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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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4]8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根据《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全面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并形成目录清单。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

大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审批项目信息(含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构、审批类别、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同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集中对外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二是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依法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需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及时将调整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三是加强行政审批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构、办理进度、完成时限、办理结果等动态信息,切实增强审批透明度。(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牵头负责)

二、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在执法部门门户网站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包括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内容。(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级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三、切实做好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一是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将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将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内容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二是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进行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2014年上半年公开市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的预算,下半年公开市级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决算,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开本级财政预决算和部门“三公”经费的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切实做好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落实报告的材料制作、审核报批等工作,适时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对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部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由市审计局牵头负责)

五、切实做好征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

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信息的公开,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的公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信息。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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