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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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
酒钢安全
2018-01-17 17:5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 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 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 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 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和承包 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 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 域严禁烟火。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河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项河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河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项河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河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43项河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43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43项河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29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41/T1663-2018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2DB41/T1664-2018煤矿绿山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3DB41/T1665-2018建筑石料、石材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4DB41/T1666-2018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5DB41/T1667-2018岩盐、天然碱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6DB41/T1668-2018铁矿、锰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7DB41/T1669-2018金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2018-09-292018-12-298DB41/T1670-2018白及栽培技术规范2018-09-292018-12-299DB41/T1671-2018自助洗车机技术条件2018-09-292018-12-2910DB41/T1672-2018电子商务农村服务站(点)建设与管理规范2018-09-292018-12-2911DB41/T1673-2018动物疫病防控技能竞赛操作规范2018-09-292018-12-2912DB41/T1674-2018冶金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要求2018-09-292018-12-2913DB41/T1675-2018预制构件养护窑2018-09-292018-12-2914DB41/T1676-2018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箱型桥架制造技术要求2018-09-292018-12-2915DB41/T1677-2018高纯铝粉2018-12-2916DB41/T1678-2018空心板桥横向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17DB41/T1679-2018公路混凝土梁式桥长期监测和预警技术规范2018-09-2918DB41/T1680-2018绿色食品金银花生产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19DB41/T1681-2018地理标志产品封丘金银花2018-09-292018-12-2920DB41/T1682-2018地理标志产品寺郎腰大葱2018-09-292018-12-2921DB41/T1683-2018粗糠树栽培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22DB41/T1684-2018垃圾压缩中转设备机械性能通用技术要求2018-09-292018-12-2923DB41/T1685-2018垃圾压缩中转设备电气性能通用技术要求2018-09-292018-12-2924DB41/T1686-2018 茶条槭栽培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25DB41/T1687-2018 美人梅培育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26DB41/T1688-2018豫北地区冬小麦测墒灌溉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27DB41/T1689-2018大鲵人工繁育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28DB41/T1690-2018设施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规范2018-09-292018-12-2929DB41/T1691-2018密县瓷2018-09-292018-12-2930DB41/T1692-2018小麦辣椒芝麻间作套种栽培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1DB41/T1693-2018榉村栽培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2DB41/T1694-2018茶树化学农药减施技术规范2018-12-2933DB41/T1695-2018百棉1号棉花生产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4DB41/T1696-2018麦茬芝麻免耕生产技术规程2018-09-2935DB41/T1697-2018芝麻-花生带状间作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6DB41/T1698-2018金属非金属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2018-09-292018-12-2937DB41/T1699-2018周麦30号生产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8DB41/T1701-2018鸡腿菇栽培技术规程2018-09-292018-12-2939DB41/T1702-2018猪血样与组织样品采集技能操作规范2018-09-292018-12-2940DB41/T1703-2018鸡血样与组织样品采集技能操作规范2018-09-292018-12-2941DB41/T1704-2018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杜马斯燃烧法2018-09-292018-12-2942DB41/T1705-2018复混肥料中磷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2018-09-292018-12-2943DB41/T1706-2018复混肥料中磷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2018-09-292018-12-29。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市场现状分析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市场现状分析有色金属作为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材料,其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直以来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有色金属涵盖了铜、铝、铅、锌、镍、锡等多种金属,广泛应用于建筑、交通、电力、电子、机械等众多领域。

本文将对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市场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业规模与增长态势近年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以及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对有色金属的需求持续增长,推动了行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提升。

以中国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消费国,其有色金属产业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显著成就。

从产量上看,铜、铝、铅、锌等主要有色金属的产量逐年递增,不仅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求,还大量出口到国际市场。

然而,行业的增长并非一帆风顺。

受到全球经济形势不稳定、国际贸易摩擦、环保政策趋严等因素的影响,行业的增长速度有所波动。

在经济下行期间,有色金属市场需求疲软,价格下跌,导致部分企业减产甚至停产。

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恢复,行业整体仍保持着增长的趋势。

二、市场需求与应用领域有色金属在众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这也决定了其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在建筑领域,铝合金门窗、铜制管材等产品的需求较为稳定;在交通领域,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制造对有色金属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铝合金在汽车轻量化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电力领域,铜导线是输电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子领域,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品的制造离不开有色金属。

随着新兴产业的崛起,如新能源汽车、5G 通信、光伏发电等,对有色金属的性能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行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

例如,新能源汽车电池中需要用到大量的锂、钴等有色金属,5G 通信设备的制造对铜、铝等金属的需求也有一定的拉动作用。

三、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是推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行业在冶炼技术、加工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豫安监管办〔 2018 〕160 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 〕160 号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相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为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基建、探矿项目,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突出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我省地下矿山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秋冬季节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风险越来越大,防中毒窒息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各地要深刻吸取全国其他地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的教训,突出重点,狠抓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拉高检查标准,严格闭环执法。

地下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创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点做好机械通风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工作,确保各工作场所气候条件达标。

对在防中毒窒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好时间、责任、资金、预案和措施,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

二、规范监管,严格工作程序(一)企业自查自改。

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检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报告》)要求,外聘专家组织会诊检查,评定安全等级,落实隐患整改,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负责直接监管的市、县安全监管局。

(二)市县局执法检查。

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各地下矿山企业报送的《检查报告》,组织专家对直接监管的矿山企业进行复诊执法检查,对照《检查报告》逐项复核打分。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最新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最新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钨钼冶炼、金银冶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总锌1.0mg/L、总铜0.2 mg/L(以上指标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总铅0.2 mg/L、总镉0.02 mg/L、总汞0.01 mg/L、总砷0.1 mg/L、总镍0.5 mg/L、总铬1.5 mg/L、总钴1.0 mg/L(以上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取样)。
(三)固体废物
1、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增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区建设区域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2、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2、铅锌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m3/t产品、铜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m3/t产品、金银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kg产品、钨钼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产品。
3、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并利。
5、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
铅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及再生铅企业。
(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完善的环保手续,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标准,并使企业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告。

(2023)2、《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一)

(2023)2、《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一)

(2023)2、《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一)《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背景介绍作为“六气一物”排放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行各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旨在规范该行业企业的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指南特点针对性强此次指南特别针对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进行了制定,更符合该行业的特点,更有针对性。

绿色低碳指南着重强调了企业应当尽可能采取低碳经济模式,从源头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行绿色生产。

无负担为保证企业遵守该指南并完成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让企业能够轻松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

企业应遵守的工作流程基础准备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安装好相关设备并进行调试;将所采集数据经过预处理后录入系统。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计算根据相关计算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并计算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包括CO2、CH4、N2O等。

报告编制根据指南要求,编制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准确,且需要提交至环保部门进行审查。

总结此次出台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是行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标志着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也为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保障。

企业实施该指南应当注意的问题了解国家政策法规企业应当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企业在收集、处理数据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投入合适的人员和技术资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合适的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质量。

持续改进企业应当通过日常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修缮并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豫环文[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县(市、区)环保局:为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实落实规划各项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有关精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34号,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强力推进,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仍未完成规划审批的重点区域,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督导推动各类规划项目实施对《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认真督促落实,对确定的淘汰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名单按照时间节点向当地政府报请关停项目,并做好企业淘汰的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对各类治理项目(含清洁生产项目及技术示范项目等)全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省环保厅已下达的项目除外),对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做好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的评审、批复和治理项目验收,对治理无望、无法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或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推动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依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2012年度当地70%以上的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按期完成审核任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豫安监管办〔2016〕12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监管办〔2016〕1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关于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请予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与安全预评价(一)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工贸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需要形成书面报告或预评价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工作完成后,在10日内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计(一)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二)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应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组织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开展设施设计审查应成立独立的专家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豫环文[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1〕160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重金属监测是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省不断出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环境事件,甚至影响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为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通知如下:一、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范围。

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进行监测。

二、建立企业自测制度。

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要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制度,制定重金属自测方案和明确监测任务承担机构,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自行监测能力备案,其他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立监测数据档案,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监测数据上报当地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监督性监测管理。

各地环保局要加强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每两个月对企业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进行一次监测,每半年对企业周边2公里内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一次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及土壤等),重点关注涉铅企业周边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当外排废气、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开展加密监测,每个月至少监测一次,直至达标排放。

同时,要将监测超标、处置等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

四、强化信息发布与报告。

各地环保局要建立重金属监测信息发XXX报告制度,定期编制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重金属污染状况、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5•【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有色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镍、铅、锌、锡、锑、铋、镉、汞等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

适用于上述九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46项考评项目和179条考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7.2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05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0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17-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8]26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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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
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8]2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我省制定了《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pdf
2018年10月8日
——结束——。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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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不含综合回收利用);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所有单线产能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铅冶炼生产线和单线产能不足10万吨/年规模的锌冶炼生产线。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
式炼汞;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砷化合物或砷制品;烟气制酸采用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10000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铜线杆(黒杆)生产工艺;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3、混汞提金工艺;黄金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无环保设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资源利用水平和冶炼能耗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现有再生铅项目: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4%,冶炼能耗低于200千克标准煤/吨。

5、达不到环保部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审核要求(环办函〔2012〕325号),期限内未通过环保核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

6、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废铅酸电池收集和处置及再生铅企业。

(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完善的环保手续,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标准,并使企业持续处于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内,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含重金属原料应设置封闭式料仓和密闭输送系统,其他粉状块状物料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降尘设施。

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保要求,最低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3、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其中应设置化学;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4、对于炉窑喂料口、出渣口、烧结机头、机尾等工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冶炼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并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应采用捕集、化学液相吸收、固体吸附等二级以上联合净化;除铜渣处理工段应淘汰燃煤反射炉,改用固定式燃气直射炉或氧气底吹炉;湿法冶金工艺冶炼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6、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
铅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

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5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5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4毫克每标立方米。

其他重金属冶炼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铅及其化合物≤0.006毫克每标立方米,砷及其化合物≤0.01毫克每标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003毫克每标立方米,硫酸雾浓度≤0.3毫克每标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1.0毫克每标立方米,二氧化硫≤0.5毫克每标立方米。

(二)废水
1、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铅锌冶炼企业制酸系统废水及其它含酸废水必须单独处理满足回用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铜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25467-2010)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钨钼冶炼、金银冶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总锌1.0mg/L、总铜0.2 mg/L(以上指标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取样);总铅0.2 mg/L、总镉0.02 mg/L、总汞0.01 mg/L、总砷0.1 mg/L、总镍0.5 mg/L、总铬1.5 mg/L、总钴1.0 mg/L(以上指标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取样)。

2、铅锌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5m3/t产品、铜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m3/t产品、金银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kg产品、钨钼冶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产品。

3、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企业应在生产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合理处理并利用。

5、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1、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增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集中区建设区域有价金属综合利用设施。

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2、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处置,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需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进行处置,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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