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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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第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组展单位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第三章审批的权限第十条: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计划,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会签后,抱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贸促会审批.第四章审批和备核的程序第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第十二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第十三条: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6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上半的计划,9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下半的计划,12月份审批补报的第二年度计划,3月份审批当年补报的计划,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无特殊情况,不增加审批次数.第十四条: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外经贸部会签.外经贸部在收到该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第十五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第十六条: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贸促会在收到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核,并核发出国办展备核件.备核件抄送外经贸部.第十七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第十八条: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第五章审批的依据和要求第十九条: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展国使领馆意见等.第二十条:组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出国办展计划,并须征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同意.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单独展,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第二十二条: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3×3平方米2人计算,在外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天数.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展和出国办展;办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如有变动,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通报审批部门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第六章展览团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合理收费.第二十五条:组展单位应应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加展出,严禁假冒伪劣、侵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展出.第二十六条组展单位应注重贸易成交效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第二十七条组展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战人员进行出国前外事纪律、保密制度、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学习;严禁借出国办展之机公费旅游.第二十八条组展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参展企业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团对外形象;展出期间,参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九条组展单位应接受我赴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办展情况;严格遵守赴展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对参加同一展博览会且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贸促会视情况协调有关组展单位制定相应规则予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及总结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出国办展情况报送国务院.第三十二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二转让批件: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五侵权参展企业利益;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第三十四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二涂改、倒卖批准或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多次出国办展;二伪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卖批件;三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四两年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实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附件: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二、未建交国家.。

行政事项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

行政事项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

行政事项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服务对象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中央企业、省级及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其他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

申请条件一、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以及由省级或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首届举办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届起报商务部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批准。

三、地方其他单位举办名称冠有“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前三类中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报商务部批准。

申请材料一、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提供:(一)申办函原件;(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三)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四)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五)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六)首届展览会国务院批准文件原件;(七)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八)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展览会为首届举办的,不需提供(六)(七)(八)三项材料。

二、其他单位提供;(一)申办函原件;(二)申办表一份;(三)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复印件一份;(四)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五)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六)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七)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八)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九)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十)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提供展览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担任主办单位的,不需提供)原件;(十一)首次申请或主办单位发生变更,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一部分会展策划岗位专业通用知识

第一部分会展策划岗位专业通用知识

第一部分会展策划岗位专业通用知识培训内容与要求本部分要了解会展策划的概念、特点及意义,了解会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展机构与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诚信准则;理解会展策划的内容和基本流程;掌握会展策划的原则和方法单元1 会展策划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会展策划的概念二、会展策划的特点三、会展策划的意义单元2 会展策划的原则和方法一、会展策划的原则二、会展策划的方法单元3 会展策划的内容和基本流程一、会展策划的内容二、会展策划的基本流程三、会展策划师岗位职责单元4 会展相关法律法规1、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3、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4、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5、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7、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8、经贸部关于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9、各类商品和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试行办法10、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11、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12、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单元5 会展诚信教育实训要点知识点现代展览的概念、特点及作用,展览诚信,展览策划的内容和基本流程。

第二部分会展策划岗位工作操作实务培训内容与要求本部分要了解组展方举办会展所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举办会展的具体筹备工作、招展和招商工作。

了解参展商的参展策划以及会展预算与策划评估;理解会展立项策划和会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实施方案策划、会展相关活动策划;招展策划与展位营销、招商策划与展会宣传推广;掌握如何进行会展立项和如何进行会展项目可行性分析,如何具体策划筹备一个会展,掌握会展招商和宣传推广的一般原理和具体方法。

掌握企业考察展览会的方法、内容及参展步骤。

模块1 举办会展所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技能一、会展调查与分析1、市场调研的步骤2、会展调查的种类和方法3、会展调查的过程技能二、展会题材的选定1、展会题材的行业选择及方法2、展览企业的目标市场选择策略技能三、展会项目立项策划1、展会名称和办展机构2、展会的举办时间和地点3、展会的规模和目标4、展会展示商品的范围5、展会立项策划书技能四、展会项目可行性分析1、市场条件分析2、效益分析3、风险预测4、城市办展环境分析5、展会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训要点知识点:不同主题会展调研的内容技能点: 1、展会题材的选定2、展会项目立项策划模块2 举办会展的具体筹备工作技能一、会展实施方案策划1、指定展位承建商2、指定展会运输代理3、指定展会旅游代理4、编制参展商手册5、建立展会专门网站技能二、会展相关活动策划1、策划展会相关活动的目的和原则2、专题会议策划3、行业会议4、产品发布会和产品推介会5、表演,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实训要点技能点: 1、会展实施方案策划2、会展相关活动策划模块3 举办会展的招展和招商工作技能一、招展策划展位营销1、建立目标参展商数据库2、展区和展位划分3、招展价格4、展会招展函5、招展方案6、展位营销办法技能二、招商策划与展会宣传推广1、区别对待展会招商与宣传推广2、展会通讯与观众邀请函3、展会招商方案策划4、展会宣传推广计划实训要点技能点: 1、招展策划展位营销2、招商策划与展会宣传推广模块4 企业参展策划技能一、企业参展目标与决策1、企业参展的目标分析2、展览企业目标市场选择策略技能二、企业考察展览会的方式和内容1、企业考察展览会的方式2、企业考察展览会时关注的具体内容技能三、企业参展的选择因素1、展览种类、性质、组织者的选择2、展览规模、范围和展览会名称、时间、地点的选择3、展览知名度、目标受众、展出方式和展览效益的选择技能四、企业参展的步骤1、展览工作筹划步骤2、展览工作内容3、企业国内参展的注意事项4、企业出国参展的注意事项实训要点知识点:企业参展目标与决策、企业参展的步骤技能点: 1、企业考察展览会的方式和内容2、企业参展的因素选择模块5 会展预算与策划评估技能一、会展预算1、制定会展预算的过程2、会展预算的具体内容模块二、会展策划评估1、会展策划评估概述2、会展策划评估的标准、内容和方式3、会展策划评估工作的实施4、会展策划总结实训要点知识点:制定会展预算的过程、会展预算的具体内容技能点: 1、会展策划评估2、会展策划总结第三部分企业选修模块展览设计与布置技能1 了解设计人员素质与展览设计因素技能2 会场的设计和布置第四部分岗位工作能力综合考核一、案例分析二、实务操作三、岗位工作能力综合考核统计表。

展会的主体

展会的主体

一、关于会展经济1、会议和展览会展是以城市会议和展览设施为依托,以城市文化和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为条件,通过专业化运作主体、市场化运作方式和专业化运作手段,以展览和会议为载体,能够为社会和运作主体带来经济、社会效益的经济经营活动。

在现代社会中,会议和展览日益融合在一起,会中有展,展中带会,司空见惯,密不可分。

经济理论研究的会议和展览一定是带有专业化经营性质和能够为社会和运作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活动。

2、会展行业以会议展览组织和服务活动为核心的社会群体集合,通过举办各种类型会议、展览和提供各类服务,促进商品、物资、人员、资金、信息流动,从而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形成一定的行业社会影响和经济效应。

会展行业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会议展览活动出现,会展行业就必然存在。

3、会展产业会展产业是会展行业的产业化,涵盖会议和展览策划、营销、组织和服务在内的整个产业链,是会展行业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运作的结果,是国际社会经济、文化、信息交流日益扩大的产物。

会展产业具有开放性、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特征。

4、会展经济举办会议和展览导致的经济效应总和,包括会展活动运作主体经济收益、会展活动服务提供者经济收益、会展活动扩散效应、会展活动导致的商品、物资、人员、资金、信息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效应;会展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属于国民经济中部门经济范畴,同时又是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会展经济必须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市场运作机制和行业协调规范;作为部门经济,会展经济必须具备较为充分的部门经济理论依据、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准确定位和相应的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作为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发展体系和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生产和消费结构相协调一致。

这里强调的是以城市而非国家或行政区划为主体进行会展产业发展的规划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发布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第2号【发布日期】1992-03-26【生效日期】1992-03-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第2号)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增强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的透明度,现决定,废止对外经济贸易内部管理文件122个。

特此公告1992年3月26日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1、关于改变外贸公司现行“以出顶进”作法有关规定的通知(1984年3月27日,[84]外经贸计汇字第124号)。

2、关于对一部分“以出顶进”出口商品继续实行外汇计价结算补充规定的通知(1984年8月2日,[84]外经贸计汇字第589号)。

3、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以出顶进”业务实行外汇计价结算规定的通知(1986年8月16日,[86]外经贸计汇字第669号)。

4、关于印发《出口收汇管理的补充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88]外经贸计汇字第822号)。

5、关于国家统一经营的15种出口商品上缴中央外汇基数核拨办法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88]外经贸计汇字第1648号)。

6、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稳定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通知(1987年8月25日,部明传电报2161号)。

7、关于对薇菜干、盐渍蕨菜等实行出口最高收购限价的通知(1987年6月12日,[87]外经贸计价字第882号)。

号)。

3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商品经营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5日,[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216号)。

34、关于秋交会两纱两布经营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年10月5日,[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877号)。

35、关于下达《对港澳地区出口商品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11月24日,[86]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380号)。

36、关于下达《对外贸易开发新商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10月8日,[86]外经贸进出二字第938号)。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3章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3章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会展政策与法规第3章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3.1 会展组织者的审批3.1.1 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资质的规定原对外贸易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1)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界定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贸促会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组办单位资格。

(2)有关申请出国办展组办单位资格①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9.22•【文号】[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施行日期】199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各总公司,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工贸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的精神,我部制订了《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以前颁布的有关出国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展览会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如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赴国(境)外举行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有关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对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提高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实际效益,克服不重实效、重复举办、铺张浪费和秩序混乱等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招商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项目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研讨会等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经贸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办展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经济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或技术贸易展览会和展销会、友好省市的经贸展览会、以推销我国商品为目的的经贸洽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等一切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活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发展司)反映。

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二、《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表》四、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91)

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91)

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9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7.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7月11日外贸部)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4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批的职权范围1.各地区、各部门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东欧等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淡会,下同)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归口审批。

2.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交部办理,并抄告经贸部。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4.以国家名义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贸促系统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自行审批。

5.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在国外(不含第1、2条所列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商会组织行业系统在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

二、审批的原则1.大型的、综合性的展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贸促会为主承办。

专业性的展览,由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商会为主承办。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综合性的展览,以及友好省、市的对口展览,要从严掌握,不能每年都办。

可适当增加参加国际博览会,或举办专业展览会,但形式要多样化,展品要符合市场的需要。

2.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出口的需要,有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要注意提高经济效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商贸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联系人:褚昆江南联系电话:65197424 65197735传真:65197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考究

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考究

2010年6月第2期(总第44期)海峡诀季Cros s-s tr a it L ega l Sci enc eJ un.2010N o.2(Sum N O.44)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考究汤黎虹1,汤优佳2(1.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108;2.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当前,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加紧完善。

在现行的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技术互补占据主导立法理念和台湾地区方面出于对技术转移的防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致使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在保障两岸科技合作的长效性和共赢性方面的效力不足。

对此,应遵循共同创新原则和最大效用原则对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

关键词: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2—0042—06一、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构一般而言,国际(地区)科技合作是指在国际(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相互往来及互惠互利的活动。

它主要有信息交流、科技人员交流、联合考察、工业及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合作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让和技术贸易等六种形式。

海峡两岸科技合作属于地区合作。

近年来,海峡两岸涉及彼此问科技合作的立法逐年增多,进而形成了一系列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在调整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岸科技信息、人员交流法律规范,两岸科技合作研发法律规范,两岸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法律规范等方面。

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首先在大陆确立起来。

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在大陆投资的台胞个人以及台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的证件;20世纪90年代后,大陆就制定法律作出对台开放科技利用,鼓励人才入境的规定。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服务指南编号:18002-2019-04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5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5年7月22日更新日期:2019年4月2日发布机构: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

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下简称“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项目名称: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先审后批)项目编码:18002三、审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 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五)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五、决定机构商务部六、数量限制无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

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

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9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9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8.27•【文号】外经贸办发第637号•【施行日期】199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1998年8月27日外经贸办发第637号)办公厅职责一、拟定部的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和掌握部的全面工作情况。

二、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提案。

三、拟定并协调部机关各单位职责的分工。

四、负责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部政务值班。

五、负责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

六、归口管理我部各类会议;组织承办重要的全国性综合会议。

七、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

八、负责公文管理及部发重要文件的核稿。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及公开发行的刊物;统一编发文告及部工作简报、新闻公报、年鉴、文件汇编。

十、主管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接待和安排国内外记者和外国新闻团组的采访。

十一、负责我部文电的收发、批分、管理和部印章、部党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管理部机关档案,指导部属各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系统的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部机关、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保密工作,指导外经贸系统的保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单位规划和组织部机关办公自动化。

十五、联系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十六、负责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

人事教育劳动司(简称人事司)职责一、负责本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公务员的录用:调配、职务升降、考核、奖罚、辞职、辞退、离退等管理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05•【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办通知》)。

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展览业的迅猛发展,各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数量明显增多,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权限审批、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涉外展览市场,保障境内涉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维护我对外形象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审批部门问题(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境外机构主办的,报外经贸部审批。

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地方单位主办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由科技部审批;贸促会系统举办的,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贸促展管[2003]28号【颁布部门】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617【实施时间】20030617【时 效 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办、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地海关,各驻外使领馆,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其他出国办展单位: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出国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

2001年2月15日,贸促会会同原外经贸部制定印发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1〕3号),对出国展览的组办单位、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和展团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区、各单位依照上述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贸出口工作。

但近来也有一些单位、个人违反出国展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扰乱了正常的出国展览秩序,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参展企业和人员蒙受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办函〔2000〕76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国展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出国展览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出国展览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出国展览计划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三、出国展览组办单位应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展览组办资格。

不具备组办资格的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名义组团出国从事展览活动。

四、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及参展人员的出国手续。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并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布展、展览施工、安全保卫及会务事项。

第五条境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主办和承办资格。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以下单位具有主办资格并可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2.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

(二)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国务院部门可以部门名义主办与其业务相关的国际展览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其名义主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国际展览会,应由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指本条第(一 )款所列单位或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并由其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及主办单位有关职责。

(四)凡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均具有相应的承办资格。

受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公司可以承办展览的单项业务(包括设计、布展、展览施工、广告 )。

第六条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以下均同)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具有主办属境外机构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在国际上影响和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商会、。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作的通知⽂号: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颁布⽇期:2019-04-02执⾏⽇期:2019-04-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式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的⼯作要求,现将展会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备案适⽤范围《决定》中取消⾏政许可的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3.展期超过6个⽉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向商务部备案。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本备案制度。

⼆、备案填报单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作。

(⼆)多家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家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作。

(三)港澳台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境内联合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作。

如有多家境内联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家境内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作。

三、备案系统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办理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可通过商务部官⽅⽹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平台”(https://),进⼊“展览业信息管理应⽤”进⾏备案。

四、备案流程展会备案分为主办单位注册、展前备案和展后备案三个环节。

(⼀)主办单位注册展会主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注册。

主办单位注册信息如发⽣变化,应及时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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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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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
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

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方案和计划,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并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布展、展览施工、安全保卫及会务事项。

第五条境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主办和承办资格。

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以下单位具有主办资格并可主办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协会协会、商会; 2.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

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主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国务院部门可以部门名义主办与其业务相关的国际展览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其名义主办有关的国际展览会。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国际展览会,应由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款所列单位或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并由其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及主办单位有关职责。

凡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均具
有相应的承办资格。

受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公司可以承办展览的单项业务。

第六条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

境内招商招展由境内主办单位负责。

属境外机构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在国际上影响和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

第七条国家间双边、多边及国内外友好省市间的展览,按对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由相应的单位主办和承办。

第八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规范,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及承担办展民事责任单位等事项。

招商招展由主办单位负责。

除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其他均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招展。

招商招展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招展文件或招展合同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

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未经同意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在办展结束后1个月之内,向审批部门报送举办展览总结。

对由境外机构主办并境内单位承办的展览,由承办单位报送。

第三章审批
第九条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经批准,并实行分级审批。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以及由省级或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须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及副省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多省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外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报外经贸部审批。

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需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经
贸部备案。

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技术展览会,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事项,另行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举办为期在6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经海关总署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属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国际展览会,由境内单位申请报批。

第十一条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

境外机构主办或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境外机构资信及有关情况。

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

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需审查是否征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申请报批的单位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申请报批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2个月。

第十三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
展览会名称。

主办单位。

展览会的主要业务内容、规模、举办地点、时间。

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注事项。

以上内容变更,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批准文件抄送办展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

第十五条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但应报有关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

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

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举办的展览。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负责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办展质量,维护正常的办展秩序。

对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展览,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科学技术部、贸促会等单位,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通报审批和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情况,调整和公布《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对外发布展览信息;研究对外展览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管理;维护办展单位和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和扶持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第五章境外展览品监管
第十九条境外展览品监管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执行。

对1000平方米以上展览的境外展览品监管及留购,由办展地海关凭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对1000平方米以下的,海关凭主办单位申请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外展览品不得擅自零售。

对确需零售的,须事先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按规定办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在办展过程中有乱摊派、损害参展单位合
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外经贸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取消其主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不具备主办或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资格而擅自办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办展的,或转让、转卖展览批准文件的,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任何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使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或广交会名称及其他接近名称。

第二十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国家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行。

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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