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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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方案】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方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 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 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 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 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 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预警区和警戒区长度,距执勤点来车方向50米外开始设置安全防护 区域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 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在收费岛内开展工作, 并适用四级或者五级防护。
警戒区或者安全防护区域上游应当设置防撞掩体。警用车辆开启 车载显示屏,可以使用警报器,并确定专人在重点点位负责警戒。
•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道路通行条 件时适用三级防护,并根据服务区、停车区面积、形状及 可用场地等实际条件划分区域。
Hale Waihona Puke •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 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停车区或者收费站广场 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将 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警用车辆与交通违法车辆 并行时,应当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横向间的 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间距,确保行车安全。
•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 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 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 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 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公交管[1999]63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公交管[1999]63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公交管〔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近年来,北京、安徽、江苏、江西等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深化学济南交警和开展执法大检查、队伍教育整顿中,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交通民警因执勤执法用语不规范、不文明而常与群众发生争执等问题,实行了执勤执法告知词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提高执勤执法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用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用语》是促进队伍纪委纪律作风和正规化建设,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形象,强化执法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公安部其他有关执勤执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实施当场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使用统一规定的规范用语,做到准确恰当,态度和蔼,吐字清晰。

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执勤执法的需要,在《规范用语》基本上制定新的规范用语。

三、要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岗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熟练掌握《规范用语》,并在执勤执法中正确使用。

要以实行《规范用语》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各项执勤执法制度,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四、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使用规范用语,是民警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3篇)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执法人员生命安全,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条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由我单位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执勤执法装备配备(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包括警服、警帽、警棍、手铐、警绳、辣椒水等。

(二)根据执法需要,配备警车、无人机、监控设备等辅助装备。

第六条执勤执法现场安全防护(一)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现场安全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严密观察现场情况,防止发生意外。

(三)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七条执勤执法个人安全防护(一)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个人安全防护规定,佩戴好警服、警帽、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受到伤害。

(三)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条执勤执法通讯联络(一)执法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支援。

(二)执法现场应当设置通讯联络点,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三)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通讯联络效率。

第九条执勤执法紧急情况处置(一)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紧急情况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三)对受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执勤执法教育培训(一)我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3)在没有其他警种、部门参加的情况下交警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①两名交通警察
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②设置路障
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 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解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XXXX交警
2019年X月X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二、执勤执法方法规范 三、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四、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规范 五、交警遭遇袭击殴打时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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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一)民警装备规范 (二)警车装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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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规范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要求:
(1)与处置地点同方 (2)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3)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公路上,停在距离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
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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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勤方法使用规范
1 .拦车地点规范 2 .拦车行为规范 3 .接近车辆规范 4 .堵截措施规范
(5)与违法嫌疑人保持安全检查距离,同时防止形成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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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堵截措施规范
(1)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
交通警察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 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2)联合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 等部门进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引言为了确保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安全,并有效地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制定本安全防护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护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质量。

一、执勤执法岗位安全1.1 岗位设置1.交通警察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合理设置执勤执法岗位,并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2.执勤执法岗位的设置应考虑交通流量、事故易发路段和交通拥堵情况,使执勤执法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和干预交通状况。

1.2 岗位标识与警示1.执勤执法岗位应明确设置规范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标识和警示标志应醒目可见,以确保道路用户能够清晰地识别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1.3 岗位设施和装备1.执勤执法岗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包括暂时停靠区、警示灯、隔离栅栏等,以提供安全保障。

2.设施和装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1.4 岗位环境安全1.执勤执法岗位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安全条件,包括良好的照明、道路平整、无障碍物等。

2.岗位周边的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交通警察的工作环境安全。

二、执勤执法装备和防护用品2.1 执勤执法装备1.交通警察应配备标准的执勤执法装备,包括警服、警帽、警靴等。

2.执勤执法装备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交通警察的舒适度和自由度。

2.2 防护用品1.交通警察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口罩等,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作业需要进行选择。

2.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以确保其保护作用。

2.3 防护装备1.交通警察部门应为执勤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面罩等,以应对特殊环境和危险情况。

2.防护装备的选用应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危险等级,确保交通警察的安全。

三、执勤执法行为规范3.1 安全意识和自律1.交通警察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自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2.交通警察应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5•【文号】公通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方案】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方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交警安全防护制度

交警安全防护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警队伍建设,保障交警执法安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交警及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交警”)在日常执法、巡逻、执勤等工作中,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活动。

三、安全防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充分认识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将安全防护贯穿于交警工作的全过程。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始终把交警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交警的人身安全。

3. 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交警个人的安全防护责任,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 完善制度,强化培训。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加强交警的安全防护培训,提高交警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防护措施(一)组织保障1. 成立交警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交警安全防护工作。

2. 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交警个人的安全防护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装备保障1. 交警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交警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反光背心、头盔、警棍、手铐、警用执法记录仪等。

2. 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防护装备,确保其性能良好。

(三)培训教育1. 定期组织交警开展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交警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加强交警的心理素质培养,提高交警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四)执法执勤1. 交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必须穿戴齐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2. 在道路上执行任务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严格执行停车、巡逻、查缉、救助等警务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应急处置1. 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职责分工。

2. 交警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平安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平安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平安,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根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21〕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平安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平安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平安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平安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平安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平安防护措施情况的监视检查,及时发现平安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平安戒备等方面的问题,催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惧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戒备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戒备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确保道路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防护规定。

下面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内容。

一、穿戴防护装备1.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制服、警用帽、警示灯、反光背心等,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2. 执勤交通警示灯必须保持通畅,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警戒设备使用1. 在执勤现场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警戒锥等安全警戒设备,以提醒司机注意并遵循警示。

2. 警戒设备需摆放整齐,且位置明显,不得妨碍交通流动。

三、警报器的使用1. 在需要警戒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使用警笛、喇叭等警报器设备,以提醒司机注意。

2. 使用警报器时,交通警察应注意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受到影响。

四、交通控制规定1. 交通警察需要根据交通情况和任务,合理安排信号灯的控制时间,确保交通顺畅,减少拥堵现象。

2. 在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需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引导车辆按规定线路通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执法手段规范1.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武器或特殊手段,必须先经过相关训练,取得合法授权,并遵循使用规定,确保安全。

2. 在使用武器或特殊手段时,交通警察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误伤或伤害无辜。

六、应急处理规程1. 交通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并且按照应急处理规程进行操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交通警察应迅速与相关单位联系,并协助其他应急人员开展工作。

七、保密责任1.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需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2. 在处理敏感案件时,交通警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交通警察的安全,确保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交通警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注重安全,做到严明执法、文明执法,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察使用警械和武人民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 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476-72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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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防范策略

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防范策略

2023年7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ul. 2023 第4期 (总第140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4 (Ser. No. 140)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防范策略张雪梅(山西警察学院 交通管理系, 山西 太原 030021)摘 要:随着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面临执法环境日益复杂、执法规范要求更高、执法风险剧增等压力与挑战。

在界定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防范内涵基础上,梳理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风险主要危险源,分析常见四种执法安全风险形成原因,提出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策略,从而有效保障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和安全。

关键词:交通管理;现场执法;交通警察;安全风险;执法规范中图分类号: 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4-0053-04收稿日期:2023-03-11作者简介:张雪梅(1965—),女,山西绛县人,主任,教授,硕士。

研究方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执法。

基金项目:2022年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规划课题“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风险防范与舆情应对”(YWYB202248)。

交通管理执法安全风险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法制交通建设及构建和谐交通环境亟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探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如何更新交通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积极应对挑战,充分保障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和安全,提升公安交通管理管理执法公信力,是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安全风险及主要危险源(一)公安交通管理现场执法环境 交通管理现场执法活动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巡逻与指挥疏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等。

这些执法活动无一例外都以道路(公路或城市道路)为执法场所,执法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有可能造成执法者在路面执勤执法中牺牲或受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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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4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警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交警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交警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警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保障交警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交警人员,包括交通警察、巡逻警察、交通管理员等。

第三条交警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遵守本规章的各项规定,确保自身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四条交警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用品,为交警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指挥、遵守规章,严禁违反交通法规,不得私自决定违法违规处理方式。

第六条交警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知识,增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交警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制服、警帽、警标,便于辨识身份。

第八条交警人员应当佩戴反光背心或反光臂章,提高被动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交警人员在夜间执勤时,应当打开交通安全警示灯,确保被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第十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防身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交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勤制度,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变更执勤地点。

第十二条交警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按时吃饭、休息,保证身体健康。

第三章交警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礼貌待人,不得辱骂、侮辱他人,维护职务形象。

第十四条交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交警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违法违规收取礼品、红包等。

第十六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私自改变执法流程和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交警人员应当保管好执法证件、随身物品,不得私自借出或遗失。

第四章交警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八条交警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交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交警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交警人员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压力调适培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正文:----------------------------------------------------------------------------------------------------------------------------------------------------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使交通勤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交通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纠正交通违章,勘查处理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管理等勤务,以及在执勤中处理治安问题,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必须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勤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男交通警察不准蓄长发、留胡须。

女交通警察不准描眉、涂唇膏、留披肩发,不准戴装饰品。

执勤期间不准穿高跟鞋或黑色以外的杂色鞋,不准背手、叉腰、插兜、扶肩搭背,不准吸烟、吃东西、看书报,不准闲谈、会客、办私事。

第五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必须做到:(一)精神集中,注意观察各方来车和车辆、行人动态,及时指挥疏导。

(二)指挥姿势端正,动作正规,放车及时。

(三)宣传喊话及时,称呼恰当,声音清晰,语言简明,不准使用污言秽语。

第六条交通警察要正确履行纠正交通违章的职责:(一)发现车辆、行人违章、示意靠边,主动向前,敬礼在先,指出违章行为,讲明危害,以理服人。

对外国人违章,也应依法纠正,更要注意文明礼貌,不卑不亢。

(二)及时制止和取缔违章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排除交通障碍,保持道路通畅。

(三)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违章。

对一般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指出违章行为和危害后,立即放行;需要给予处罚的,按照《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不准乱扣滥罚和训斥、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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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 第十条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

执行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

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

?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

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 第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 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和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 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警戒。

? 第十六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执行公务需要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 第十七条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 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拦截检查? 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和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和两名交通协管员。

?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需要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 第二十一条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

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二)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三)对机动车实施检查时,应当在被拦截车辆司乘人员全部离车后进行,检查时应当至少有一名交通警察负责现场警戒。

?(四)遇有暴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交通警察应当驾车尾随,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增补警力、装备,伺机实施拦截查控。

持有武器警械的交通警察可以驾车追缉,并通知前方检查站(点)布控拦截。

?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检查犯罪嫌疑人,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警察使用枪支时,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

? 第五章?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者事故起始点100米以外;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停放地点应当选择在下坡坡顶、上坡起点或者弯道前端,与事故现场的距离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开启警灯和车载可变信息屏,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确定至少一名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发现险情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 在设有车道信号灯、可变信息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公路,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变换车道信号灯,管控车道,并利用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屏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控、安全提示等信息,提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五条车流比较集中的路段、路口事故现场或者较大事故现场,应当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或者中断交通的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

? 第二十六条遇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交通警察应当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方可勘查现场。

?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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