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
Constitution的课文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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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的课文及翻译第一部分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美国宪法虽然是一部相对比较简单的文件,但它自我定名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制定这一条款意味着,如果各州宪法或者各州立法机关或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它们就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内所作出的各种裁决确认并强化了宪法至上原则。
The U.S. Constitution, a relatively simple document, is the self-designated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is clause is taken to mean that when state constitutions, or laws passed by state legislatures or the national Congress, are found to conflict with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hey have no force. Decisions handed down by the Supreme Court over the course of two centuries have confirmed and strengthened this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 supremacy.最后的权力归于美国人民,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通过修正宪法或者起草一部新宪法(这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的方式来改变这部基本法。
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这种权力,他们将日常的管理事务委托给经过选举或者委任的公共官员们。
Final authority is vested in the American people, who can change the fundamental law if they wish, by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or-in theory, at least-drafting a new one. The people’s authority is not exercised directly, however. The day-to-day business of government is delegated by the people to public officials, both elected and appointed.公共官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的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47a1199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f.png)
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案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经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影响进行解析。
二、美国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例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马伯里因未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而起诉时任国务卿麦迪逊。
(2)法律依据: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3)案件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判决马伯里胜诉,并指出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影响: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为美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阿拉巴马州一所学校的黑人学生布朗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2)法律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要求各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此案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3. 案例三:奥康纳诉瓦伊纳案(O'Connor v. Vineyard)案例背景: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政治参与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政治活动中表达自己的信仰。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原告奥康纳因在葡萄酒瓶上印有宗教标语而被禁止销售。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原告销售葡萄酒瓶的行为违宪。
马伯里诉麦迪逊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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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
(Marbury v.Madison, U.S.[1803])
——司法审查的起源
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 和方式,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特 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 处理的制度。
马伯里诉麦迪逊
关键词:“午夜法官”
委任状 强制令 亚当斯(前总统)
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
权。”
——最高法院对此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
初审管辖权。
——由最高法院直接下达强制令,命令国务卿送
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于行使了初审管辖权。
——马伯里只能找麦迪逊要委任状,不应直接找
最高法院。
1789《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有 权„„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强 制令。”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 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 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 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管辖权。” 判决:1789《司法法》违宪,不能适用于本案, 驳回马伯里的请求。
马歇尔的两难:
同意马伯里的请求,下达强制令,强令麦
迪逊向马伯里发出法官委任状,麦迪逊也 未必执行,而且会导致一场宪法危机。
如果马歇尔真的发出这种强制令,国会则 可能弹劾他。
马歇尔的回应:
第一:原告对他所要求的委任是否具有权利?
第二:如果他有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受到侵犯, 其国家的法律是否能为他提供救济?
马歇尔的结论:
国会的立法权有限。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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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Step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任命)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盖章),委任完成(针对总统权力)。
(不是送达主义)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因此扣押委任状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Step2: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1.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性质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免于法律调查和救济。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属于政治范畴,只能进行政治审查,法院无权干涉。
(所谓的特殊理由)而当实现个人权利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救济。
3.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任命状侵害了个人权利,应当救济。
Step3: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申请的令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命令;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政治性问题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案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个人权利,是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形式)而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司法权适用于本案。
违宪理由: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分配管辖权结构解释,从1789年引申而来(2)关于司法权的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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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
将历史的时钟拨回到1803年,美国联邦宪法诞生后的第十五年。
在此三年前,杰弗逊领导的共和党人(Jeffersonian Republicans,其实是民主党的前身)在总体与国会参众亮院的选举中获得决定性胜利,将联邦党人赶出了这三个政治机构。
杰弗逊本人当选总体,麦迪逊被任命为国务卿。
就在联邦党人的最后岁月里,亚当斯(John Adams)总统尽力使法院机构充斥联邦党人。
即将退出政治舞台的联邦党国会仓促通过法律,极大地扩建了地区法院和法官数量,并抢在杰弗逊上任总统前批准了所有总统的提名。
曾有传说,就在他离任的午夜,亚当斯总统还忙不迭地签署法官的任命书。
这些匆忙上任的发个图案也被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本案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他的职位是不看起眼、任期只有五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
按照联邦法律,这个职位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再由总统签署,并交国务卿盖印后送给受任者。
马伯里的任命经过了所有这些程序,但也许当时的国务卿公务繁忙,未能把经过签署盖印的委任书寄给马伯里。
麦迪逊继任国务卿后,在其前任的抽屉里发现马伯里等几名“治安法官”的委任书,并在请示继任总统后扣压了所有未寄出的委任书。
于是马伯里诉诸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其下达强制令(writ of mandamus),命令国务卿送交授予他的委任书。
法院经过初步审理,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出庭作证,说明为什么反对法院下达强制令。
麦迪逊没有出庭。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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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的结果竟然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锤定音。
戈尔(Al Gore)尽管背后有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不得不表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谁赋予的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意,这样的权力竟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
该案件成为美国宪法课上必不可少的经典案例。
午夜法官的任命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未获连任,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为了换回联邦党的劣势,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决定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随即,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
次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
因而,这批法官被人们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委任状引发的棘手案件由于正是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工作的忙乱难免出现疏忽。
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发出,案件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次日,杰弗逊宣誓就职,对于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大为不满,当听闻还有联邦党人的委任状滞留时,他立刻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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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辉
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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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 法律违反宪法,而宣告其无效的权力。 根据洛克的理论,所有的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或曰自然的权 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自然权 利,当政府未能实现其目的——当它背弃了其合法性来源的社 会契约时——被统治者有权中止他们先前的承诺,建立一个愿 意履行其社会契约之义务并且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者们意欲确保新政府有足够强大的权 力来处理国家事务,然而又不愿意他们的政府太过强大,以至 于威胁到美国人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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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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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主要是借鉴了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哲学思想, 宪法起草者们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政府部 门:立法部门——国会——将制定法律;行政部门——由总统 领导——将执行法律;而司法部门——法院——将解释法律。 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三个部门中划分,用詹姆士· 麦迪逊的话来 说,是“保护自由的关键所在。” 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起 草者,被誉为“宪法之父”。对麦迪逊和其他起草者而言,孟 德斯鸠的分权方法是保障联邦政府任一部门不至于扩张太多的 权力而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进而凌驾于人民的自由之上的 最佳方式。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本案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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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 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 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 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 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 宣布它违宪。 马歇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完整word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中文译文(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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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5 U.S. 137 (1803)1801年12月,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丹尼斯•兰姆塞(Dennis Ramsay)、罗伯特•唐森德•胡(Robert Townsend Hooe)以及威廉•哈勃(William Harper)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美国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明为什么不能发出命令书,命令其向各申请人分别发送任命他们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书。
支持该申请的关于事实的书面陈述如下:该申请已经告知麦迪逊先生;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先生已经提请参议院同意任命申请人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参议院已经同意该任命;任命他们为治安法官的该总统已经签署正式委任状,并且国务卿已经在该委任状上正式附盖美国国印;申请人已经请求麦迪逊先生向他们交付前述委任状,但麦迪逊先生答应他们的请求;他们的前述委任状已经遭扣留;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国务卿的办公室向国务卿麦迪逊先生请求查询委任状是否如前所述已经签署并盖印;国务卿或者国务院的任何其他官员均没有对该请求作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复;申请人已经向参议院秘书长请求发出关于申请人获得任命并且参议院同意该任命的证明,但参议院秘书长拒绝发出该等证明;由于此事,在本期第四天通过了一条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则。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发布了法庭意见。
……在法院审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对下列问题予以考虑并作出结论。
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2.如果他拥有权利,而该权利遭到侵害,他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了救济?3.如果法律确实提供了救济,该就是是否是本法院发出的命令书?审查的第一个问题是: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他的权利来源于国会在1801年2月通过的一份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
在将特区划分为两个县后,本法第11节规定:“应当向各该县委任谨慎之人担任治安法官,其数量由美国总统不时相机确定,任期为五年。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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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者:王姝苏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24期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的结果竟然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锤定音。
戈尔(Al Gore)尽管背后有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不得不表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谁赋予的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意,这样的权力竟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
该案件成为美国宪法课上必不可少的经典案例。
午夜法官的任命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未获连任,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为了换回联邦党的劣势,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决定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随即,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
次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
因而,这批法官被人们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委任状引发的棘手案件由于正是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工作的忙乱难免出现疏忽。
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发出,案件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次日,杰弗逊宣誓就职,对于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大为不满,当听闻还有联邦党人的委任状滞留时,他立刻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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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者:幽谷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11期1801年3月2日,当时的美国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
然而,在新旧总统交接之际,各方都忙于职务交接,致使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
继任的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没有得到任命状的马伯里认为麦迪逊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于是依照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中的“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规定而将麦迪逊告上了联邦最高法庭。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使联邦党人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两难困境。
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
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
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委任状即为完成,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经典: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英双文版)
![经典: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英双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d25caac5284ac850ad0242fa.png)
对于以上质询,没 有任何政府官员给 予明确且令人满意 的回复。申请还被 送交给了参议院秘 书来证明马伯里等 人已经因参议院的 同意和批准而得到 任命。但参议院秘
书拒绝给予证明。
5
The Facts
Mr. Jacob Wagner and Mr. Daniel Brent, who had been summoned to attend the court, and were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The court ordered the witnesses to be sworn, and their answers taken in writing, but informed them that, when the questions were asked, they might state their objections to answering each particular question, if they had any.
Mr. Lincoln, who had been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 was called upon to give testimony. He objected to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were put in writing.
1801年12月,威 廉·马伯里、丹 尼·拉姆塞、罗伯 特·汤森和威廉·哈 伯分别通过律师对 美国国务卿詹姆 斯·麦迪逊提起诉 讼,要求最高法院 裁决麦迪逊就他拒 不发放马伯里等人 就认哥伦比亚地区 地方执法官的委任 状一事说明理由。
2
The Facts
This motion wa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f the following facts: that notice of this motion had been given to Mr. Madison; that Mr. Adams, the lat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nominated the applicants to the Senate for their advice and consent to be appointed justices of the peace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at the Senate advised and consented to the appointments;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https://img.taocdn.com/s3/m/954aa3e50740be1e640e9a36.png)
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情形发生在整整两百年前,也确实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竞选连任受挫,辞别白宫前夕(1801年)。
这时亚当斯真正是有权不用,过时作废。
他行使总统的司法提名权,将尽可能多的联邦党(即后来的民主党)人套上法官的大黑袍子。
就在新总统上任的三礼拜前,联邦党操纵的参议院通过法案,新增42个法官职位。
威廉·马伯里是其中之一。
他已经通过全数法定录用程序,亚当斯总统也在他的委任状上签字盖章。
只要国务卿把那张纸颁发到他手里,这为期五年的法官薪水就得手了。
这即将随总统离任的国务卿不是他人,正是故事的核心人物,即将上任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马卿可能临行慌忙,把马伯里的委任状忘在国务卿办公室,尽管到最高法院上班去也。
可想而知,候任总统上任前眼睁睁地看着政敌一个劲地往末班车上塞同党,自然是火冒三丈。
这新总统也不是等闲人物,他确实是不朽的《独立宣言》起草人托玛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
他接管政府时发觉这些委任状,气不打一处出,一把火烧了个干干净净。
这马伯里目击煮熟的鸭子飞走,这口气也是咽不下。
他老兄也不是省油的灯。
于是状告新任国务卿,美国宪法之父杰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要求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writ of mandamus),强迫国务卿颁送达委任状。
这在咱们中国人看来这简直是吃了豹子胆,官司打到建国元勋头上。
若是情形发生在今天,马伯里的皇粮是吃定了。
可200年前的美国,法制建设还在低级时期。
最高法院远不象今天如此威风八面。
马歇尔被提名首席大法官的当天就被告知,京城房地产紧张,他得自己去找屋子作衙门。
马歇尔无奈,只好借参院一间地下室办案。
法院系统没钱没兵,又没有选民做后盾。
一直总统和国会的排斥轻视的对象。
这时马大法官接到的状子,实在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https://img.taocdn.com/s3/m/c06b765cbe23482fb4da4cbc.png)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案情介绍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因为根据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二)案例评析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
但麦迪逊拒绝在最高法庭出庭。
这样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处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上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和共和党人屈服;但如果颁发了执行命令,杰弗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这样又有损于最高法院的权威。
为了摆脱这种两难的境地,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了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对此案作了阐述。
判决首先肯定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托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并得到补偿;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并不包括对职务执行命令的初审管辖权。
世界宪政第一案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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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无上的权威。 1801年 以 亚 当 斯 为 首 的 联 邦 党 不 敌 以 杰 弗 逊 为
首的共和党 ,失去了总 统的 宝座 。 亚 当 斯总 统在 离 职 前夜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 这些法 官又称为“午夜法官”。 但其中17位法官 的任命状在 仓促之间未及时发出。 杰弗逊总统上任后立即指令 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留这17份任命状。 马伯里与另 外 3名 同 样 情 形 的 新 法 官 以 《1789 年 司 法 条 例 》 第 13条的规定 (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 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 为依据, 向联邦最高法院起 诉,要 求麦迪逊 交 出任命 状 。 此案 命名 为马 伯里诉 麦 迪逊案。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工作研究法治视角法拾零世界宪政第一案 — —— 马 伯 里 诉 麦 迪 逊 案
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约
翰·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 在
9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并列悬挂着马伯里和
麦迪逊二人的画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若
性,代表团会议应设置代表与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领导、两院领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明白,即使“既无钱
导进行对话,询问甚至质询的环节,要请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 也无剑” 的最高法院下达强制令, 麦迪逊也未必执
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以增强互动性,同时也 从客观上促使政府部门负责人提高到会率。随着实践的展开与 完善,有必要引入媒体现场直播、报道,使会场内外形成监督合 力。
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将选民的罢免权落到实处,设立罢免的 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 相互制衡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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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文版)WILLIAM MARBURY v. JAMES MADISON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FEBRUARY, 1803 TermChief Justice Marshall delivered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In the order in which the court has viewed this subject, thefollowing questions have been considered and decided: 1st. Has the applicant a right to the commission he demands? 2dly. If he has a right, and that right has been violated, do the laws of his country afford him a remedy? 3dly. If they do afford him a remedy, is it a mandamus issuing from this court?The first object of enquiry is: Has the applicant a right to the commission he demands?His right originates in an act of congress passed in February, 1801, concerning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is law enacts, "that there shall be appointed in and for each of the said counties, such number of discreet persons to be justices of the peace as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think expedient, to continue in office for five years."It appears, from the affidavits, that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law, a commission for William Marbury as a justice of peace for the county of Washington, was signed by John Adams, the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States; after which the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 affixed to it; but the commission has never reached the person for whom it was made out.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he is entitled to this commission, it becomes necessary to enquire whether he has been appointed to the office. For if he has been appointed, the law continues him in office for five years . . . .…Mr. Marbury, then, since his commission was signed by the President, and seal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as appointed; and as the law creating the office, gave the officer a right to hold for five years, independent of the executive, the appointment was not revocable; but vested in the officer legal rights, which are protected by the laws of his country.To withhold his commission, therefore, is an act deemed by the court not warranted by law, but violative of a vested legal right.This brings us to the second enquiry; which is, 2dly. If he has a right, and that right has been violated, do the laws of his countryafford him a remedy?The very essence of civil liberty certainly consists in the right of every individual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s, whenever he receives an injury. One of the first duties of government is to afford that protecti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emphatically termed a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 It willcertainly cease to deserve this high appellation, if the laws furnish no remedy for the violation of a vested legal right.…1It is then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1st. That by signing the commission of Mr. Marbur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ppointed him a justice of peace, for the county of Washington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 . . 2dly. That, having this legal title to the office, he has a consequent right to the commission; a refusal to deliver which, is a plain violation of that right, for which the laws of his countryafford him a remedy.It remains to be enquired whether, 3dly. He is entitled to the remedy for which he applies. This depends on, 1st. The nature of thewrit applied for, and, 2dly. The power of this court.1st. The nature of the writ.[Court determines that 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 commission had reached a point beyond the discretion of the president and to the point where the secretary of state had to obey the law. Therefore, the remedy of a writ of mandamus is available.]…2d. The power of this courtThis, then, is a plain case for a mandamus, either to deliver the commission, or a copy of it from the record; and it only remains to be enquired, whether it can issue from this court.The act to establish the judicial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uthorizes the supreme court "to issue writs of mandamus, in cases warranted by the principles and usages of law, to any courts appointed, or persons holding offic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secretary of state, being a person holding an offic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precisely within the letter of the description; and if this court is not authorized to issue a writ of mandamus to such an officer, it must be because the law is unconstitutional, and therefore absolutely incapable of conferring the authority, and assigning the duties which its words purport to confer and assign.The constitution vests the whol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ne supreme court, and such inferior courts as congress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power is expressly extended to all cases aris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nsequently, in some form, may be exercised over the present case; because the right claimed is given by a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In the distribution of this power it is declared that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in all cases affecting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those in which a state shall be a party. In all other cases, the supreme court shall have appellate jurisdiction."…When an instrument organizing fundamentally a judicial system, divides it into one supreme, and so many inferior courts as the legislature may ordain and establish; then enumerates its powers, and proceeds so far to distribute them, as to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by declaring the cases in which it shall take original jurisdiction, and that in others it shall take2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e plain import of the words seems to be, that in one class of cases its jurisdiction is original, and not appellate; in the other it is appellate, and not original. If any other construction would render the clause inoperative, that is an additional reason for rejecting such other construction, and for adhering to their obvious meaning.To enable this court then to issue a mandamus, it must be shown tobe an exercise of appellate jurisdiction, or to be necessary to enable them to exercise appellate jurisdiction.It is the essential criterion of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at it revises and corrects the proceedings in a cause already instituted, and does not create that cause. Although, therefore, a mandamus may be directed to courts, yet to issue such a writ to an officer for the delivery of a paper, is in effect the same as to sustain an original action for that paper, and therefore seems not to belong to appellate, but to original jurisdiction. Neither is it necessary in such a case as this, to enable the court to exercise its appellate jurisdiction.The authority, therefore, given to the supreme court, by the act establishing the judicial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issue writs of mandamus to public officers, appears not to be warran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it becomes necessary to enquire whether a jurisdiction, so conferred, can be exercised.[In other words, if the authority is not found in the Constitution, the Court must decide if Congress can add to its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That the people have an original right to establish, for theirfuture government, such principles as, in their opinion, shall most conduce to their own happiness, is the basis, on which the whole American fabric has been erected. The exercise of this original right is a very great exertion; nor can it, nor ought it to be frequently repeated. The principles, therefore, so established, are deemed fundamental. And as the authority, from which they proceed, is supreme, and can seldom act, they are designed to be permanent.This original and supreme will organizes the government, and assigns, to different departments, their respective powers. It may either stop here; or establish certain limits not to be transcended by those department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of the latter description. The powers of the legislature are defined, and limited; and that those limits may not be mistaken, or forgotten, the constitution is written. To what purpose are powers limited, and to what purpose is thatlimitation committed to writing, if these limits may, at any time, be passed by those intended to be restraine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 government with limited and unlimited powers, is abolished, if those limits do not confine the persons on whom they are imposed, and if acts prohibited and acts allowed, are of equal obligation. It is aproposition too plain to be contested, that the constitution controls any legislative act repugnant to it; or, that the legislature may alter the constitution by an ordinary act.Between these alternatives there is no middle ground. Theconstitution is either a superior, paramount law, unchangeable by ordinary means, or it is on a level with ordinary legislative acts, and like other acts, is alterable when the legislature shall please to alter it.3If the former part of the alternative be true, then a legislativeact contrary to the constitution is not law: if the latter part be true, then written constitutions are absurd attempts, on the part of the people, to limit a power, in its own nature illimitable.Certainly all those who have framed written constitutions contemplate them as forming the fundamental and paramount law of the nation, and consequently the theory of every such government must be, that an act of the legislature, repugnant to the constitution, is void.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 Those who apply the rule to particular cases,must of necessity expound and interpret that rule. If two laws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the courts must decide on the operation of each.So if a law be in oppos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if both 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 apply to a particular case, so that the court must either decide that case conformably to the law, disregarding the constitution; or conformably to the constitution, disregarding the law; the court must determine which of these conflicting rules governs the case. This is of the very essence of judicial duty.Those then who controvert the principle 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to be considered, in court, as a paramount law, are reduced to the necessity of maintaining that courts must close their eyes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see only the law.This doctrine would subvert the very foundation of all written constitutions. It would declare that an act, which,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and theory of our government, is entirely void; is yet, in practice, completely obligatory. It would declare, that if the legislature shall do what is expressly forbidden, such act, notwithstanding the express prohibition, is in reality effectual. It would be giving to the legislature a practical and real omnipotence, with the same breath which professes to restrict their powers within narrow limits. It is prescribing limits, and declaring that those limits may be passed at pleasure.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extended to all cases arising under the constitution. Could it be the intention of those whogave this power, to say that, in using it,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not be looked into? That a case arising under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decided without examining the instrument under which it arises? This is too extravagant to be maintained.In some cases then, the constitution must be looked into by the judges. And if they can open it at all, what part of it are they forbidden to read, or to obey? There are many other parts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serve to illustrate this subject. It is declared that "no tax or duty shall be laid on articles exported from any state." Suppose a duty on the export of cotton, of tobacco, or of flour; and a suit instituted to recover it. Ought judgment to be rendered in such a case? Ought the judges to close their eyes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only see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declares that "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If, however, such a bill should be passed and a person should be prosecuted under it; must the court condemn to death those victims whom the constitution endeavors to preserve?4It is also not entirely unworthy of observation that in declaring what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the land, the constitution itself is first mentioned; and no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ly, but those only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havethat rank. Thus, the particular phraseolog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firms and strengthens the principle, supposed to be essential to all written constitutions, that a law repugnant to the constitution is void; and that courts, as well as other departments, are bound by that instrument.5。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指南]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db74c34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d0.png)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中文判词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中文判词](https://img.taocdn.com/s3/m/4c5f21ecfad6195f302ba69f.png)
判决书【马伯里诉麦迪逊 (Marburyv。
Madison,1Cranch137[1803])本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先例。
1801年杰弗逊当选总统后,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拒绝颁发上届总统亚当斯离任前签发的任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治安法官中的一名,于是就引发了本案.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解释1789年《司法法》(theJudiciaryAct)和宪法,巧妙地化解这场政治危机。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Marshall)发表了如下意见:●在上次开庭期,根据当时所宣读并提交书记官的宣誓书,批准了本案所称的法院命令,要求国务卿说明为什么不发给威廉·马伯里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现在的申请是要求得到一份强制执行令。
本案的特殊微妙性、某些情况的新奇性、以及处理本案要点的真实困难,都要求全面地解释各项原则,并由本院根据这些原则作出判决.●法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和决定了以下问题:●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法院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
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这就带来了我们需要调查第二个问题: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他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质在于:每个人在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法律英语第一堂:马伯里诉麦迪逊1.1 案件内容
![法律英语第一堂:马伯里诉麦迪逊1.1 案件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d8a5e575b7360b4c2e3f64bf.png)
• 《司法法》认为“最高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 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院或 公职人员发布强制执行令。”显然《司法法》违 宪
3.3
• 为什么我们说《司法法》违宪 • 宪法必须能制约立法机关 • 如果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普通法律方式改变
宪法,那么通过宪法限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就是一纸空文 • 因此,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都是 无效的
• 《司法法》授权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 则和司法法惯例准许的案件中对以合众国 名义任命的法院或者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 行令。”
3.2
• 但《司法法》违宪
• 只有在有初审权或者上诉管辖权的范围内,法院 才可以行使强制执行令,本案不属于初审管辖, 只能上诉管辖。
• 结合本案,马伯里直接在本院进行初审,而不是 上诉审。法院对于超出宪法范围的管辖,不能行 使强制执行令。
马伯里 vs 麦迪逊
1800总统选举
• 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 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 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 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又译 星夜法官)。
• 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 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 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 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 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 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 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 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
3.4
• 为什么我们有权说《司法法》违宪 • 当某一具体案件中,法律同宪法相违背,
那么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 应当适用哪一个以及确定法律是什么
3.5
• 结论:司法解释权是属于我们联邦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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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5 U.S. 137 (1803)1801年12月,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丹尼斯•兰姆塞(Dennis Ramsay)、罗伯特•唐森德•胡(Robert Townsend Hooe)以及威廉•哈勃(William Harper)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本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美国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明为什么不能发出命令书,命令其向各申请人分别发送任命他们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书。
支持该申请的关于事实的书面陈述如下:该申请已经告知麦迪逊先生;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先生已经提请参议院同意任命申请人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参议院已经同意该任命;任命他们为治安法官的该总统已经签署正式委任状,并且国务卿已经在该委任状上正式附盖美国国印;申请人已经请求麦迪逊先生向他们交付前述委任状,但麦迪逊先生答应他们的请求;他们的前述委任状已经遭扣留;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国务卿的办公室向国务卿麦迪逊先生请求查询委任状是否如前所述已经签署并盖印;国务卿或者国务院的任何其他官员均没有对该请求作出明确的、令人满意的答复;申请人已经向参议院秘书长请求发出关于申请人获得任命并且参议院同意该任命的证明,但参议院秘书长拒绝发出该等证明;由于此事,在本期第四天通过了一条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则。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发布了法庭意见。
……在法院审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对下列问题予以考虑并作出结论。
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2.如果他拥有权利,而该权利遭到侵害,他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了救济?3.如果法律确实提供了救济,该就是是否是本法院发出的命令书?审查的第一个问题是:1.申请人是否对他所要求的委任状拥有权利?他的权利来源于国会在1801年2月通过的一份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
在将特区划分为两个县后,本法第11节规定:“应当向各该县委任谨慎之人担任治安法官,其数量由美国总统不时相机确定,任期为五年。
” 书面陈述显示,依照该法律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已经签署了委任威廉•马伯里为华盛顿县治安法官的委任状,随后该委任状已经附盖美国国印,但是该委任状从未达到被委任之人。
为了确定他是否有权获得该委任状,有必要审查他是否已经被委任以该职位因为,如果他已经获得委任,则法律规定他的任期是五年,并且他有权占有作为该任职的证明,这些证明在完备之后即成为他的财产。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节宣布:“总统有权提名,并且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美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以及所有其他政府官员,该等人员的任命不得以其他方式规定。
”第三节宣布:“他有权任命美国的所有政府官员。
”国会颁布的一项法案要求国务卿保管美国国印,“填写并记录美国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或者单独任命的所有文职官员的委任状,并在该等委任状上加盖前述国印;但是在美国总统签署委任状之前,不得在任何委任状上加盖该国印。
”这些就是影响本案件该部分的美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条款。
它们似乎规定了三个相互区别的操作:1.提名。
这是总统的单独行为,并且是完全自愿的。
2.任命。
这也是总统的行为,并且也是自愿的行为,虽然它只有在经过参议院同意之后才能作出。
3.授予委任状。
向被任命之人授予委任状,也许可以被视为宪法规定的一项义务。
该法律文件规定:“他应当委任美国的所有政府官员。
”任命行为与向被任命之人授予委任状的行为决不能视为同一件行为;因为行使它们的权力在宪法中是由两个独立的条款分别规定的。
在注意到宪法第二条第二节的规定后,任命和授予委任状的区别将更加明显。
该节授权国会“在它们认为适当时,通过法律授权总统单独任命、法院任命或者各部部长任命较低级别的官员”,因此,法律似乎要求总统向由法院任命或者各部部长任命的官员发出委任状。
在这种条件下,发出委任状也就明显成为与任命不同的一项义务,并且可能依法不得拒绝履行。
尽管要求总统向美国所有官员授予委任状的宪法条款可能从来没有适用于并非总统本人任命的官员,但是难以否认将该条款适用于该等情形的立法效力。
重要的是,关于任命官员与向被任命官员授予委任状的宪法上的区别仍然存在,似乎在实践中总统已经向其他机构任命的官员授予了委任状。
从该区别还可以得出,如果任命可以由授予委任状之外的任何公共行为予以证明,该等公共行为的作出可以产生该官员;并且如果他不得因总统的意愿而被免职,则该公共行为将使其有权要求获得委任状,或者使其可以履行其职责而无需委任状。
……对于行政部门不得任意免职的官员,必须考虑在每个时间点,行政部门对他得权力必须终止。
该时间点必须是关于任命的宪法权力已经予以行使。
并且只要该人获得其职权的最后一个行为已经履行,即认为该权力已经行使。
这最后一个行为就是委任状的签署。
当通过法案将外交部变更为国务院时,这一思想似乎是立法机关的主导观点。
根据通过的该法案,国务卿将保管美国国印,“填写并记录美国总统……任命的所有文职官员的委任状,并在该等委任状上加盖前述国印”,“但是在美国总统签署委任状之前,不得在任何委任状上加盖该国印,也不得未经总统的特别授权而在任何其他文书或者法案上加盖该国印。
”……在委任状已经签署后,国务卿接下来的职责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总统的意愿所支配的。
他必须在该委任状上加盖国印,并且予以记录。
这个程序是不可以违背的,即使根据行政部门的判断提出了一个更为合适的程序;相反,它是由法律规定的精确的程序,因而,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
遵守法律是国务卿的义务,因此,在这里他是美国的一名官员,应当遵守法律。
就此而言,正如在法庭上已经非常准确地陈述的一样,他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行事,而不是根据总统的指示行事。
这是法律为了某个特定目的而命令某个官员作出的法定行为。
……根据宪法,任命应当由总统亲自作出,任命证书的交付如果对任命的完成是必须的,也必须由总统作出。
但是,并不需要亲自交付给被任命者:事实上也是从来没有这样做的。
法律似乎考虑应当交付给国务卿,因为它指示国务卿在总统签署委任状后,在委任状上加盖国印。
因此,交付行为对委任状的生效是必需的。
在委任状得到签署并交给国务卿加盖国印、记录并转交给当事人时,它就已经被交付了。
……委任状的转交是由于便利的要求形成的习惯,并非法律的要求。
因此,它对于任命的成立并不是必要的,任命在它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也完全是总统的行为。
如果行政部门要求每一个被任命之人应当由本人领取委任状,任命也不得因此而减损其效力。
任命是总统独自的行为;委任状的转交是被指派任务的官员的独自行为,并且可能由于条件原因而提前或者延后,但这些条件对任命没有任何影响。
委任状是转交给已经获得任命之人,而不是转交给将要可能获得任命之人,因为附有委任状的信件应当通过邮政投递,并且可能安全送达,也可能被误投。
……如果委任状的转交不能被视为任命的生效所必需的,委任状的接受就更不能了。
任命是总统的独自行为;接受则是官员的独自行为,并且根据普通的常识,是晚于任命的。
正如他可以辞职一样,他也可以拒绝接受:但是两者都不能否认任命的存在。
这就是对政府的理解,这一点从其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是显然的。
……因此,本法庭的意见是确定无疑的,即当委任状经总统签署后,任命就已经作出,当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美国国印后,它就是完备的了。
……因此,由于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加盖国印,他已经获得任命;并且由于缔造该职位的法律使该官员拥有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五年任期,该任命也就是不可撤销的;而是向该官员授予了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法定权利。
因此,本法庭认为,扣留委任状的行为不是法律所许可的,而是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
这使我们进入到审查的第二个问题,即:2.如果他拥有权利,而该权利遭到侵害,他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了救济?公民自由的真正本质当然在于每个个人都有权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论他在何时受到了伤害。
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在大不列颠,国王本人会在某种令人起敬的请愿中被提起诉讼,并且国王一直都遵守法院的判决。
在《英国法释义》的第三卷第23页,布莱克斯通讲述了两个案例,其中完全通过法律的作用提供了救济。
“在所有其他案件中,”他说,“有一个一般的、无可争辩的规则,即只要有法律权利,就有通过法律诉讼提供的法律救济,无论该权利何时被侵害。
”在同一卷后面的第109页,他又说到:“下面我将考察普通法法院可以审理的这些损害。
在此,我现在要说的只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有可能的损害,无论是什么损害,只要不属于教会、军事或者海事特别法庭专属审理的范围,都属于普通法法院审理的范围;因为这是英格兰法律的一个确定无疑的原则:各种权利在被限制时,都必须有一种救济,而各种损害都有其适当的赔偿。
”美国政府一直强调是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
如果法律不能向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配这个高贵的称号。
如果我们国家的司法必须背上这个恶名,它必定是由于这个案件具有特别的性质。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调查在案件的构成中是否有任何成分使其免于法律的调查,或者使受损害方无法得到法律的补偿。
在进行这种调查时,出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它是否能够被归入所谓的“有损失而无赔偿”(damnum absque injuria)的案件类型?在考查受人信任、受人尊敬或者获益丰厚的职务时,这种案件还从未被考虑过,并且人们也相信是不能够被考虑的。
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就是这样的职位;因此,它值得法律予以注意和保护。
它也得到了这种注意和保护。
它由国会的特别立法所缔造,并且在法律所能够给予的范围内向担任该职务之人提供为期五年的安全任期。
因此,不是因为所追求的事物本身是无价值的,而主张受损害方无法获得救济。
那么,是由于事务的性质吗?难道交付或者扣留委任状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纯粹的完全属于行政部门的政治行为,从而宪法将其履行毫无保留地委托给最高行政部门,并且关涉它的任何不当行为,受损害的个人都不能得到救济?存在这样的情形是不需要怀疑的,但是政府的任何主要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每个行为都构成这种情形,却是不能允许的。
……因此,关于政府部门首长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否能由法院进行审查的问题,就必须始终取决于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些行为是可以审查的,但其他行为则不可以,那么,必须有某种法律规则引导法院行使其司法权。
在某些情形下,将规则应用到具体案件可能是困难的,但是相信,制定这种规则应该是没有什么困难的。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授予了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行使这些政治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并且只以他的政治品格和自己的良心对他的国家负责。
为了允许他履行这些职责,他被授权任命某些官员,他们根据他的授权并且遵照他的命令行事。
在这些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就是他的行为,并且行政部门依据自己的判断行为时无论抱有怎样的观点,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权力来控制这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