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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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前同居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婚前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婚前同居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2年开始同居。

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2015年,李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及共同偿还的贷款。

张某则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应按比例分割。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双方均对房产享有一定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但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屋折价补偿。

四、案例分析1. 婚前同居法律地位婚前同居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关系。

因此,婚前同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同居关系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2. 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屋折价补偿。

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婚前同居财产分割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以下是对婚前同居财产分割的几点分析:(1)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无证据证明系一方个人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

(2)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需求等因素。

(3)对于婚前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在判决时,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尽量实现公平分割。

3. 婚前同居子女抚养婚前同居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存在争议。

法律同居析产的案例(3篇)

法律同居析产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决定分手。

分手后,张某与李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应当分得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而李某则认为,其并未对张某的个人财产作出贡献,不应分得任何财产。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2.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受法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如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受法律调整。

因此,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和判决。

2.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在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

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2)补偿原则。

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负担作出较大贡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3)协商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分割方案。

3. 本案财产分割方案。

(1)房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价值200万元,双方共有。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2)车辆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车辆,价值30万元,双方共有。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可获得车辆价值的一半,即15万元。

(3)其他财产分割。

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购置的其他财产,如家具、家电等,根据协商原则,双方自行分割。

三、案例分析1.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受法律调整。

男女婚前同居后法律后果(3篇)

男女婚前同居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并非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分析男女婚前同居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同居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婚前同居的法律地位1.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

婚前同居并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均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需自行协商解决。

三、婚前同居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1.财产纠纷(1)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归属。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面临诉讼。

(2)分手后财产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权纠纷(1)子女抚养权归属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归属与婚生子女相同。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子女抚养费用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3.同居者权益受损(1)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如分手后,同居者可能无法获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收益。

(2)同居者可能面临名誉损害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名誉受损而产生纠纷。

如一方在分手后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四、预防法律后果的建议1.明确财产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签订财产协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2.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签订抚养协议,明确抚养权、抚养费用等事项。

3.尊重对方名誉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尊重对方名誉,避免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

五、结论婚前同居在我国已较为普遍,同居者应充分了解同居后的法律后果,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非婚同居法律处罚案例(3篇)

非婚同居法律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本文将通过一个非婚同居法律处罚案例,分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及处罚措施。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开始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

2015年,甲怀孕,乙承诺负责孩子的抚养费用。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乙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承担了家庭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甲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2. 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财产权益: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较为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2. 非婚同居的处罚措施(1)财产分割: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2)子女抚养: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法判决。

(3)损害赔偿: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若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抚养权怎么确定,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抚养权怎么确定,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抚养权怎么确定,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

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男女在同居关系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过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是一样要保护的。

那么大家知道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怎么确定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同居关系抚养权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二、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裁判要旨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且郝某的多张银行卡长时间由张某使用。

经查,张某名下登记有五套北京房产,在其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

后张某与郝某因感情不和对于案涉五套房产等的归属产生纠纷,故向海口中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诉讼。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郝某与张某对涉案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驳回了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郝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五套房屋是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还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郝某与张某非夫妻关系,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郝某的多张银行卡由张某较长时间使用,且张某在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

张某虽然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张某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张某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由于郝某和张某均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故法院认定双方对涉案五套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居”即住也,住应作何理解呢?是仅理解为睡,还是另涵盖吃?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住应取广义,男女之间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假如双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续、稳定状态被打乱,即使双方还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构成同居。

我们认为,这里的住应仅理解为睡。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也即夫妻之间有同睡的义务(当然,性生活也应是这一义务的一部分)。

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构成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构成同居;男女双方仅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构成同居。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由于感情不合或生活习惯等因素,虽在一套房屋内居住,但分室而睡,这就不能构成同居。

同居关系概念“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简单理解一些。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

这说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预。

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状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状况。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爱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当事人起诉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来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同居纠纷案例

同居纠纷案例

同居纠纷案例同居关系纠纷在整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在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先后作过多部不同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给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

笔者试以一个案例为对象,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期达到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形成更多共识。

一个案例:原告易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

被告李某,女,1969年3月10日生。

1992年1月10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补办相关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先后生育二女一子三个子女。

同居生活期间,原向被告父亲借款5000元;2001年原告出资在罗山县周党镇建一幢二间三层楼房,紆2007年以此房屋作抵押从银行借款100000元;2008年7月,原告出资130000元购买一辆北京*代轿车;2008年原告在武汉以年租金5000元租下一块地,一部分用于自己开煤场,另一部分以年租金28000元转租他人,均由被告负责经营或收取租金。

现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生活十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是合法夫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二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随其生活暂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给付其300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同居关系纠纷案件至少涉及以下一些法律问题:一、同居关系的性质;二、同居关系的受理;三、同居关系的认定;四、同居关系纠纷的处理。

第一,关于同居联系的法律性质。

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非婚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婚外同居。

对于非婚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之前,一直被定性为非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名义同居生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同居未婚生子协议书模板

同居未婚生子协议书模板

同居未婚生子协议书模板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子女抚养1.1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完成高中教育为止。

1.2 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按月支付。

1.3 子女的居住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子女教育2.1 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学校、课外辅导、特长培养等。

2.2 双方应尊重子女的意愿,鼓励子女全面发展,不得强迫子女从事其不愿意的活动。

第三条财产分割3.1 甲乙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3.2 分割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第四条债务处理4.1 甲乙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4.2 如一方单独承担了债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五条协议变更与解除5.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5篇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5篇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5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经存在同居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并对此达成明确、全面的协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享有同居期间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同居期间的义务。

三、财产分割1.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有争议,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四、债务处理1.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按照以下方式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双方确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子女抚养安排1. 双方确认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如有),其抚养权归______方所有。

另一方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具体承担比例和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解除同居关系的有关事宜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6篇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6篇

同居财产分割协议6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为了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事项,公平合理地进行财产分配,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及分割原则,自愿遵守并共同执行。

二、财产分割原则1. 双方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家具、电器等,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2. 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亦需共同承担。

三、具体财产分割方案1. 房产:(1)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双方共同所有。

分割时,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所占份额。

(2)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双方共同所有。

分割时,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所占份额。

2. 车辆:(1)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的车辆,双方共同所有。

分割时,根据车辆价值及双方贡献度确定各自所占份额。

(2)其他车辆依此类推。

3. 存款、投资等流动资产:双方共同账户中的存款、投资等流动资产,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4. 其他财产: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及双方协商,进行合理分割。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一方个人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三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当下不少年轻人在恋爱阶段就会选择进行同居,不得不说男女未婚同居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一定的危害。

而在选择同居之前,还是先了解一下同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吧,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我国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婚姻法》中同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三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同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同居生子没领证,两人产生矛盾,法院只能对双方的子女抚养或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那么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纷呢?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纷?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同居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两个人同居分开后协议书(2篇)

两个人同居分开后协议书(2篇)

两个人同居分开后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自愿同居,现因各种原因,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

为确保双方在分手后的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一、同居关系终止1. 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同居关系。

2. 双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同居,不再干涉对方的生活。

二、财产分割1. 双方同居期间所购买的财产,按照以下原则分割:(1)甲方购买的财产归甲方所有;(2)乙方购买的财产归乙方所有;(3)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2. 双方同居期间所欠债务,按照以下原则承担:(1)甲方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2)乙方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3)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按照双方实际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

三、子女抚养1. 如双方在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抚养:(1)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2)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3)双方应保持与子女的亲密关系,不得干涉对方行使监护权。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双方在分手后,应尊重对方的隐私,不得泄露对方个人信息。

2. 双方在分手后,应保持友好关系,不得诽谤、侮辱对方。

3.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两个人同居分开后协议书(二)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开始同居生活,现因双方感情不合,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同居关系终止1. 双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正式终止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延伸阅读同居关系分手怎么分割财产-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分手时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分割财产:1、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未做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3、双方对同居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有哪些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有很多,比如:(1)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依法不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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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

【为您推荐】盐湖区律师长子县律师湖南律师高邑县律师桐庐县律师陇川县律师临猗县律师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是比较多的,常见于年轻男女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这样的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实践中也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在实际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就需要对同居关系作出认定。

那到底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

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

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

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

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一般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那么,具体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呢?详细内容,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遵守如下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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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今,不少男女在结婚之前都会先开始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而我们称这段期间两人的关系为同居关系。

对于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予保护,但是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请大家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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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
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
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
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
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
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二、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
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同居关系妇女怀孕可以解除同居的规定吗
1、女方产后婴儿死亡的,仍应适用这一特别规定的,在分娩后一年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以维护女方的身心健康。

2、女方早产、人工流产的,原则上适用这一特别规定,但可视女方的健康
状况,适当灵活掌握。

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的,发现以后,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必发回重审法院重审。

4、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是否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这一特别规定,或者孕期能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夫妻双方),而非法同居关系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为男女未婚同居生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而且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还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受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前提是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双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待女方分娩后再行处理。

四、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亲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关就行了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周春兰与郑志国是自1995年5月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以其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且具体情况处理。

”由于本案中周春兰与郑志国系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周春兰
不具有配偶身份,因而不享有对郑志国的遗产的继承权,不能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郑志国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互相扶助的规定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郑志国在生前体弱多病,均有周春兰抚养照顾,因此虽然无继承权,但依《继承法》的该规定,法院判决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产(1000元),无疑是合法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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