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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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定义 (2)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第九章担保 (10)第十章情势变更 (11)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第十四章其它 (13)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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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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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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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2. 定义3. 保理业务3.1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让给保理商,并配合保理商进行核对和管理。
债务人需按时履行应收账款的收款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证实和真实性。
3.2 保理商的责任3.2.1 保理商有义务对债务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验证,并根据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2.2 保理商有权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追索,以及代表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协商和处理。
3.3 保理费用及利息保理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理费用和利息,具体费用和利率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4. 无追索权条款4.1 债权人在承购债权后,无权要求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承担无条件支付的义务。
4.2 若发生对应收账款存在贷款、抵押、赔偿等纠纷导致无法回收的情况,债权人不得要求保理商承担任何责任。
5. 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应收账款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
5.2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予以纠正,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适用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条款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本合同旨在明确保理商与债务人在国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无追索权的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
附:签署人信息甲方(保理商):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乙方(债务人):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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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特别条款.精品文档标准条款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应收账款管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无追索权保理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精品文档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信用风险:指买方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风险。
还款保证:指保理商对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已受让应收账款,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担保付款:指当保理商实际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时,保理商向卖方支付无商业纠纷项下的买方应付未付款的行为。
还款保证额度:指保理商核定的还款保证限额。
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还款保证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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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摘要本文档旨在对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详细说明。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一种供应链金融产品,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该合同的定义、主要特点、合同条款以及签署流程。
定义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的转让给保理公司,且保理公司不向转让方追索应收账款款项的方式。
在这种业务中,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由法律规定而非合同规定所确定。
主要特点1. 无追索权在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中,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不会对转让方产生追索义务。
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是通过法律规定来确认的,而非通过合同约定。
2. 融资灵活性该业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企业可以将无法获得传统融资渠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的周转。
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并降低资金需求的风险。
3. 信用管理在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由法律规定来确定。
因此,保理公司将更加关注买方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能够获得应收账款的偿付。
这也促使企业更加慎重地选择买方,从而降低了信用风险。
合同条款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通常由主要条款组成:1.合同双方:明确保理公司和转让方的名称和身份,并注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2.应收账款的转让:详细描述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时间和金额。
还可以约定应收账款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3.无追索权条款:明确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的情况,并确保转让方不会承担应收账款的追索义务。
4.付款和费用:规定保理公司向转让方支付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同时,也可以约定与本业务相关的费用如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
5.争议解决: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法院管辖等。
签署流程在签署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时,通常需要按照流程进行操作:1.商务谈判:保理公司与转让方进行商务谈判,明确业务合作的原则和条件。
2.签署意向书:双方商定合作意向后,签署意向书,明确合作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2024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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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合同背景本文将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并介绍其中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无追索权。
2. 合同基本内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相关保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2.1 签约方保理业务合同明确了参与合同的签约方身份和责任,一般包括:•供应商:指出售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企业或个人,也是保理业务的转让方。
•保理商:指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实体,也是保理业务的收购方。
•买方:指购买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也是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转让条件和方式:明确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时间和条件,以及转让后的权益和义务。
•融资额度和费用:规定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融资额度,以及相应的融资费用和费率。
•付款条件和方式:约定买方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资金结算方式:规定资金结算的方式和周期,包括融资款项的划付和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后果,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3. 无追索权条款无追索权是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一种常见条款,指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买方未支付的账款。
3.1 条款说明该条款明确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因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导致的账款亏损。
•分散风险:由于保理商无权追索供应商,供应商不必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大大减轻了供应商的经济压力和风险。
•简化操作流程:无追索权条款消除了供应商在保理业务中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
•增加融资灵活性:无追索权条款增加了供应商通过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灵活性,提高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效率。
3.3 条款风险尽管无追索权条款对供应商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风险:•买方违约:如果买方违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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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编号:甲方: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租赁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租赁合同”指以甲方为出租人、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作为承租人所签订的编号为XXX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出租人”指甲方,同时也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租赁债权转让的租赁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租赁合同项下还存在承租人(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承租人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出租人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租金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有权拒绝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自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租金而言,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租金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用于收取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应收租金的账户,如甲方作为应收租金的收账代理人,则指定账户为甲方以其名义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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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1. 概述1.1 什么是无追索权合同?无追索权合同是指发票抵押融资中,保理商无法向债务人追索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这是一种风险较大的保理方式,一般用于对债务人信誉评级较高的情况。
1.2 什么是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委托人签署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不公示自己的身份,委托人不得把保理商的身份透露给债务人和其他人。
当债务人付款后,保理商直接将资金划转给委托人,并不向债务人追求权益。
2. 合同条款2.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保理商和委托人订立,保理商的身份应当保密,不得向债务人和其他人公示。
2.2 保理业务范围保理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委托人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融资、催收等服务。
2.3 债权转让委托人通过本合同的签署,视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保理商有权通过公告或单独通知方式,向债务人宣布其已接受债权转让。
2.4 保险条款保理商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应收账款的保险,所有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5 合同的保密性本合同的内容信息应当保密,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理商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2.6 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3. 注意事项3.1 合同的风险无追索权合同风险比较大,委托人在选择合作保理商时,应当注意其信誉评级和声誉,谨慎选择。
3.2 合同的保密性保密性是合同中重要的一环,委托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当严格注意,不得泄露保理商的信息和相关消息。
3.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本合同视为双方严格执行,除非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否则将一直有效。
4. 总结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在发票抵押融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合同风险较大,委托人在选择保理商时应当谨慎选择,全面评估其信誉评级和声誉等因素,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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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合同简介本合同由(甲方)(简称“保理商”)与(乙方)(简称“被保理方”)签订,旨在规定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无追索权的约定。
2. 合同背景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保护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得以签订。
3. 定义和解释•国内保理业务:指保理商向被保理方提供的融资业务,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融资,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
•保理商:指提供国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
•被保理方:指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或个人。
•无追索权:指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承担偿付责任。
4. 无追索权的约定4.1 被保理方确认,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理商在向其提供融资的同时放弃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
4.2 被保理方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无需承担应收账款的支付责任,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也无需对其承担偿付责任。
保理商与付款人之间的偿付义务由保理商自行承担。
4.3 无论付款人是否履行支付义务,保理商均无权追索被保理方。
5. 知识产权保护5.1 被保理方保证其转让的应收账款没有任何权利限制或纠纷,并且具备可转让和可供保理的合法权利。
5.2 被保理方承诺,如因其原因导致保理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争议,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
5.3 被保理方同意保理商有权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争议等。
6. 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
6.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7. 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完整版)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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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示范文本借款人(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保理企业(乙方):住所(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1-鉴于:甲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甲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1.4 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2-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甲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1.7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乙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1.8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10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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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前言本文档为一份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模板,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在签署合同前,请双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确保了解并认可合同上的所有条款。
合同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双方需要遵守合同规定。
一、合同定义1.1 债务人:指保理客户。
指其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所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1.2 债权人:指保理商。
指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人。
1.3 应收账款:指债务人因货物销售、服务提供或合同履约等事由而应收的未到期或已到期但尚未清偿的款项的权利。
1.4 明保理:指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与其买方采用明示方式告知其买方,其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已经向保理商出售,并且要求其买方将应付款项付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二、保理业务规定2.1 保理方式本合同为明保理业务。
2.2 保理期限保理期限自买方应付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至债务人获得全部应收账款的时间止。
2.3 保理服务内容保理商应向债务人提供代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协助债务人催收账款,提供预付款或透支服务等保理服务。
2.4 保理费用保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5 无追索权通过明保理方式所出售的应收账款,除非债务人出现欺诈等特殊情况,否则不再向债权人追索。
三、业务流程3.1 业务前期:(1)订立本合同;(2)双方确认交易的主体、品种、价格和质量等的交易条件;(3)债务人向保理商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应收账款清单、合同等材料,保理商通过审核确定是否可以提供保理服务。
3.2 业务中期:(1)协助债务人收集货款清单,并通过该清单向其买方明确告知其包括应付款项在内的全部应收账款已被出售给保理商。
(2)买方付款至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3)保理商确认收到买方资金并向债务人发放预付款或透支款。
3.3 业务后期:(1)债权人已经完全收回应收账款本息后,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书,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债权和账款得到全部偿还,合同解除。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正规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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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保理业务是指一种金融服务,其中一方(被保理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另一方(保理商)。
无追索权是指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在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2. 合同概述2.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规定被保理人通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来获取融资,并确立保理商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无追索权的权益。
2.2 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两个主要方面组成:•被保理人:指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一方。
被保理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拥有可转让的应收账款。
•保理商:指购买被保理人应收账款的一方。
保理商应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并拥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应收账款。
2.3 无追索权条款根据本合同,保理商购买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后,一旦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购买的应收账款。
3. 无追索权条款详解3.1 返还义务根据本合同,被保理人有义务向保理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没有被抵押、转让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被保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3.2 无追索权本合同明确规定,一旦保理商购买了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并且债务人无法支付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商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所购买的应收账款。
3.3 确保措施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经营状况的信息,以确保被保理人的应收账款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收回性。
被保理人同意提供这些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3.4 违约责任如果被保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或存在欺诈行为,被保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理商有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4. 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无追索权条款。
通过无追索权条款,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被保理人返还已购买的应收账款。
被保理人应承担真实提供可信度和可收回性的应收账款的义务,并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bb0c382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5e.png)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合同背景本合同是由[甲方](以下简称“保理商”)与[乙方](以下简称“债务人”)就协助[债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向债务人提供无担保追索权国内保理服务(以下简称“保理服务”)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1. 保理服务内容保理服务包括对客户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的催收、核查、管理、财务以及法律审核等一系列服务。
保理商在合同期内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应收账款,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委托人支付。
2. 应收账款的适用范围应收账款是指委托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已发生且确认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不包括以下内容:•已转让、已提取保证金和已设置托管账户的应收账款;•已发生争议或质疑的应收账款;•委托人因合同纠纷、货物质量、服务质量等原因而与债务人存在纠纷而未解决的应收账款;•发生过期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的应收账款。
3. 保理服务费用保理服务费用以委托人应收账款金额为计费基础,按照约定比例从融资金额中扣除。
保理服务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服务及付款义务,则保理商有权加收逾期利息、追偿费用等相关责任及费用。
4. 保理限额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标准,对委托人提交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保理限额。
5. 委托人及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1)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1.委托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保理商提供有关应收账款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偿还期限、质量、数量、价值等相关信息。
如有重大误报或者不实行为,委托人应向保理商承担相应的责任;2.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理商提供有关应收账款的信息和文档,并及时与保理商协作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和程序;3.如发生有关应收账款的诉讼、仲裁、质疑和纠纷等事项,委托人应及时通知保理商,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2)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1.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需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等费用;2.债务人如果因商业往来纠纷或其他原因向委托人提供了折扣或减免款项,保理商有权在委托人赔偿后向债务人追偿,在逾期或未支付情况下,保理商有权单方面向债务人追告此类款项并直接扣除。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fe2562fe783e0912a2162aa2.png)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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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定义 (2)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第九章担保 (10)第十章情势变更 (11)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第十四章其它 (13)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指“销货方”在赊销交易中,将其与“购货方”订立的“商务合同”中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若“购货方”因信用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对“销货方”无追索权。
“商务合同”:指“销货方”与“购货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发票”:指“销货方”根据“商务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出具的付款凭证。
“到期日”: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记载的“购货方”应向“银行”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截止日。
“最迟付款日”:指在“购货方”因集中付款等财务运作习惯原因,无法确定在“到期日”付款的情况下,“银行”预先为“购货方”规定的应予支付“应收账款”的最迟日期。
“宽限期”:指依“购货方”与“银行”的事先约定,“银行”自“到期日”起至“最迟付款日”止,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付款宽限期间。
“放款日”:指“银行”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的日期。
“应收账款”:指依据“商务合同”产生的、因“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购货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项下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回购事件”:指“本合同”第八章约定的,导致“销货方”回购“本合同”项下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情形。
“购货方”:指与“销货方”签订“商务合同”,接受“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第二条“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向“银行”申请叙做“国内保理业务”,应向“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条“销货方”应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向“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告知“购货方”已将“销货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银行”的指定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应收账款”已经根据“本合同”转让给“银行”,“销货方”仍应继续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银行”不承担“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销货方”应配合“银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融资金额“本合同”项下单笔“国内保理业务”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以下称“保理融资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六条融资用途“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不得用于证券、期货、信托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第七条融资期限“本合同”项下“银行”给予“销货方”的单笔保理融资期限自该笔融资“放款日”起,至“到期日”止(以下称“保理融资期限”),具体时间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单笔“保理融资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第八条宽限期“银行”允许“购货方”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间付款。
单笔保理融资的宽限期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融资利率“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在“保理融资期限”内的利率(以下称“融资期利率”)及保理融资在宽限期内的利率(以下称“宽限期利率”)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条融资利息1. “本合同”项下“销货方”应向“银行”支付的保理融资利息,应依以下方式计算:(1) “保理融资期限”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融资期利息”),应自“放款日”起算,按“保理融资金额”和融资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融资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融资天数×融资期年利率/360(2) “宽限期”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宽限期利息”),应自“宽限期”起始日起,按“保理融资金额”和“宽限期”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宽限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ד宽限期”天数×宽限期年利率/3602. 保理融资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一条服务费用“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二条利息和费用的支付1.“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约定的全部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由“银行”于“放款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一次性直接扣收。
2.对于“宽限期利息”,如“银行”在“宽限期”内收到“购货方”付款,则银行按截至“购货方”付款日实际经过的宽限期天数计算宽限期实际利息,并将多扣收的利息退还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第十三条“银行”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买入“销货方”转让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只有在下列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并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或就未满足的任何前提条件而言,“银行”已放弃要求满足任何该等前提条件,“银行”才有义务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1. “销货方”已向“银行”提交了符合“银行”要求的《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已按“银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2.“银行”已取得“购货方”签发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3.“销货方”已按“银行”要求在“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4. “应收账款”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转让登记;5.□“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相关的登记、交付等手续已经履行,担保已有效设立;6.“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全部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和准确的,所作的全部承诺均得到遵守;7. 没有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8.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上述前提条件经“银行”审核并确认全部满足后,“银行”将从“保理融资金额”中直接扣收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将剩余金额支付至“销货方”在《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中指定的、开立在“银行”的账户中,并向“销货方”发送《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
该等支付即为“银行”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发放义务。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第十五条“银行”通过其指定的账户,从“购货方”处接收“本合同”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
第十六条“银行”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款项。
如有余款,“银行”可根据“销货方”的申请,将有关余款转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若“购货方”已向“销货方”直接支付了“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销货方”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应按“银行”的指示,在收到“应收账款”最迟不超过一(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在上述款项付至“银行”前及在“销货方”控制的期间内,“销货方”应完全为“银行”的排他利益代表“银行”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
□第十八条对于“购货方”无法将“应收账款”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的,“销货方”应根据“银行”要求,在“银行”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以下称“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本合同”项下“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并接受“银行”对该账户及其中款项的监管。
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时,“销货方”应事先向银行出具《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应收账款”款项汇入“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当日/“到期日”/“最迟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扣划以偿还保理融资款项,并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