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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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告知制度
篇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商务局办事或电话咨
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效能与便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接待、咨询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及其他咨询事项时,行政许可人员接待办理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四条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职责;
(一)应当熟练掌握与其所在职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
(二)熟知本职各项工作技能;
(三)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四)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积极为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认真接待做好记录,作出详尽的说明解释,并提供详实、全面的信息
(二)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咨询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和办理程序、要(什么是行政告知制度)求,并发放相关文书;条件允许的,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流程、清单等;
(三)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明确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的,应当一并告知。
(四)行政许可申请咨询人员当场难以解答的,应当及时咨询,必要时请示有关领导,尽力协助解决。
第七条行政许可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经核准准予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需
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受理人员应当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实质审查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行政许可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因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或者因工作失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行政审批一次告知制度3
一次告知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优化城市建设发展软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局各股室。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
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六条到局各股室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第七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
项往返多次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