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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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理论知识

1 税收政策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可以采取三种征税原则,即优惠原则、平等原则和最大负担原则。一国采取哪种涉外税收原则,也会随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有所改变。目前,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多实行平等原则或优惠原则,尤其是从80年代以后,一些过去对外商投资持谨慎或限制态度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改变了立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这些国家对外商征税的指导原则。

1.1 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各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源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和减免税的税款。从总数上算,加速折旧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没损失什么。但是,由于后期企业所提的折旧额大大小于前期,故税负较重。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纳之利,就像是政府给予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一样,这当然是企业求之不得的事情。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自己税收收入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就等于是政府损失了一部分收入的“时间价值”,进而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1.2 投资税收抵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我国于1997年开始,制定并实施投资抵免政策。

投资抵免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

⑵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购置设备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⑶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抵免。

1.3费用加倍扣除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

1.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

2 职工问题

2.1 职工招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2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 工资与薪金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与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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