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产假最新规定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是多少天
⼭东省计划⽣育条例产假是多少天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东省⼥职⼯⽣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另按《⼭东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东省⼥职⼯合法⽣育的,延长产假60天。
⼀、省计划⽣育条例是多少天?⼭东省⽣育产假98天,合法⽣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
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东省⼥职⼯⽣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另按《⼭东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东省⼥职⼯合法⽣育的,延长产假60天。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居住在本省⾏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切法⼈。
第三条实⾏计划⽣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作⼈员在推⾏计划⽣育⼯作中应当坚持依法⾏政、⽂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和计划⽣育⾏政部门及其⼯作⼈员依法执⾏计划⽣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持⼈⼝与计划⽣育⼯作。
⼯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合会、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七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实⾏⼈⼝与计划⽣育⽬标管理责任制,将⼈⼝与计划⽣育⼯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实绩的重要依据。
产假新政策山东省2016产假新政策
产假新政策山东省2016产假新政策: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100%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安徽省2016年产假新政策金柚网社保知识资讯: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各地的相关政策也随之改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20天的晚婚假。
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的优待。
据了解,《草案》今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
《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
”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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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2016
产假规定201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婚假产假怎么休?广东晚婚假取消,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北京的相关草案拟取消晚婚假,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
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上海市卫计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二孩”产假或将延长60天,拟删除14天晚婚假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p1EanqFDPw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1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DXDiTa9E3d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TCrpUDGiT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5PCzVD7HxA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2/14施。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增加60天
新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增加60天新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增加60天根据新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增加60天,取消晚婚假,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取消晚婚假新《条例》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
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为七天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解读: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增加60天,可享受158天产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况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题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施行。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哪些人群?《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016年各省市 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
2016年各省市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规定2016年产假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各省市增加的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今年各省级两会中,部分省份取消了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了产假天数,多数省份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
并且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
四川省2016年产假多少天四川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
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江西省新计生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宁夏2016年产假多少天宁夏新修的计生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安徽2016年产假多少天安徽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山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山西新计生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实施,各省份也加紧修订《计划生育法》,2016年各省最新产假规定有哪些?郭家贤律师汇总整理了已出台新《计划生育法》的产假规定。
其中,广东新《条例》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接下来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2016年各省份产假新规定。
广东2016产假新规定产妇:128天或158天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丈夫:陪产假15天。
山东2016年产假新规定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2016年产假新规定《条例》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
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
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
安徽2016年产假新规定对于假期奖励,条例作了调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长产假60天。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条例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2016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一:《2016修订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16年1月20日实施时间:2016年1月20日(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新规定,产假新规
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新规定,产假新规本文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由实用资料栏目编辑整理,欢迎查看! 【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难产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山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
山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山东产假规定20162016年山东生育产假新规定篇一:山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2016年山东生育产假新规定发布时间:2016-02-19编辑:茜萍手机版2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新条例剔除晚婚晚育有关规定据介绍,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新《条例》中,删去了晚婚假奖励。
国家规定产假外再增60天据介绍,新《条例》增加了产假。
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新《条例》出台后,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领了独生子女证不追回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6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2016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2016年国务院产假规定2016年国务院产假规定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
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2016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产假条例修改[天] 地区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江西山西宁夏修改时间2015.12.30 2016.1.13 2016.1.14 2016.1.14 2016.1.15 2016.1.15 2016.1.20 2016.1.20 2016.1.21 婚假天数 3 3 3 3 3 3 3 3 3 增加产假30 30 30 30 60 50 60 60 60 陪产假15 15 7 15 20 25 15 15 25 产假128 128 128 128 158 148 158 158 158 四川山东福建上海北京2016.1.22 2016.1.222016.2.19 2016.2.23 2016.3.24 3 3 15 10 10 60 20 158 60 60-82 30 30 7 15 10 15 158 158~180 128 128~7个月2016高龄产妇产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
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25(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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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产假最新规定
2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新条例剔除晚婚晚育有关规定
据介绍,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新《条例》中,删去了晚婚假奖励。
国家规定产假外再增60天
据介绍,新《条例》增加了产假。
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新《条例》出台后,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领了独生子女证不追回奖励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
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一二孩均免费登记不再审批
此外,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
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
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改变了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据大众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降了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通过了这一条例修正案。
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
这一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的条例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
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2016年产假最新规定
计生法改了,二胎政策也放开了,随着这些新政策的出台,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文也将做出相应改变,比如:独生子女奖励,结婚年龄,产假等等。
据媒体称,因应刚刚修订,并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广西、天津、浙江、湖武、安徽等6省已经出台新政府,就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等做出了新规定。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
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
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
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
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
消晚婚假。
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
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
30日的奖励假。
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
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
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
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
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针对再生育情况,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但差异较多。
例如,北京的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广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还包括,“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对再婚或生育残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况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另外两种可再生育情况,包括“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以及“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