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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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释义持有部门:制订日期:x年x月x日

2013年第X次修订执行日期:x年x月x日

针对内外科系对《洛阳市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提出的意见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如下解释:第九条纠纷处理期间,医务处对当事人作出暂停一切诊疗行为的处理,待达成协议或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酌情恢复其相关权限,对可能加重医疗纠纷处理结果言行的当事人将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意见1:纠纷处理期间不应停当事人诊疗行为,对严重纠纷可行保护性休息。

解释1:停止诊疗行为,一方面要求当事医生进一步学习我院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医生的一种办法。

第十五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主要责任人承担的比例一致(可适当按比例每月扣除)。

意见2:当事人和管理者承担责任后,科室不再承担责任。

解释2:科室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责任,而且科室是一个团队,团队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纠纷发生。

第十七条同一人员或同一科室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司法鉴定D级以上(包括D级)或赔偿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科室负责人免除行政职务。

意见3:赔偿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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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职务不当,应去除。

解释3:科主任是复合型人才,应当业务与管理并重,如同一科室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司法鉴定D级以上(包括D级)或赔偿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医疗纠纷,表明科室在管理问题上存在重大缺陷,科主任不具有管理的能力,仅能作为学术带头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专家管理委员会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的60%扣罚。

意见4:承担比例过高,不利于医疗人员工作热情,应适当。

解释4:承担比例是由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医疗缺陷程度和参与度而定,并已经过严格测算,但考虑临床科室意见,同意下调为50%。

第三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文件。

意见5:医疗风险基金应尽早建立,且应明确,细化。

解释5:相关文件正由医患办起草,初步意见按各临床科室风险高低建立风险基金。

重度医疗缺陷:69.手术后发生铜绿假单胞菌感染者。

意见6:对一类切口可适用,对二、三类切口应免除。

解释6: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属明确的重度院内感染。

意见7、既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我们认为对于出现责任事故,对医生来说是不可原谅的,应予处罚,对于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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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爱护医生,帮助进步的原则,应尽量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唯有这样,才能让外科医生放开手脚,积极工作,对医院发展才能有促进作用。

解释7:目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0年7月1日执行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已很少提及,《侵权责任法》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处罚标准降低,要求医生要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在这一法律条文的要求下,各外科手术的分级管理显得格外重要,建议各科根据本科室情况建立人员的手术分级准入制度,规范操作,减少纠纷的发生。

意见8、教科书上的术后并发症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杜绝发生,这些与医生的技术和责任心无关(如解剖变异、术中组织广泛粘连、术后延迟性出血等),如按本条例处罚,则让外科医生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将引起医疗质量倒退。

解释8: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医生要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医生应对手术过程有全面的认识,并起到充分的告知和预防并发症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应受到处罚,如已尽到该义务则免除处罚。

意见9、一类切口国家控感规定三级医院切口感染率应在1.5%左右,故一类切口感染按本条例执行,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目前一类切口不让使用抗生素预防,且手术室环境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无菌要求,故一类切口手术只能尽量做到控制感染率,无法完全避免。

解释9:手术室的环境监测均达到国家标准,建议认真学习《卫生部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规范手术操作,达到标准。出现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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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染应当首先查找自身原因,而非推脱责任。

意见10、建议聘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日常医疗工作,防范文书缺陷所致的不必要损失。

解释10:严格按照《医疗核心制度》和《河南省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医疗纠纷,并且我院将引入不良事件上报及非计划二次手术上报制度,医院将群策群力一起努力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全院临床医师能按制度履行。

意见11: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日常工作有序进行,我们的工作也应使得尽职之外的风险降低,不然会伤害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医学事业及医院的长远发展。

解释11:在目前的高风险环境下,法律对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是否“尽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出台的目的正是为了让每一个医生清醒的认识如何才能防范医疗纠纷。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只可能让更多人的铤而走险,陷入“医疗纠纷”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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