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制度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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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制衡。
公司设立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信贷业务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初步审查。风
险控制部承担对信贷业务部上报的信贷资料进行复审,贷款还本付息的监控、贷后监管等。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公司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委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贷审委对总经理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贷审委对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公司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客户应当是符合《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和用途主要面向贵州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指定金融机构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自然人外,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八)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四条贷款是指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公司提供的贷款主要为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公司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办理信用贷款,应当对客户的申请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签订贷款合同。信用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
年期。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客户联保贷款等。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视借款人经营需要及偿债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1.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担保人的自有资金和合法财产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全程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签订保证合同。
2.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一般按照抵押物现值的50%—90%灵活掌握。
3.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4. 客户联保贷款,是指由在区域内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组成的联合小组,在自愿申请,相互担保,
经公司考察同意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客户联保贷款,应当对客户的申请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在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后,与联保小组成员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信贷投向应体现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宗旨、经营好客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不断创新信用品种。
第五章信贷业务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第十八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十九条参照贵阳市市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人均GDP水平以及贵州省、市政府金融办的规定,制定公司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第六章借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