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质新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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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是“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我国决策者得视野。

“经济”从传统理解来看,多指实惠、便宜高效之意,然而在“经济法”中,我们将其界定为经济社会现象,经济法从最大层面上讲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

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它不同于以效益为核心思想的法经济学。

我们要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必须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原则、主体、调整对象与范围等问题,以形成全面的经济法理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语源于法国,发源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定义,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各自存在多种学说,我国也有新旧论之争。

基于对各学派学说的全面认识,我们将其定义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把握是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基础,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有三种情形:一是维护社会经济自力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二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能有一个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三是国家(政府)出于特定目标或特殊国情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

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经济必须适度,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有授权与控权的双重性质。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

国家干预经济需要制度化,表现为经济目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

3、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

4、经济法是现代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

经济法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只调整一定范围内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

2、变动性。

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也将引起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经济法律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并不阻止经济法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论经济法的本质与定义

论经济法的本质与定义

论经济法的本质与定义作者:安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北京新东方学校教师【内容提要】本节首先对我国既有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进行了整理,进而指出了国家干预、协调、调节、管理作为经济调控手段的描述不能成为经济法的本质。

然后,从目前已经被学界淡化的经济法的社会本质层着手,指出了深入研究经济法社会本质的重要性。

最后本节就独立部门法的本质层提出了经济法的三大本质属性,并在依此角度提出了经济法的定义。

一、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本质研究的既有理论与评析(一)本节收集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主要成果的时间范围与说明国内学界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一般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创阶段(1979年——1984年)。

第二阶段为全面展开阶段(1984年——1992年)。

第三阶段为深化和提高阶段(1992——)。

[注1]鉴于从第三阶段起,我国经济法的理论日益成熟,对经济法的实践更有指导意义,本节选取介绍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的时间范围一般就起始于1992年,但是对于之前一些具有当时时代特征和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本文也会适当收入。

本文将我国经济法本质的理论成果分为“形式上”的理论成果和“实质的”理论成果加以介绍,以利于更清晰完整地展示我国学者在经济法本质研究中的既有理论成果。

所谓“形式上”的理论成果,即本节将可以寻找到的关于经济法本质论述的已经发表的论文、教材和专著全部整理罗列出来,以供以后的学者研究此问题时参考,此一部分尽可能详实准确。

而所谓“实质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则涉及到经济法本质理论论述的具体内容,本文在“形式上”的理论成果中挑选出名家、主要几大经济法流派的观点和有突破性的观点加以整理、分类和介绍,并对这些观点做出简评和必要的批判。

(二)形式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1、《经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提及到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文成果《经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由中信出版社于2004年5月出版,其中收入了1992年至2002年十年间国内期刊(包括部分台湾地区期刊)及部分国外期刊的法律类文献。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的理论中贯穿着国家能动性与法律、社会生活的互动性观念,体现出对传统法治本质论的发展。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首先,社会利益不是经常以社会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国家利益之代名词,国家(政府)并不是社会利益的惟一和终极代表。

事实上,众多的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该种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

其次,社会利益也并非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其实现需要政府主体和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在法治秩序下的“合力”推动。

不过仅强调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法尚未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它解决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和价值取向问题,但还不能完全界定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以及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的实现途径和标准。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不过单纯说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同样不够严谨和科学。

因为它并未说明经济法主体应承担的的社会责任从何而来?以及怎样保障主体承担其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实际上,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法律后果的结构分析角度看,经济立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否定性法律规范以加强主体的社会责任,也存在着众多带有奖励性质的肯定性法律规范,以鼓励主体通过经济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论经济法本质的内涵

论经济法本质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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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本蔟 的内涵
秦昌盛
摘 要
关键词


董海 宁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 理论界众说纷纭, 各种学说不乏触及本质的卓见, 但鲜有准确完美者.本文指 出经济法的本
资源 分配
质 应该是 以社会 为本位 、 以调 整利益 和 资源分配 为 内容 、 以经济 的协 调全 面 可持续发 展 为 目的 的法律 调整手 段 .
权利 , 意味着它们要 同时承 担起 对社 会负责 的义务 , 的“ 还 这里 责 规 范政府 的经济行 为 ( 不论是 宏观调控行 为还是 微观 经营 行为) ,
任” 在经济 法律制度 中 占有优先 的地位 , 已非传统 意义上 的“ 行为
以合 理 有效地 配置 经济 资源 。
需要 明确指 出的是 , 们强调市场经 济中市场必 须对资源配 我 责任” “ 和 事后责 任” 。不过单纯 说经 济法是 “ 社会责任 本位法 ” , 同样不 够严谨 和科 学。 因为它 并未 说明经 济法主 体应承 担 的的 置起基 础 性作用 , 并没 有因此否 定国家 的资源 分配功 能 , 相反还 社 会责任 从何 而来 ?以及 怎样保 障主 体承 担其社 会责任 的积 极 要强 调 国家 在其 中发挥更 加积 极主动 的作用 。经济 法 也并非唯
另一方面 ,社会 责任本位 ” “ 则强 调: 对经 济法 主体而 言, 社会 国家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对 市场不愿 涉足 或难 以涉足 的行业 进 的存在 不仅 意味着 主体 可 以得 到在 社会环 境 中进行经 济行 为的 行经 济 资源 的调 配; 或者通 过金融法 、 财政 税收法 、 府采购 法等 政

试论经济法本质

试论经济法本质

试论经济法本质作者:薛玉洁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

经济法有其固有的本质,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公法经济法的本质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目前对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理论界通常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一、公法性罗马法按照法律的内容最早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在古罗马,公法是指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和宗教事务、宗教机构的法律。

罗马法的这种公私法划分方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并得到逐步发展。

19世纪以来,英美法也开始接受公私法的划分,并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也一直重视公法的研究。

现在的公法主要是强制法,指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公法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法就是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经济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政府即公权力的代表者,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经济领域进行广泛调节与规制。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层面和很大范围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

一方面,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运行秩序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关经济系的调整依赖于公权力的运用。

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本质上是公法。

经济法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享有,也不能随意放弃或者转让。

经济法的范围是法定的,国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管理经济运行秩序,不能超出国家经济管理的范围。

此外,经济法的义务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义务是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义务,而不是某个人的义务,是为全社会的主体经济利益而履行义务,因而经济法也是无偿的,国家在进行经济管理时也都是无偿为人民服务的,如抑制通货膨胀、维护公平竞争等等。

经济法性质新论-精品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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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性质新论-精品文档资料经济法性质新论当社会法命题被学术界所认可时,理论上也掀起了对经济法法域属性的深入探讨。

在众多的观点中,有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者;有认为经济法属于私法者;更多的人则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

依笔者所见,公法说和私法说的谬误比较明显,因为现代经济法即以尊重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因而不属于单纯的公法),又处处体现国家对经济关系的适当干预(因而也不属于单纯的私法)。

至于几成通论的社会法说则显得比较模糊和复杂。

本文的要旨,?就是试图通过对这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相互关系的考察和分析,以引起我们对社会法说的学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建立对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的科学认识。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考辨笔者认为,几成通论的社会法说实际上坚持的是一种包容论或等同论,它在强调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同时实际上模糊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边界。

那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本原面目究竟如何?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是否妥当?在笔者看来,实际上经济法与社会法有着很的不同,其界线至少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质的规定性上,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非其它社会关系;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则更加广泛,其涉及的领域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包括非经济关系。

2.两者的调整方法不同。

在概括的意义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或采用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或采用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或采用国家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而社会法则主要通过倾斜保护、团体契约、社会基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方式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较为固定和简单。

3.两者的法益目标不同。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在于通过国家的适当干预,以保障有效和有秩序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和快速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和生态的相互协调。

而社会法的法益目标则在于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与经济法相比,其社会政策目标优位于经济政策目标,公平优先于效率。

第一章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章经济法本体论

经济法总论
7
两者区别
• 表层区别: • 1、调整对象:民间社会经济关系VS国家经 济调节关系 • 2、法律本位:个体权利VS社会公共利益 • 3、调整方法:消极、单一VS积极、综合 • 4、法律功能:降低交易费用能力不同
经济法总论
8
• 深层区别(理论假设不同): •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假设(异己力量VS 内生 变量) • 二是社会构成的假设(个人利益最大化=社 会利益最大化 VS 有机体理论) • 三是主体假设(均质性VS差异性)
经济法总论
6
• 比如政府发行国债,一方面,它作为国家 调节经济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发生的是国 家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但同时, 这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国家是债务人,同 作为债权人的债券认购人之间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 • 这种债虽然具有特殊性,对这种特殊性需 要由经济法来加以规定,但基本上应适用 民法债的规定。
经 济 法 总 论 部 分
经济法总论
1
民商法与经Leabharlann 法的区别和联系联系: 市场经济基本法( 市场经济基本法 ( 民商经三角关 系) 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角色理论 ) 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 角色理论) (发行国债) 发行国债) 区别: 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律本位的差异; 调整方法的差异; 法律功能的差异; 政府与市场的假设差异 社会构成的假设 主体假设的差异。
经济法总论 4
稳定的市场经济三角结构
经济法(政府)
民法(市场)
商法(企业)
经济法总论
5
2、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角色理论 角色是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和团体中所占据的 一定地位或拥有的身份, 一定地位或拥有的身份 , 每个主体只要在社会上 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 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 , 就有一套与其角色相应 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

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经济领域)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利益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干预经济领域、维护经济利益、行使权力)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纵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实体(涉及面大)横向:经济实体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经济实体与社会组织之间(二)全面性经济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其他经济实体(范围广)(三)经济性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针对一定的经济关系、一定的经济现象、一定的经济问题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四)规制性促进——经济法的特有个性奖励——经济法的个性自律式调整方法的特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自主权、等价有偿、平等自愿限制——法律的共性。

限制和禁止某种行为或不作为。

惩罚——法律的共性。

他律式调整方法的特点:上下级隶属关系、运用命令性原则,经济管理主体的利益不平等,行政强制性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事物的客观实在性:认识它、遵循它,实事求是反对唯心主义(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国有、集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的混合经济⏹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并存——国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专业户、合伙(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发展的内涵——建立——立法、理顺关系——政企分开、产权清晰、价格关系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宏观调控手段(四)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宏观调控——指导性作用(五)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责——经济责任感、法律责任是第一位的。

权——权限、权力利——经济物质利益(六)提高经济效益原则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一、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法律形式法律手段二、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国有、集体经济——保护、保障⏹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引导、管理、监督、促进三、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建章立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减耗增效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五、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

探析经济法的本质

探析经济法的本质

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开展,我国对经济法本质的探究也在不断的进行加深,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在不同的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和卓见,从来没有完善的经济法本质的阐述。

本文首先介绍了经济法开展的概况和经济法确立的前提条件,然后分别阐述了经济法的一级和二级本质,最后通过分析协调主义和干预主义推出了我国对于干预经济法的切实应用。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利益经济法的本质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议,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经过对经济法的本质的探究,目前形成了协调和干预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学说。

经济法主要以社会的本位为立足点,通过对经济法本质的辩证思考更加明确目的,从中调控国家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从而促进经济的和谐开展。

一、经济法本质的概述1、经济法的开展概况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经济理论学术中比拟薄弱,为了防止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走向灭亡,我国一些学者开始了对经济法的学术研究。

经过数年的理论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术研究从起初的欠缺不断拓宽到边沿领域,但是多数学者无视了最根本问题的思考,那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体系必须得到新的路径促进国家经济的调控和开展。

2、经济法确立的前提条件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是社会的公共性,因为社会公共性决定了经济法的产生和经济法的相关属性。

经济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开展的需求而产生的,随着工业革命的诞生和开展,社会经历的每个时代不断改变和推动人们的经济生活,增强了人们改造自然事物的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破坏生产力开展的因素。

所以社会要在生产力和谐开展的关键所在是需要制定相关的经济法,成为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的法律手段,并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本质的研究1、经济法的一级和二级本质方法对于不同的法律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的本位理论观念,经济法是一个社会的最根本的本位法律。

个人的本位所强调是以主体行为为核心的权利,而国家本位那么是强调在权力之上的责任。

在当今社会我们将经济法看做权责法,拥有自己独特的部门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 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
别的不同范畴 “但又不得不晕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 “ 利益有时很难找出它们的 区别” 结果 是 在我国社会主 , 义条件下 ,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根本上来讲 , 是一 致 的。 _ l另一种观点从 会公共性 “ r 社 角臣来认识社 会利 益. 认为就其范 围来说 , 所谓 的社会性 , 指的是一种 皆遍 性而非特殊性 , 一种 全局性而非 局部性 , 一种大众性而非
对的限制 、通过对无过错责 任和严格责任原则之采 用直
接保护社 会利益 。社会本 位论对 此设有予 充分的重
视。
】难 区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 。对社会 利益的区 、 分是社 会本位论的理论难题 两种是于社会利益 的代表 性观点 , 最终都把社会 利益与国家利益等 同起来。 一种观 点把社会利益称 为“ 社会公共利益 , 并把它定义为” 大 广 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 这种观点虽然强调 。 国家利益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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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2期
江 西 社 会 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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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的 本 位 思 想 新 论
口 温 寇英
f二 师 大政 岳 学 院 , 西 南 昌 王西 江
法 的“ 本位 指 基本 观 念 、 是 基本 目的 或基 本 作 用 、 基
归结为国家利 益的需求 ,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
会公共利益” 是 . 关于行政法价值 目标的误 解 。…
任何行政权力的行 使部必须具备 “ 当性 ” 这个正 正 .
当性 就是社会公共利 益。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发

经济法本质新论

经济法本质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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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农 26 第 期 肃 业 0 年 8 0
李平 龙
( 湖南 理工学 院政 法系 湖南 岳 阳 4 40 ) 10 6
摘 要 : 济 法 的 产 生 根 源 于 现 代 市 经 场 经 济 关 系的 深 刻 变革 和 失 调 ,传 统 法 律 部 门如 民法 、行 政 法 对 于现 代 市场 经 济 的 失调 无 能 为力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以现 代 市场 经 济 的 协 调 发 展 为 己任 , 此 , 对 经 济 法具 有 独 特 的调 整 机 制 。 经 济 法是 国
毁灭 ’ 的危险境地 。⑤ 经济危机是 1 世 ” 9 纪末 2 纪初资本 主义世界 深刻变 革 0世
的集 中表 现 。
( ) 二 现代 市场 经济 的 失调

及 经 济 失 调
( ) 代 市场 经 济 关 系的深 刻 变革 一 现
1 纪末 2 9世 0世纪初 ,资本 主义世 界社会经 济发生如下深刻变化 ,资本主 义市 场经济进入现代市场经 济阶段 。
下 ,政 府 行 为 具 有 强 烈 的 背 离 干 预 目标
业为了牟取高额垄 断利润 ,对待工人更
加残酷无情 ,资本家与工人矛盾愈显突 出; 四是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
府 ,信奉 “ 管得最少 的政府是最好 的政
府” 因而, , 在资本主义早期 , 社会经济 的 运行依赖 于市场( 价值 规律) 自发调节 , 的 此时 ,经 济的平衡 借助于周期性 的经济 危机来实现 , 政府并 不介入经济领域。 然而 ,社会经济的深刻变革孕育着 人类对经济运行 的新 的认识。 当自由竞 争 的经 济 思想 被空 前 的经 济危 机粉 碎 时 。凯恩斯提 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 的 就业理论及政策措施 ,标志着西方经济

论经济法的本质

论经济法的本质

论经济法的本质一、引言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经济法学在我国已有20年的历史,但这个问题尚未被人们深入讨论。

而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却又是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关键之一。

因此,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也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论,有必要在讨论正题之前先对以下问题加以界定。

(一)讨论的对象讨论经济法的本质,首先必须确定讨论的对象,即讨论何种经济法的本质。

只有讨论同一对象时,才有的放矢,讨论才有意义。

即使在讨论中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争论也值得。

否则,对不同对象进行讨论,南辕北辙,是不必要的。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赋予经济法的内涵各不相同,主要有:1.非政治法、民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

2.集成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

3.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性企业者的特别法,或曰,经济法就是企业法。

4.共同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特有的法。

5.统制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

6.商法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其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7.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构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或曰,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8.经济利益平衡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之总称。

9.规制市场支配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

10.经济从属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体为中心的经济的从属关系的法。

11.横向垂直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统一法律部门。

12.纵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或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13.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协调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试论经济法本质

试论经济法本质

试论经济法本质作者:薛玉洁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

经济法有其固有的本质,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公法经济法的本质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目前对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理论界通常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一、公法性罗马法按照法律的内容最早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在古罗马,公法是指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和宗教事务、宗教机构的法律。

罗马法的这种公私法划分方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并得到逐步发展。

19世纪以来,英美法也开始接受公私法的划分,并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也一直重视公法的研究。

现在的公法主要是强制法,指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公法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法就是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经济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政府即公权力的代表者,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经济领域进行广泛调节与规制。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层面和很大范围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

一方面,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运行秩序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关经济系的调整依赖于公权力的运用。

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本质上是公法。

经济法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享有,也不能随意放弃或者转让。

经济法的范围是法定的,国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管理经济运行秩序,不能超出国家经济管理的范围。

此外,经济法的义务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义务是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义务,而不是某个人的义务,是为全社会的主体经济利益而履行义务,因而经济法也是无偿的,国家在进行经济管理时也都是无偿为人民服务的,如抑制通货膨胀、维护公平竞争等等。

论经济法的本质

论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本质的一般诠释
(一)界定经济法本质的路径与前提
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笔者拟从这样两条进路出发:一是回答“经济法是什么”,即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揭示以求得经济法本质;二是回答“什么是经济法”,即通过直接逼近经济法的存在方式,以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前一种进路受启发于黑格尔关于概念与本质联系的论断 ,而后一方式主要见诸于对“经济法本质论点”的爬梳与理解。科学、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本质,是这两种方式结合的结晶。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离不开对经济法概念(定义)的掌握。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概念),国内有人已就此写过专门的学术论文[10]。笔者无意、无力在此进一步推动对经济法定义的探讨,而是撷取一些关于经济法之认识(主要地是定义以加深对经济法本质之理解。在进行经济法定义(概念)的考察时,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基点性的问题,即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20世纪政府职能巨大变化时期和市场缺陷大爆发时期产生的,离开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其经济法的定义就会失却经济法的“本真”。因此,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的对经济法的定义,其国家“干预”既区别于以往的国家之重商主义等干预行为,又区别于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的经济统制。缺乏这一实证基础,经济法就会令人不知所措。
上述考察使笔者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经济法实质上是为表彰新兴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形式;二是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职能专职化和法制化的结果;三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较接近于顾功耘教授关于经济法之定义 。笔者认为,“国家干预说”把经济法的核心特征揪了出来,更有助于提升经济法的实践性品格,可以说在书卷气和平民化之间开拓了一条崭新的学术道路。“国家干预”并不是经济法学家的发明,但是,国家干预却在经济法这一语境里得到全新们认识到:法的本质作为法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深刻性、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法与其他事物内在的区分尺度。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本上决定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主体自由的保障。笔者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而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规定性为法的特殊本质。例如,从被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一层面看来,法与其他上层建筑一样是被决定者;从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层面看的,政策亦具有这种特性;而从制定方式、运作方式等层面看来,法又有区别于政策的质的规定性 。笔者讨论的法的本质,即法的这种特殊的、使法成其为法及法的表现形式的本质,即法的特殊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解说——一个自然法的视角

经济法的本质解说——一个自然法的视角

经济法的本质解说——一个自然法的视角
应品广;叶一颖
【期刊名称】《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5)001
【摘要】现有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讨论基本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单纯从实在法角度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关于经济法存在与否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是否独立成为部门法、经济法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因此有必要从自然法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是实在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无关;经济法可界定为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确定性的经济管理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经济法无所谓公法、私法或社会法,因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属实在法范畴,不反映法的本质.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应品广;叶一颖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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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费用理论视角下金融深化与经济增长:一个理论解说 [J], 计志英;陆海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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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质新论(一)〖摘要〗本文经过对二十余种中国经济法基本理论观点的回顾与反思,认为“利益本位说”是研究经济法最合适的新思路、新方法。

据此重新构建了法律体系框架,并给经济法在此体系中进行了定位。

然后,对经济法从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经济法本质是“社会利益本位”,经济法是主要地由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主体而主要借助了国家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

〖关键词〗“利益本位说”“法律的三角定律”经济法定位经济法本质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历来都存在有较大的争论。

正是由于争论,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才正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科学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笔者受以往诸多经济法理论的启发,形成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非常希望其能为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有所帮助。

本文拟就经济法的本质及其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利益本位说──探讨经济法本质的思路与方法研究任何一种事物,正确的思路与方法很重要。

思路与方法不当,不但会事倍功半,还可能会误入歧途;而一种科学合理的思路与方法,会使研究事半功倍,并且也较易抓住事物的客观规律。

探讨经济法本质也是一样的。

我国经济法研究已有二十年的历史了,这期间形成了中国经济法学的诸多理论。

对这些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从中可以得到新启发,闪现新思路,形成新方法。

(一)各家代表性之基本理论观点回顾1979~1993年之间提出的经济法诸说。

1,纵横说。

此说是一种典型大经济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经济法规说。

有肯定经济法与否定经济法两种,否定的“经济法规说”一般称“学科经济法说”。

肯定的“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因而,此说亦是一种大经济法说。

【2】3,密切联系说。

相近似的还有“管理-协作论。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经济管理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管理的纵向关系”,但不包括“计划指导的纵向关系”。

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4】5,综合经济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6,学科经济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6】7,经济行政法说。

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它与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7】8,企业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9,国民经济运行法制度、形式、方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9】1993年至今出现的经济法诸说。

1,经济协调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10】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需要干预经济关系”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11】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这种关系具体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12】4,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

”【13】5,宏观调控说。

有的主张:“‘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则是民法的任务”;有的主张:“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有的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下的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关系”。

【14】6,国家调节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指出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三种方式,即:(1)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3)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

相应地经济法由“三大块”组成,即:(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宏观调控法。

【15】7,新经济行政法说。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

内容包括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16】8,国家参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有国家参与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经济关系;第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7】9,二次调整说。

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再次调整(重新校正)的法律。

【18】10,模糊说。

认为经济法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调整对象的模糊性;(2)与相应部门法界限的模糊性;(3)主体身份的模糊性;(4)调整方法的模糊性。

【19】11,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并指出“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二者之统一”。

【20】以上列举了二十种中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有的学者将它们分成“老诸论”和“新诸论”【21】或是“探索时期经济转型特色的经济法”和“市场经济的经济法”【22】。

纵观这些基本理论观点,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多数研究者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思维模式,即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前提,进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

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23】诚然,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以法律的调整对象为基本切入口,是一种惯常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学研究方法。

(二)“调整对象说”的反思。

笔者以为,多数经济法研究者在运用“调整对象说”时,由于经济法的特别,出现了一些偏差。

1,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正在日益复杂化,社会利益正在日益多元化,社会关系结构正在悄然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由于这些的变化对法律的影响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不是某个部门法的,而是波及整个法律体系的。

由于社会关系的重组调整所导致的是法律体系的重组调整。

而经济法研究者们多数只去考虑或寻找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没有首先去考虑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对整个法律体系及其他传统的基本部门法的深层影响。

一方面想保持传统的法律体系不变,一方面又想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中加上一门新的部门法,这是行不通的。

2,多数研究者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都试图找到一种能够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基本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相并列的社会关系。

而实际上,假如不对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之内涵外延在新的社会关系条件下重新加以表述与理解,这条思路是很难行得通的。

因为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划分上,首先是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为标准,分成平等主体之间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

这两种关系已经把社会关系穷尽了,不可能再在这两者之外找到相并列的第三者。

作为最基本的两大部门法,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商务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那么,要找到与民商法之调整对象相并列的社会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除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契约关系、商务关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关系;要找到与行政法之调整对象相并列之社会关系,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或非行政主体的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很显然,如果不重新对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加以新诠释,而想在此基础上加上一门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又要符合上述逻辑规则,那这个所谓经济法已经面目全非了。

3、多数研究者在探讨经济法调整对象时,均认为既已成这一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便不再可能成为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相互之间在争论时也大多基于此进行批驳。

这一观念内隐含有另一个深层之观念,即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之唯一标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也不例外。

而实际上,这一多数研究者惯常之观念是不正确的。

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区别恰恰不是在于调整对象。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必然存在的,但调整对象上区别不足以从本质上加以区分。

4、多数研究者在应用“调整对象说”时,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模糊性。

多数经济法研究者在探讨调整对象时,都反复使用了“经济关系”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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