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留样标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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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取样、留样的标准管理程序,使取样、留样规范化。

2.范围: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取样和留样。

3.责任人:QC、库管员、QC负责人。

4.程序:

4.1 取样管理

4.1.1化验员接到库管员或包装人员的《请验单》后,填写《取样证》,及时完成取样。

4.1.2取样用具及容器应清洁、干燥,在使用或贮藏过程中防止受潮和异物混入。

4.1.3取样之前应先检查物料是否包装完好,品名、规格、批号是否相符,有无水渍、受潮结块或其它物质污染等情况,液体物料要注意外观及气味,如发现异常,此包装应单独取样检验。

4.1.4 取样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以减少物料吸潮及污染的机会。

4.1.5 对易挥发、有刺激气味、腐蚀性物品,取样时应注意安全,操作迅速,样品装入密闭容器中。

4.1.6取样必须填写《取样记录》,写明取样日期、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取样人以及必要的取样说明。

4.1.7取样结束后,应立即封闭内外包装,并在被取样包装上贴上《取样证》,在所取样品容器上贴签标识,注明品名、批号。被取样包装应优先使用。

4.1.8 取样量

4.1.8.1按批取样,若批件数为n,当n≤3时,要求每件取样,n≤300时,取样数量为n1/2+1,n>300件时,取样数量为n1/2/2+1。

4.1.8.2取样量应为全检用量的6倍。

4.1.9 取样方法

4.1.9.1固体物料,每件约等量抽取,充分混合均匀,即为总样品,将总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X”,等分为四份,去掉对角两份,将剩余部分混合均匀,再以此方法反复数次,直到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检验及留样数量为止,然后装入取样容器中。

4.1.9.2液体物料,必要时将物料摇匀,约等量抽取后混匀。

4.2 留样管理

4.2.1将按4.1.8所取的样品检验剩余部分,密封包装后,贴签,注明生产厂家、品名、批号用作留样。

4.2.2留样应填写《留样台账》,内容包括品名、批号、来源、留样日期、留样人等。

4.2.3 留样期限:原辅料留样期限为用此原辅料生产的产品销售完后六个月。成品留样期限为三年。

4.2.4 留样期间,如留样发生质量变化,化验室应及时通知质量部,并将此样品的检验结果送质量部,由质量部处理。

5.相关记录

《取样证》

《取样记录》《留样台账》《请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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