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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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比较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功能和局限,并将其与政府会计功能作出比较,指出政府会计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预算会计政府会计

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以前苏联预算会计制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对政府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历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改革,改革后的新制度于1998年开始实施至今。但遗憾的是,这次改革没有实质性突破,只是一次改良而已,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政府部门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长期以来没有取得进展。

笔者认为,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放弃传统的预算会计,重新选择新的方向——政府会计,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会计功能是最能代表一种会计模式的本质特征的因素,因此,本文拟通过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的会计功能的分析和比较来论证政府会计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预算会计的会计功能

会计功能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问题,即会计信息为谁服务的问题。我国目前的预算会计规范主要是针对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没有专门针对预算会计的目标发布过任何会计规范。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61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

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因此,可以认为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是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信息使用者。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规定为行政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规定为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因此,我国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也是本单位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决定了会计制度的本质,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可以说是为政府自身服务的,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对政府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而是方便政府自身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可以说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仍然定位于一种政府对于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信息系统,其本质特征是政府的自律性财务约束,是古代官厅会计的一种沿袭。

政府会计的会计功能

政府会计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应用于政府及公立单位的一种会计制度,是与企业会计相对应的一个会计分支。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7年5月发布的概念公告第1号《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政府的活动分成政府型活动和企业型活动两种类型,并对政府型活动和企业型活动分别阐述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信息需求。《财务报告的目标》规定政府型活动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有三类:一是那

些政府须主要对其负责的人,即美国公民;二是那些直接代表公民的人,即立法机构和监察机构;三是那些向政府提供款项或参与提供款项活动的人,即投资者和信贷者。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认为的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五类:立法和其他权力机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信贷者、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以及其他资源的提供者、经济和财务分析师。可见,关于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观点与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规定基本相同。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会计的理念采纳了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政府是受公众委托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社会公众要为政府履行职务的活动提供必要资金,政府行使管理的权力来自于公众,政府代表社会公众管理国家,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政府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这种责任也包括政府应合理、妥善、有效地使用财政。

由此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会计是建立在近现代宪政理念下的一种制度构造,这些宪政理念包括:主权在民原则;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原则;政府应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等。政府会计的功能定位于作为受托方的政府向作为委托方的资金提供者(主要是纳税人)提供关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督。这种制度的构造和执行是西方国家民主和法制原则在政府财务管理上的具体体现。

通过我国预算会计和西方政府会计在功能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

国预算会计是一种落后的会计理念,即会计信息为政府自身服务,体现的是民主监督缺位的情况下政府本身自我监督的一套理论和制度,它是我国政治文明不发达的现状在会计领域的生动体现。从建国几十年乃至几千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对于国家财政的监督,政府自身是靠不住的,必须要人民代表的深度参与乃至全国人民共同参与,方能保证国家财政能被合理、妥善、有效地使用。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我国,将预算会计转变为政府会计不仅不存在任何宪法上的障碍,而且相反,这正是宪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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