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D组术语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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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术语案例与分析(案例分析样本)DAT广东一家A公司与新加坡一家B公司就出口服装签订合同,双方约定采用DAT术语。
5月份,广东A公司备好货后,自付费用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到新加坡,并于约定时间通知买方B公司于5月20日到约定地点提货。
双方就应由谁从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相应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卖方坚持自己不负责卸货,因为货物已经抵达目的地,而买方则坚持让卖方卸货,否则构成违约。
请根据2010通则的相关规定,分析那个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案例分析:新加坡B公司是正确的。
根据2010通则,DA T术语下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制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就意味着卖方要负责卸货费。
如果卖方没有卸货,就不能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也就没能完成缴获义务。
所以,A公司应当承担卸货费,B公司是正确的。
Company A in Guangdong signs a contract for exporting garments to Company B in Singapore on the basis of DAT. Sometime in May, Company A gets the goods ready, procures insurance and 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to Singapore. When the goods arrive at Singapore, Company A sends a notice to the buyer telling it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t the agreed place on May 20th. However, the two parties can not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 unloading of the goods from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 and its expenses. Company A insists that it should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nloading, because the goods have arrived at the destination; Company B insists that Company A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unloading, otherwise, it violates the contract.Please analyze this case according to DAT Incoterms 2010.Suggested answer:Company B in Singapore is right.According to DA T Incoterms 2010,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once unloaded from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 are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at a named terminal at the named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which mean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unloading the goods from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If the seller fails to do so, it can not place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and can not fulfill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the goods. So Company A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osts of unloading.DAP天津X公司与加拿大Y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计算机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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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应赔偿2000元..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 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构成发盘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无效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市场风险;有效..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无效..不可撤销..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甲方的意图..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成立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合同不成立..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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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 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向卖 方索赔。
❖ (2)及时通知
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 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 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 加额外费用时,也可考虑接受。
❖ (3)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 保险的,主要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 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 款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 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投保。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
货物装船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交了有效的装运单据, 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途中损失,买方可以 向责任方(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 理。
❖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 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 即:风险以装运港船上为界,责任和费用延伸至 目的港。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 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 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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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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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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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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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第一篇: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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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
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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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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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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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
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
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
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
(原理同例1)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
(见教材38页)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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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 D公量三..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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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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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 FOB 术语总是根据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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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3
案例12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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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 年2 月向日本出口3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 1200 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FOB 新港,共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
【案例6】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https://img.taocdn.com/s3/m/b80a191f67ec102de2bd8985.png)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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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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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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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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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试答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四: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试答1: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
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
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标准版答案: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标准版答案: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年《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