,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申请办理的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七条【信任保护和责任分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约定业务,应按约定标准收费,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范文例文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范文例文 财务公司代理协议(一)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本着“依法代理,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税务事项 1、审核原始凭证 2、出具记帐凭证 3、登记各明细帐、总帐 4、编制月报及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编制相关纳税申报表 6、把凭证装订成册 7、代理甲方日常税务申报事宜 (备注:以上代办事项中所涉及的工本费等相关支出则由甲方承担)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必须在每月30日前(一般提前5天),将当月营业收入发票、各类费用单据送交甲方记帐。 4、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便 于双方签收确认。 7、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 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派出专人定期负责原始凭证签收交接并做好原始凭证签收 4、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用手工或财务软 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 6、对于不在乙方代理期限之内的账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收费事项 1、收费标准为每年度人民币元整。 2、结算方式为现金(或支票)支付,分季度支付。 3、代理费用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前三个月代理费用,之后于每第三 个月末结算当期代理费用。 四、税务代理期限

上海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_2022版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目录 一、前言 (1) 二、承接业务 (1) 三、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1) 四、编制计划 (2) 五、会计交接 (5)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6) 七、纳税申报业务规范 (10) 八、质量控制 (14) 九、档案管理 (15)

第一节前言 为了加强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执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公司特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二节承接业务 第一条在承接业务之前,业务负责人着手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二条业务负责人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经营风险及经营行为的涉税情况及风险; (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五)是否存在涉税检查、涉税诉讼事件及税收违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三节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 第三条业务负责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四条如拟承接该项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以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代理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以避免双方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附件1.1业务约定书: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银行支付业务; 附件1.2业务约定书:单独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是公司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六条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委托人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销售发票、购货发票、

纳税服务六项工作规范

办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规范、便捷、高效、文明地服务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办税服务”是指充分依托征管信息化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多地点、多时间、多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立体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三条县(市、区)局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税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落实到位。 第四条县(市、区)局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税业务的落实工作,提供优质的办税服务。 第五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与相关业务科室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责任明晰、衔接有序、运转顺畅。并做好后续业务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六条县(市、区)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第七条县(市、区)局要在规定时限内简明、规范、准确地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涉税申请、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等全程服务。 第八条县(市、区)局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以简易、网上申报为主,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及代理申报为辅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县(市、区)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继续稳步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完善税款划缴模式,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切实方便纳税人。 第十条“联合办税”。在进一步完善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基础上,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断扩大“联合办税”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同城通办”。在“四区一县”实行“同城通办”基础上,在各县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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