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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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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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基本法理分析原告是否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资格的认定,各国公司立法和实践都不尽一致。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法理,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2)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3)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4)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5)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6)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7)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演练
044020310 傅忆文
1. 从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分析原告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是 应当上诉还是再行起诉?
答:应再行起诉。
确定应当上诉还是再行起诉的关键:
第二次诉讼的诉的标的和理由是否需要改变
分析第一次诉讼的诉的标的和理由 分析第二次诉讼应持的诉的标的和理由 上诉 再行起诉
(二)对第二次诉讼中钱敏辩称的“同意支付”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对于在第二次诉讼中 钱敏辩称其需对公司债务进行支付,事实上也已与另一位股东共同 作“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这并不会对您向其主张返还股权转让 款造成影响。具体而言,可以分两种情形来说明:其一,如果说 “同意支付”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 可以据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已经属于股东财产的股权 转让款承担责任。其二,如果说“同意支付”是股东意思表示,那 么由于您作为投资人并未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所以这样的意思表 示对您没有约束力。基于上述两点认识,可以认为您有权向被告主 张返还股权转让款。
四、本案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化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建议: 1、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股权 转让款。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吕镒康是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款
诉的标的 诉的理由
再行起诉
2.请写出一份规范的法律意见书,表明你 对第二次诉讼的基本立场: (1)本案是否一案两诉;第一次诉讼和 第二次诉讼的差异点; (2)对第二次诉讼中钱敏辩称“同意支 付”的看法。
两次诉讼的不同点: 第一,两次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第二,两次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 第三,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 基础不同。
二、本案主要事实
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0日,注册资本为 50万元。2004年10月初,吕镒康、钱敏、吴舟等口头约定,投资经 营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由吴舟占40%,吕镒康、钱敏等各占 20%。为此,吕镒康于2004年10月21日向钱敏交纳了投资款90000元, 后于2004年11月18日再次向钱敏交纳了投资款18000元,共计 108000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吕镒康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并 享受了公司权利。2004年10月27日,钱敏、吴舟出面收购了原宁波 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2005年8月20日,钱敏与吴舟以50 万元的原投资价格将他们所占的宁波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平价转让给王梓彤、虞秋燕,钱敏得到股份转让款30万元。现在宁 波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王梓彤、虞秋燕。钱敏至今没有将本 应属于吕镒康的108000元股份转让款返还给吕镒康。
对第二次诉讼中钱敏辩称“同意支付”的看法
不会影响吕镒康向其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 求。
1.若“同意支付”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若 同意支付” 2.若“同意支付”是股东意思表示 若 同意支付”
致:吕镒康先生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惠承您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代理人,就因当事人钱敏与宁波 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无故占据您的股份转让款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供您在处理本案纠 纷时参考。本法律分析仅基于您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 院(2005)甬海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 2、用以证明钱敏受到您 的投资款108000元的两份收条; 3、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 公司章程两份; 4、2004年10月27日股权 转让协议三份及产权转让证二份; 5、2004年10月27日宁波 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 6、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 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三件; 7、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 公司2005年8月12日应收应付明细表一份。 一、本案当事人 1、吕镒康; 2、钱 敏;
§对第一次诉讼的分析
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中,认为被告钱敏 欺诈骗取原告的投资款作为自己的投资 份额与他人一同经营该咖啡公司,故而 原口头协议无效。 原告作为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其 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上的借款 返还请求权。
本案的焦点问题
吕镒康是钱敏或者宁波市丽都咖 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宁波 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案情况:
吕镒康实际出资了, 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也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 和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 , 实际享受和履行了股东权利和义务
出资瑕疵 隐名股东
源自文库
从公司法基本法理分析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1)在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约定,承认隐 名股东的存在,如果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或隐名股东与 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则应尊重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此种情 况下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彼此之间的纠纷按照股东关系或股东与 公司关系来处理。 (2)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原则,以显名股东的名 义对外进行活动,即便涉及到隐名股东的出资,也应以显名股东的名 义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 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定,赋予公司股 东登记簿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以股东资格。
三、本案法律分析 (一)本案是否一案两诉;第一次诉讼与第二次诉讼的差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案无论是再行起诉的事实,还是再行起诉的理由都与第一次起诉不同, 所以本案并非“一案两诉”。所以,您可以再行起诉。两次起诉的主要 差异点如下: 第一,两次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第一次诉讼,将钱敏和宁波 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次诉讼,被告仅为钱敏。 第二,两次诉讼对法律纠纷的性质认定不同。第一次诉讼,法律纠 纷的性质表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次诉讼,法律纠纷的 性质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虽然此时被告钱敏并非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但此诉是以原告将自己认定为公司股东为前提的)。 第三,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第一次诉讼的诉讼 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借款返还请求权;第二次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 础是股权转让款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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