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失真、虚开发票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会计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
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
(2)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偷税行为。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①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②处所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③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
2.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贾富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48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逃避缴税义务,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应缴税额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本所律师现以法院判例来解读实务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时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学习借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神华广利公司在煤炭购买和销售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没有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票。
处于抵扣销项税目的,贾富贵与胡某某商定,由胡某某通过山东的炼油企业为神华广利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贾富贵按票面价税金额的4%-5%向胡某某支付开票费。
共计16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4885364.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102390212.58元,并全部申报抵扣。
终审法院认为,贾富贵作为神华广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神华广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富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财税实务: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
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
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
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
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
天津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边学岭以其妻林红娟的名义办理了开元盛铝材销售中 心(后更名为盛元开物资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并于1 996年7月至1998年1月,相继在北辰区国税局小 淀税务所领取了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本(每本25 份)。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直接为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将印鉴齐全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 票交与他人虚开,从中牟利。致使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总 计800余份被虚开,共发生销售额人民币2500余万 元,销项税额人民币300余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8 00余万元。
判决如下:
边学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 张怀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50000元; 吴振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张振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杨长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唐德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23000元; 徐春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20000元;
边学岭、张怀兴、吴振生、张振虎、 杨长公、唐德义、徐春树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1999)一中刑初字第6号
被告人:
边学岭,男,天津市北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兴埠工商所干部
张怀兴,男,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运输振虎,男,天津市北辰区得意化工厂副厂长 杨长公,男,天津市汽车活塞厂工人 徐春树,男,个体经营者 唐德义,男,个体经营者
利用会计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引言:会计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不仅涉及到财务数据的记录、汇总和分析,还与法律紧密相连。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会计案例常常反映出法律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会计案例,探讨法律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例一:虚开发票逃税案案例简介:某公司为逃避税收,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税务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1. 税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款。
2. 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隐瞒收入和费用。
3.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结论:此案例表明,法律在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案例二: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巨亏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因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被监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公司部分高管涉嫌挪用公款、伪造财务报表等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1. 会计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2. 证券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结论:此案例说明,法律在财务管理中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权益。
案例: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进展、闫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炜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及辩护人林东品、潘国华、薛进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伙同黄明敏、黄步胜、池锋荣(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熙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涛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朗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瀚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泉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有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闳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上述9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7,2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78万余元,其中已被非法抵扣税款3,472万余元。
经执法部门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57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谢贵妹、吴鹏、毛美凤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熙东、涛铭、朗耀、瀚仁、楚悦、泉熠、有帆、闳声、闳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调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证明;银行对账单、对受票单位的调查资料、案发经过、《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黄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构成会计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会计王某,在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外部人员,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税款。
经调查,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1. 背景调查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在王某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该公司业务不断拓展,涉及多个行业。
为了降低税收负担,王某产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念头。
2. 犯罪事实(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运输发票等手段,与他人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王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2)骗取国家税款王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部分发票已抵扣税款。
经调查,王某骗取的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3. 侦查过程2018年5月,税务机关在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发现某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王某抓获。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金额巨大:王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了aaa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上亿税款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打工男子袁某,摇身变成了一家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商贸公司老板,而此公司其实就是一家“开票公司”。
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6月,该公司虚开税额已达上亿元。
1月14日,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兰州中院开庭。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0年10月,袁某接到好友“老徐”的电话,邀请其来兰帮忙。
老徐称,他在兰州搞开发,急需人手,希望袁某能放弃工作、共同创业,并承诺每月工资3500元。
随后,袁某辞职来到兰州与老徐一同创业。
2010年10月26日,袁某与老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开票费,并成立了“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30日,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自此,该公司开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
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袁某找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07份,金额达1.4亿元,虚开税额达2073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92份,金额超过1.2亿元,虚开税额达2150万余元,均已申报给付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寻他人为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以兰州德新元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高额税款,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虚开增值税发票典型案例二:南京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超17亿2016年10月初,南京栖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某纺织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
随后,警方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查,该纺织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工商登记为贸易型,非生产型企业。
虚开发票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发票管理也日益严格。
然而,仍有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虚开发票案例,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在2019年至2020年间,为了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与多家供应商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如下:1. XX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XX科技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申报退税等。
3. 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后,将部分货款用于支付给其他企业,形成利益链条。
经过调查,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数百万元,涉及多家供应商和下游企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XX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为:(1)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2)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申报退税,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3)与其他企业合作,形成利益链条,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案件影响分析(1)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XX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3)危害企业自身利益。
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
四、警示教育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对发票管理、税收政策的认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诚信经营。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得为逃避税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 加强内部控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财务等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某化工生产企业A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于2012年8月购进北京B公司生产的一批原材料并在当月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2年10月,A公司按照采购合同支付B公司货款585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
2012年11月初,A公司由于海外订单解约、急于回笼资金,以低于市场价8%-9%的价格将原材料出售给上海C公司。
A公司书面通知北京B公司将外购原材料全部发送给上海C公司。
2012年12月初上海C公司在收到北京B公司的全部原材料并验收无误后,向苏州A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采购款5499万元,A 公司未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1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销售货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专项税务稽查,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税务机关又要求A公司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A公司当月补缴了相关税款及罚款。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外购原材料向C公司销售,其并未实际使用,但却申报抵扣了进项税票,金额巨大,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之规定,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案例案例
第4期(5-17):虚开增值税票案例本期案例无需作答,仅作为营改增政策实施的配套普法资料之一。
篇一: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妄图投机取巧牟取非法利益。
4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7月,枞阳县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江苏省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款合计222836.83元,价税总计1936966.80元。
江苏省某纺织有限公司在取得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枞阳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从中收取开票费3万元,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向枞阳县公安局退出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3万元。
篇二:不合法经营,却想通过投机取巧的手段非法获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日,侯马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孟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其所在公司判处罚金20万。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为公司采购的部分铁矿粉不带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公司能抵扣销项税款,同月21日,孟某以面值9%的价格从辽阳市弓长岭区某矿业有限公司郭某(另案处理)处,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虚开税款共计318579.34元,后孟某所在公司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侯马开发区国税局全部认证抵扣。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孟某到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将用于抵扣的税款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公司名义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让公司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孟某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虚开增值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税务局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通过虚构业务、虚假开票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达1000万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事实1.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经调查,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通过以下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虚构业务:该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虚假业务为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假开票:该公司利用其他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伪造发票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偷税漏税:该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实际应纳税额,逃避税收。
2. 涉案金额及影响经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度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秩序。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负责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构交易,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判刑案例
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虚开判刑案例。
案例一: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为了让公司少交税,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2016年,陈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017年,李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虚开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王某被税务机关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这些人为了少交税,利用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这些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金,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也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还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被查处,不仅要缴纳罚款,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一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为虚开发票是小事,它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后果。
会计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是该企业会计违法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经过1. 虚开发票2012年,某企业为了虚增营业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某供应商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000万元,涉及税款100万元。
2. 伪造会计凭证2013年,某企业为了掩盖其财务造假行为,伪造了多份会计凭证。
经查,伪造的会计凭证共计20份,涉及金额500万元。
3. 虚报成本2014年,某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将部分非生产性支出计入生产成本。
经查,虚报成本金额共计300万元。
4.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5年,某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一笔关联交易,金额为500万元。
然而,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交易。
三、案例处理及法律责任1.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企业被处以以下处罚:(1)对虚开发票行为,责令补缴税款10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伪造会计凭证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虚报成本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4)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 法律责任(1)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罚款10万元;(2)涉及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因未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被处以罚款5万元;(3)某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某企业会计违法案例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对会计法规认识不足,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案例启示(1)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应充分认识会计法规的重要性,加强法规学习,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以下是一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案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虚构了一批公司的业务情况,并虚开了
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他共虚开了50张价值合计100万元的发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以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以巨额牟利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提供了一个案例,具体的刑罚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
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例需要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
济宁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虚开发票八亿多本报济宁2006年7月6日讯7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虚开发票金额8.895亿元,抵扣税款高达8895万元,其数额之大,在济宁尚属首例。
涉案的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鲁南总公司)被处罚金40万元,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其中鲁南总公司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鲁南总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是济宁市唯一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享受国家物资再生利用行业优惠政策和国家对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
经查,鲁南总公司,微山、曲阜分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自2004年起,先后为山西的宇晋、宇进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总计91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89517613.1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8951761.32元。
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均已由宇晋公司、宇进公司在当地国税部门抵扣10%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记者蒋典国通讯员屈庆东刘铮)连云港: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判无期2005年12月01日涉案总值高达5.46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1月28日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四通仪器公司等三个被告单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别处以2000万到300万元不等的罚金,9名被告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6月,北京四通仪器公司出资在连云港成立了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四通公司在北京、深圳、汕头等地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同时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通仪器公司、四通电信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在1996年7月至2004年2月间,连云港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累计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7份,价税合计2.6亿元,税额约3771万元,向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15份,价税合计2.75亿元,税额约39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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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讲义一、增值税发票概况介绍(一)、增值税概念简介增值税应税范围: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17%、11%、6%),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 3%)(二)主要文件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6、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国税法[2013]5号);(三)增值税发票种类介绍1、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商业零售业统一发票2、非税控发票:国税通用机打票;定额发票(四)增值税发票及其使用对象二、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一)、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与验旧发票用剩5张以下可以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验旧、购买新发票,需提供开具的最后一张正确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增值税发票开具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2、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相关税务规定1、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红字发票开具相关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一、办理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二、涉税项目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三、纳税人须提供资料: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2、纳税人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按下列要求填写:(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对应《申请单》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4、经办人的办税员证;5、《承诺书》。
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不同情况下企业应提供资料:1、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并已认证:(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4)、本单位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公章;(5)《承诺书》。
2、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开具该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例如:2月份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份该份蓝字发票需开具红票),该涉税事项需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4)、本单位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公章;(5)《承诺书》。
3、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开具该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例如:2月份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该份蓝字发票需开具红票),该涉税事项需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4)、对方单位(购货方)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对方单位公章;(5)《承诺书》。
(四)、开具抄报税证明1、空白发票丢失: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开声明作废;2、已开具发票丢失:可至税务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3、申请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一、办理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证明的;(销货方申请)二、涉税项目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三、纳税人须提供资料:1、销货方申请出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书面申请;2、《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情况报告审核表》(一式二份);3、《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4、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5、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帐凭证或转帐凭证复印件;6、代收罚没款收据的复印件或购货方承担遗失发票责任的情况说明原件(加盖购货方单位公章)。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流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正式变更一、办理对象: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二、企业可申请版本:千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一万元)、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十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百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千万元版及以上(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三、版本变更需满足条件:(一)、申请千元版的企业: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二)、申请万元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2、最近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三)、申请十万元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3、最近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四)、申请百万元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最近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四、申请千万元版及以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3、最近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注意:以上规定中所指的月销售额是指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五、该涉税项目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六、纳税人须提供资料: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3、《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4、《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5、《税务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6、经办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7、承诺书。
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申请流程:发票临时版本变更一、办理对象: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求,偶尔发生合同销售金额和单价超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
二、企业可申请版本: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十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百万元版(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千万元版及以上(最高单张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三、临时版本变更需满足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
四、该涉税项目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五、纳税人须提供资料: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一式二份);3、若干份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并贴足印花税,申请临时十万元版以上的需提供相应进货合同;4、《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5、《税务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一式二份);6、《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7、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8、承诺书。
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申请流程:发票数量核定一、办理对象:纳税人已依法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办理条件:企业月购票量远不满足于企业的实际月均开票量;三、涉税项目办理时限:八个工作日;四、纳税人须提供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数量变动申请表》(一式二份);2、《承诺书》;3、《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4、经办人《办税员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