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
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
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
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
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
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
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
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
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二、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
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同居关系妇女怀孕可以解除同居的规定吗
1、女方产后婴儿死亡的,仍应适用这一特别规定的,在分娩后一年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以维护女方的身心健康。
2、女方早产、人工流产的,原则上适用这一特别规定,但可视女方的健康
状况,适当灵活掌握。
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的,发现以后,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必发回重审法院重审。
4、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是否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这一特别规定,或者孕期能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夫妻双方),而非法同居关系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为男女未婚同居生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而且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还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受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前提是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双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待女方分娩后再行处理。
四、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亲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关就行了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本案中,周春兰与郑志国是自1995年5月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所以其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且具体情况处理。”由于本案中周春兰与郑志国系非法同居关系,所以周春兰
不具有配偶身份,因而不享有对郑志国的遗产的继承权,不能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郑志国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14条关于互相扶助的规定处理。《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郑志国在生前体弱多病,均有周春兰抚养照顾,因此虽然无继承权,但依《继承法》的该规定,法院判决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产(1000元),无疑是合法的、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