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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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教学要求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

法律的合伙和联营是什么合伙和联营是两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它们在商业领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合伙和联营的概念和特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伙和联营的定义、区别和重要性,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商业合作形式的法律背景和运作方式。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合伙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共同经营的商业实体。

合伙企业的特点在于其成员之间共享利润和亏损,以及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负有义务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通常由合伙协议来规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达成的一份约定,它规定了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金投入、利润分配、决策机构、责任承担等方面。

此外,合伙企业通常需要在当地的商务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联营的概念和特点联营是指两个或更多个独立的企业或组织为了共同达成商业目标而合作的一种形式。

与合伙不同,联营各方之间并不共享利润和亏损,也没有共同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

联营各方通常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经营的,而在其他领域则保持独立运作。

联营企业的法律地位通常由联营协议来规定。

联营协议是联营各方之间达成的一份合作协议,它规定了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范围、投资份额、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

联营企业也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并遵守当地的商务法律和规定。

三、合伙和联营的区别尽管合伙和联营都是商业合作的形式,但它们在概念和运作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主要区别可以总结如下:1. 利润与亏损分配方式:合伙企业的成员共享利润和亏损,而联营各方保持独立运作,互不共享利润和亏损。

2. 决策和管理权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联营各方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运作,没有共同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责。

3. 风险和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和责任,而联营各方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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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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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注意:不能约定一部分合伙人 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亏损。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 货币 • 实物:机器、设备、厂房等 • 土地使用权 •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 劳务
4.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 日期。
2、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 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 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 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 发生下列事实:
• 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而且既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 成为普通合伙人。 理由: 1、合伙企业法只禁止“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 普通合伙人,并没有明文规定所有公司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2、注意公司法第15条中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就是给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留了一条后路,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 是这条开这条后路的依据,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文规定“有限 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从立法精神上看— —没有禁止即允许,因此,公司当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2. 上市公司; 3.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等不能成为 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构成及其性质
管理和使用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参与合伙企业的形成和运营。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收益的比例。

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出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还可以约定分配财产的方法和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着限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直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提前解散、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解散事宜,并进行资产清偿和债务清偿。

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合伙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监管的要求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日本持份公司制度我国合伙制度之比较

日本持份公司制度我国合伙制度之比较

日本持份公司制度与我国合伙制度之比较与探讨摘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企业来完成的。

企业制度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良好的企业制度又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实现的。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世界,怎样完善我国的企业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议题。

日本公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关键词:合伙;我国合伙制度;日本持份公司一、合伙的概念及其地位问题合伙制企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也是最灵活、最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关于合伙的定义,各国并不相同。

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三个:⑴《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人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财产或其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极其经营得益的契约。

⑵《英国合伙法》第1条规定: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们之间为了获取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关系。

⑶《美国统一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

[1](p201)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一说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三说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2]近年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规定。

法国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除隐名合伙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

”《美国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合伙是与法人有区别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

[3]我国法律受传统”非实体说”制度影响,未明确确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的规定,只能理解为法律赋予了合伙参与民事交往的资格, 但合伙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3篇)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企业是契约型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具有灵活性和简便性。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相对简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4.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

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紧密。

二、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伙企业设立原则。

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伙企业财产原则。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应当为货币或者实物,实物应当评估作价。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原则。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4. 合伙企业利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5.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

浅析合伙的民法地位

浅析合伙的民法地位

( ) 三 非企业型合伙有条件 的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 合伙情况 复杂 , 种类繁 多 , 以合伙 的外在形式 , 即是 否形
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体为标准 ,可将 合伙 分为简易合伙和合 伙组织 , 而合伙企业则 是合伙组织中最具有 团体性 的组织体 。 以简易合伙为例 , 这种合伙在我 国经济生活 中大量存在 , 但是 它成立简单 、 存续 时间短、 没有字号 、 没有 固定 的经 营场所 、 甚 至未进行工 商登记 , 而以事实上的合伙状 态存在 。 简易合伙一 般也不需要严密 的组织 ,合伙人 常常以个人名义而不是 以全 体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经 营活 动 ,合伙 人也因此直接承担权利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 的基 础条件。就像公司企业法人 加民事诉讼 活动。 、 的成立必须有章程 一样 ,合伙组 织 的成 立必须有 合伙协议 。 《 合伙企 业法》 4条明确规定 , 立合伙必 须有书 面合 伙协 第 设 议, 同时第 1 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 8
二 、 伙 在 我 国 民 法 中 的 法律 地 位 合
关 键 词 : 伙 ; 伙 的特 征 ; 伙 企 业 ; 合 合 合 非企 业 型 合 伙 中 图分 类 号 : 1 文 献 标 识 码 : D9 3 A 文章 编 号 :0 5 5 1 ( 0 0 1 — 1 9 0 1 0 — 3 2 2 1 )6 0 5 — 1


合 伙 的概 念 及 其特 征
合伙企业可以以 自己的名 义参加 民事活动 。 首先《 合伙企 业法》 规定 , 立合伙企 业必须 有企业 的名称 , 设 合伙企业 以 自 己的名义参加 民事活 动。 其次 , 合伙企业还 能以 自己的名义参
1合伙具有团体性 。合伙 的人格 、 、 财产 、 利益和 民事责任

企业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1
2
3
4
5
01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02
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03
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04
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原则上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享有入伙前的收益,则应在所获得收益的范围内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新合伙人入伙前必然要了解合伙负债状况,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债务 入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融合导致责任融合 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除名 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二)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任意退伙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详解

合伙企业法详解

合伙企业法详解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更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

相比于独资企业或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分担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灵活性。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合伙企业的构成要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以及合伙企业的组织运作等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构成要件1. 一致意思: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协议、合同或章程等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和利益分享方式。

2. 出资比例:合伙企业的各方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并明确约定各方在管理、收益分配、决策等方面的权益。

3. 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各方应共同进行经营活动,并共同承担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风险。

风险的承担方式可根据协议或章程约定,包括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按照劳务贡献、按照时间分摊等方式。

4. 实现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各方应共同分享企业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可根据各方的协议或章程约定,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劳动贡献、职务地位等进行分配。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间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共同管理权、分配权、监督权等,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他们应诚实、忠实地履行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 合伙企业对外权利义务:合伙企业享有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

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因其经营活动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其成立、运作过程中应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内部责任:合伙企业各方应根据协议、合同或章程约定明确各方的责任边界,违反约定的行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合作关系解除等。

2. 对外责任:合伙企业应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合同纠纷、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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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魏振瀛第5版名词解释愿我们不负青春,不负岁⽉,坚强到底。

阿⽃(黄强)2015年11⽉3⽇部分历年真题汇编——华南师范⼤学研究⽣法学院&法学基础⼆833 (5)1、时效(2005年) [第10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5)3、实⽤新型(2005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2、事实⾏为(2007年) [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 (5)3、物(2014年)[第7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第⼀级”名词解释汇编 (5)1、民法 (5)2、民法学 (5)3、民法的基本原则 (5)4、⾃然⼈ (5)5、法⼈ (5)6、⾮法⼈组织 (6)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6)8、民事⾏为 (6)9、代理 (6)10、诉讼时效 (7)11、除斥期间 (7)12、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

(7)“第⼆级”名词解释及个别”第三级”名词解释 (7)第⼀章民法的概述 (7)1、财产和⼈⾝关系 (7)2、民法本位 (7)意义: (8)3、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

(8)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04年,已考论述题} (8)1、平等原则 (8)体现: (8)2、⾃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的意愿⾃主的⾏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预,是民法的核⼼原则。

(8)体现: (8)3、诚实信⽤原则 (8)体现 (8)4、禁⽌权利滥⽤原则 (8)构成要件: (8)5、公平原则 (8)体现: 当事⼈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8)6、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为不得违反公共次序或者善良风俗。

(8)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9)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9)内容: (9)意义: (9)2、民事法律事实{04年已考简答:民事⾏为与事实⾏为的区别} (9)作⽤: (9)3、财产权和⼈⾝权;⽀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专属权和⾮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9)民事权利的⾏使与保护(⾃卫⾏为、⾃助⾏为) (10)类型: (10)5、民事义务、责任{06年已考论述题:论民事责任} (10)(1)民事义务 (10)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依法约定,义务⼈为⼀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权利⼈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段。

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人 对 合 伙 经 营 的 收 益 、 险 依 照 合 伙 协议 约定 的 比例 分 配 和 分 担 , 风 合 伙 组 织 对 外 违 约 的 , 由 各 合伙 人 平均 分 配 和 分 担 。 则 二 、 伙 在 我 国 民 法 中 的 法 律 地位 合
合伙人 以自己的个人财产 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5 合 伙 利 益 的 相对 独 立性 .
( ) 二 合伙 的特征
1合 伙 具 有 团 体性 .
法侵害 , 合伙企业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赔偿损失 。实质上, 合 伙 企 业 的 人格 权 独 立 于合 伙 人 个 人 的人 格 权
3 合 伙 企 业 具 有 民 事权 利 能力 和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合 伙 企 业 可 以 以 自己 的名 义 参 加 民事 活 动 。首 先 《 伙 企 业 法》 合 规 定 , 立 合 伙 企 业 必 须 有 企业 的名 称 , 伙 企 业 以 自 己的 名 义 参 加 设 合 民事 活 动 其 次 , 合伙 企业 还 能 以 自己的 名 义 参 加 民事 诉 讼 活 动 。 4 合 伙 民 事 责 任 的相 对 独 立 性 . 合 伙 具 有 相 对 独 立承 担 民事 责任 能力 。合 伙 作 为 一 个 组 织 实 体 是 以 自己相 对 独 立 的财 产 为 基础 开 展 其 各 项经 营 活 动 , 以这 些 财 产 并 承 担 债 务和 责 任 ; 只有 在 合 伙财 产 不 足 以偿还 合 伙 债 务 和亏 损 时才 由
依人格权理 论, 人格权 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 以实现人格为宗 又
旨 , 有 非 人 格 的人 格 权 , 没 有 非 人 格 权 的 人 格 。《 没 也 民法 通 则》 9 第 9 条 规 定 个 人 合伙 享 有名 称 权 , 如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权 、 誉 权 遭 受 非 假 名

民法论文题目

民法论文题目

三、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6、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33、论商标权的无效制度 34、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35、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6、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37、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法定许可 38、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思考39、论著作权的限制 40、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4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42、论专利权的无效制度43、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 4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45、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46、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47、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 48、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49、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50、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51、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 52、论域名的法律保护53、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法律冲突 53、论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公司法论文题1、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3、论股权4、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6、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研究7、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8、论监事的义务与责任9、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10、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1、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12、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14、论上市公司的收购15、论法定代表人 16、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7、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8、论股东代表诉讼19、论一人公司 20、论公司解散21、伦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国际私法1、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5、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7、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研究9、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11、论法院地法的适用13、论公共秩序保留15、识别问题研究17、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19、论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21、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论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2、论外国法的查明及其适用4、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6、论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8、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0、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2、论反致制度的存亡14、论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6、冲突法对互联网的回应与变革18、论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20、跨国并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24、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国际经济法1、国外新型贸易壁垒比较研究2、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3、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主权理论的新发展5、BOT法律问题研究6、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货物品质担保问题研究7、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8、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应对策略9、论外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10、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11、WTO环境下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 12、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13、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 14、提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5、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6、论居民税收管辖权17、论国际避税的性质及法律规制 18、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19、论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20、非关税壁垒法律问题研究21、论税收无差别待遇 22、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23、论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及其防范 24、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若干问题研究27、论公平互利原则 28、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2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30、论信用证独立原则环境法学1、论环境法律关系2、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3、论环境法的价值4、论环境物权5、论环境刑事责任6、论环境侵权责任。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简析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简析
中图分 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0l一1.l 10—5 22 1)0I1 0 笔 者 认为 , 于合 伙经 营 干累 的财 产 , 为共 同共 有 。合伙 对 j J 应 伙 人都 对其 -等 的共 享 权利 , 负义务 , 以此对 外享 有连 带权 ' F 并
强制性 规 范限 制合 伙 当事人 的 契约 自由。很 多 困家 征立 法上 对 所 有权 以外 的则产 权 小资 , 形成 准 商 事 合伙 赋 予 了法 人 资格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虽 未赋 予 商 事合 伙 法 人 资格 , “ 在技术 上仍 作人格 者处理 , 限公 司仍得 受组织 规范 , 以商 但 兀 并
合 伙具有 法人 资格 , 合伙财 产 山合 伙这 一组织 所 有; 第二 , 合伙 兀
可 以看 山 , 法者 试 图赋 予 合伙企 业更强 的组 纵性与 相对独 立
法 人资格 , 合伙 财产 由合伙 人 仃 ; 第三 , 合伙 足 具有法 人 资格 立 性 。为 了与 这种 特 祉棚 符合 , “ 份 订 ” “ 川 仃 ” “ 在 按 、共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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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歹 火财 产 的 法 事性 质 筒 析
王莉娜 方 晓 琳
摘 要 合伙 的 法律地 位 是确 定合伙 财 产法律 性质 的前提 。本 文认 为《 民法通 则 中合 伙 财产 的 法律性质 应 为共 同共 有 和 准 共 同共有 , 合 伙企 业 法》 而 中普通 合伙 财产 的 法律性 质应 为共 同共有 。 关 键词 合 伙财产 法律 地位 法律 性质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探讨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探讨

合 同或 日契 约意义 的合 伙。这 一意义上 的合伙 在很 多古老 的法 系还 是在英美法 系 , 都存在 两合公 司和无 限公 司, 些公 司的股 这 律 制度里都 有所涉及 。 比如在 古罗马 , 合伙(oia是一种 合意 东并不都是有 限责任者 , Sc t e) 而这 些公 司又 是法律上 明确承 认具备法 契约 , 据此两 人以上相互 承担义 务将 物 品或 劳作集 中在一起 , 以 人资格 的。
二、 成为 民事主体 的基本 要求或 日标准 是什 么? 己的名义进行各种 民事活动 、 与诉讼活 动都得到 了法律 的认可 。 参 所 谓民事主 体, 也称 民事法律关 系主 体, “ 参与 民事法 律 是 指 综上 , 否认合伙组织 的民事主体地 位在理 论和 实践 上都是说 关系 , 享受权 利、 承担 义务 的人 。0 般认为和 具备 民事主体 资格 不通 的。 ”一 是成 为 民事 主体充 要条件 , 怎样才 能取得 民事主体 资呢? 有学 者 四 、 论 结 认为 “ 法律 赋予何 人 以主 体资格 是 以其存 在独 立享有 民事权利 、 在讨论合伙 的的 民事主 体地位 时, 我们 首先要 明确讨 论的对 负担 民事义 务的必要 性为 前提 的。要成 为 民事权 利主体 , 首先须 象 , 际上, 实 现代合伙 的典型特 征是组织性 合伙而 非合伙合 同, 这 是适 于享有 民事利之 社会存在 。 ” 其实考察人类 社会主体 制度发 是前提 。 次, 其 民事 主体资格 的确定 是社会 发展和 法律拟 制 的结 展 的历史 , 们可 以清 晰的看到什 么样的人 或组织具备 民事主体 果 , 不存在 确定不变 的标准 。 我 并 我们不 能用 一个死 板的框 框去衡 资格 完全 是基于现 实 的法 律拟 制的结 果。 在早 期罗 马法, ~个 生 量某一组 织体是 否有主体 资格 。 最后 , 笔者不 同意所 谓 的合 组 物人并 不是权利 主体 , 有当他具备足 够的条件 , 只 成为家父 时, 才 织是“ 第三 民事主体” 的提法 , 我认为 民事主体应 当是一个 开放 的 可 以是 法律 上的人 (esn ) P r a 。除生物人 之外 , o 这些条件 包括三 体 系 , 我国 的民事立法 应 当采 用开放 式的主 体列举模 式 , 因为人 个: 这个 生物人必 须是 自由的: 他必须是 市民 ; 他必须在 家族中具 类 创造“ 面具” 的动力是无穷 的, 现今创 造了 自然人 、 法人 、 合伙组 有 ~定 的地位 即必是 家长 。而 P r n ( 格) es a人 o 的另 一个含 义是面 织这 些 民事主 体 , 以后 当然还会有 更多 的面具在 法律 上被确 认, 具 , 明显 自然人 在历 史上并不 当然 是具备主 体资格 , 是必须 当然 也就不会 存在第 三 民事 主体之 说 了。 很 而 “ 上” 律 的“ 具” 戴 法 面 。后 来经 济的社会 的发展 是的这个 “ 具” 面 被赋 予每 一个 生物意 义上 的人 。法人其 实是法 律拟 制出来 的人 类 作为主 体的另 一个 “ 面具 ”而这个具 备面具 的条件 是 由法律规 ,

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说 ,它反映 了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性 , 因此 ,
此种独立性为承认合伙 的民事主体地 位奠定 了基础 。 第二 ,承认组织 型合伙 的民事主体地位是我 国学界
对合伙 的主体性 的认 识 的差异 。 也就是说 ,是将合 伙
对合伙 的调整 与保护也就显得越来越 迫切。

谓组织型合伙 ,就是依法在工商机关办理 了登记注册手 续 ,并形成为一个组织体 的合伙 。所谓合 同型合伙 ,就
是根据合伙合同创立 ,而并未在工商部 门登记 、注册 , 没有形成 为一个组织体的合伙 。并认为 ,组织型合伙具 有较强的独立 性、稳定性 、团体性和组织性 ,可以在一 定范围内视 为独立的 民事主体 。合 同型合伙并不能成为
的方式 ,促进达 成共 同事业的 目的 ,尤 其是提供约定 的
应现代社会 经济活动 ,须进一步强化 “ 人之集合”的团
体性 , 使其 能够取得权利能力 ,得享权利负担义务 ,即
应使人之集合 体 , 享有人格 , 以 “ 予 法人化” 也就是说 , 。
出资 。 . ”3 《日本民法典 》第 6 7条规定 :“ 6 合伙契 约,
因各当事人约定 出资 以经 营共 同事业 ,而发 生效力 。 ”
在组织型合伙在其 自身的财产的范围内 ,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 务时 ,应 当视为法人。其理由如下 :
419 . 0年 《 国合伙法 》 1 8 英 第 条规定 : 合伙是从事共 同 “ 经 营的人们 之间为 了获取 利益而存 在的一 种关 系 。 . ”5 美 国《 统一合伙法 》 2条对合伙性质作 了明确 的规定 : 第
收 稿 日期 :2 0 12 0 91.4
第三 ,直接承认合伙是法人会导致逻辑矛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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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经营业务,分享利润和损失的商业形式。

在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合伙人在共同商业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

而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法律主体而存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等基本要素,可以单独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来从事商业活动,享有法律保护。

同时,合伙的法律地位还要求其与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合伙本身只是一个实体,它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是由合伙协议来规定这些问题。

因此,合伙本身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分开的。

另外,合伙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能够享有与其他商业形式相仿的法律保护。

尽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合伙人之间通常需要签署合伙协议来规定各种权益和义务,从而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

一旦签署了合伙协议,其条款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合伙人享有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的权利。

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从而确立各个合伙人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规定不同合伙人对所投入的劳动、资金等贡献的计算方式,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利润。

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包括出资、经营管理、保护合伙财产等。

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出资,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三、合伙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复杂。

因此,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合伙人有两种形式的责任:一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二是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不限额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人必须承担企业所有债务的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且不受限制。

此时,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债务时都是独立的,即债权人可以在追偿时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债务的偿还。

这种形式的责任通常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于其投入的本金或者合伙企业的资产数量。

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遭遇债务追偿时,合伙人
只需承担其投入的本金或者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所能担保的责任,不会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

有限责任通常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在法律责任上,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更为危险,因为他们承担了全部借款责任,风险较高。

相反,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更为有限,尤其是当他们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时,他们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自己投资的金融。

结语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业活动的形式,需要合伙人之间协同配合,才能达到成功经营的目的。

在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建立合伙企业之前,必须清楚地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从而减少潜在的风险,保护合伙人的利益。

四、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
在合伙企业中,根据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常见的合伙企业类型有以下几种:
1.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在这种企业形式中,每个合伙人都需要承担企业的债务范围,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为无限责任。

此外,普通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使得合伙人的利益更为公
平。

2.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有一定数量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仅承担其投入的本金或者合伙企业的资产数量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有两种类型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最大风险仅限于自己投资的资产。

3. 化纤合伙企业
相对于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化纤合伙企业在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均有所不同。

这种企业形式通常是一种特殊的形式,由一至多个被称为统筹者的人员所组成,而这些人员则被授权和批准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这种企业形式通常用于投资较大、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的项目中。

五、合伙企业合法性和优缺点
1. 合法性
中国《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为合伙企业的合法
性和规范经营提供了依据。

这意味着,只要合伙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2. 优点
a. 分摊风险:由于多个合伙人参与,可以分担各自承担的风险,降低单个合伙人的经营风险。

b. 共享成果:由于多个人共同经营,可以分摊损失并共享利润。

c. 灵活方式:合伙企业经营方式较为灵活,适应各种不同的商业模式。

3. 缺点
a. 管理成本高: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管理需要分摊激励、纪律、财务控制等方面的费用。

b. 容易发生合纵连横:由于合伙企业中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此可能会发生合伙人之间的分歧,从而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

c. 税务缺陷:根据中国税务法规,合伙企业的利润会计入个人或者企业的所得或者利润中,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征收。

六、合伙企业的成立步骤
1. 召开筹备会议:邀请想要成立合伙企业的人员参加筹备会议。

2. 编写合伙协议:根据企业的特定情况,编写合伙协议,确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合伙企业注册:根据法律要求完成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并获得批准和国家税务局登记。

4. 开立银行账户:在银行开立合伙企业的专用账户。

5. 进行投资:合伙人应爱根据合伙协议投资,支付初始股权并注册成公司。

七、结语
合伙企业是一个根据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业务的商业形式。

合伙企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成立的合伙企业不仅可以分担风险,而且可以共享利润。

当然,合伙企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际中解决。

但总体来说,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形式,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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