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201804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为充分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发、整合、利用审判信息资源,保证人民法院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保证市高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移转上诉、终审复核案件及最高院调取卷宗时实现系统电子链接,制定本规范。
概念和要求第一条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局域网系统中搭建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传输平台,以实现网上报送案件、共享和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等功能。
第二条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案件信息共享区,供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共同使用。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共享区电子卷宗查看的界面上提供复制、下载单页文档图片的功能。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共享包括市高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复核的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调阅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
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第四条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上诉、终审复核等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3-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法释〔201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审判执行团队):《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6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院执行局或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欧善威电话:8700926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6日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推动移动互联网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规范宁波移动微法院相关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信息时代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宁波移动微法院是以现有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宁波移动微法院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
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具备条件的,参照适用本规程。
宁波移动微法院可适用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和执行等,法官可全程使用或视案件具体情况在部分环节使用。
第四条宁波移动微法院的使用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该平台进行诉讼活动。
对于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一审已经适用移动微法院的案件,原则上要求适用宁波移动微法院。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1.1.1.1首次执行案件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
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
“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
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
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
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
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如果该案件有历次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还可以通过点击“历次分析结果”按钮,查看以往分析信息,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调查相对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主要是通过人工的“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的方式进行当事人的财产等查控操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高法〔2020〕11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网上诉讼服务效率,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2.《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日附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电子送达操作手册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比起传统的送达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及时高效;二是成本低;三是便捷,受送达人可用手机随时查看。
目前,电子送达有三种方式:网络送达、邮件送达和短信送达。
民诉法中规定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同意电子送达可在立案庭提交实体材料时签署,如下图所示:
1、网络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当有送达信息时您会收到类似如下的短信:
按短信中的网址登录后,录入“证件号”和短信中的“签名码”,点击按钮,通过系统验证后,点击按钮下载送达法律文书,如下图所示:
注意:没有通过验证时“下载”按钮为灰色,不可点击,只有通过验证后才能够下载。
对于“什么是签名码?”、“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无法签收文书?”等常见问题可在右上角查看,如下图所示:
2、邮件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常用电子邮箱,当有送达信息时您会收到类似如下的短信:
登录电子邮箱,在“收件箱”的邮件列表中找到送达邮件,如下图所示:
打开邮件,点击链接确认签收后,才能下载附件中的送达法律文书,如下图所示:
3、短信送达:
受送达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当有送达信息时会收到送达短信,请仔细阅读短信内容,并回复确认短信。
如下图:。
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
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作者:梁红霞高建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传统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显现出局限性和繁琐性,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司法文书的送达进行概述及对电子送达的定义、优点等详细解读,分析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状,发现其在立法、安全保障、及时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据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司法文书送达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司法文书民商事诉讼电子送达作者简介: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争议;高建平,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05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和优点(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认为,电子送达就是用电子邮件和附件或是用电话的方法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相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发送给特定的当事人,对方未就是否接收到相关形式的通知提出再次发送就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区域中的、载体为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用电子的、光学的或类似其他手段来生成、收发、储存法律诉讼文书。
笔者认为,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主要包括电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录音电话送达,电视、网络公告送达,新型社交媒体送达等。
(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优势1.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在诉讼中,送达的客体为各类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始终。
司法文书若采用电子送达,法院的送达人员只需要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网络就能将司法文书送达到当事人,而非将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路途中,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2.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再到合议判决存档阶段,从发送司法文书副本、传票,研讨案情、庭前调解、交换证据、开庭审理,送达裁判文书、执行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缺一不可。
电子送达环节及操作流程
电子送达环节及操作流程Electronic Service of Process.Introduction.Electronic service of process (e-service) is a method of delivering legal documents to parties in a lawsuit or other legal proceeding using electronic means, such as email, text message, o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s. E-servic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mon as court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adopt rules and procedures to facilitate its use.Benefits of E-Service.E-service offers several benefits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of service, such as:Speed: E-service can be completed much faster than traditional methods, which can take days or weeks.Convenience: Parties can receive and review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anytime, anywhere.Cost-effectiveness: E-service can be less expensive than traditional methods, which may involve postage, delivery fees, or personal service.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E-service reduces the use of paper and other physical resources.Requirements for E-Service.To be valid, e-service must meet certain leg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Consent: The party receiving service must consent to receive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Consent can be explicit (e.g., through an agreement or court order) or implied (e.g., by using an email address o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that supports e-service).Technological capability: Both the sender andrecipient must have the technological capability to send and receive electronic documents.Security: Electronic documents must be transmitted in a secure manner to protect against unauthorized access or alteration.Procedures for E-Service.The specific procedures for e-service vary depending on the court or government agency involved. However, general steps typically include:1. Filing a motion or request: The party seeking to serve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must file a motion or request with the court or agency.2. Service order: The court or agency will issue an order approving e-service and specifying the method and terms of service.3. Preparation of documents: The documents to be served must be prepared in an electronic format that is compatible with the service method being used.4. Transmission: The documents are transmitted to the recipient's designated electronic address or filing system.5. Proof of service: The sender must provide proof of service to the court or agency, typically by filing an affidavit or certificate of service.Legal Challenges to E-Service.E-service has faced some legal challenges, including:Due process concerns: Some parties have argued that e-service may violate their due process rights by not providing them with actual notice of the proceedings.Technical issues: E-service can be affected by technical issues, such as email failures or system outages.Digital divide: E-service may create a digital divide, where parties without access to or knowledge of electronic devices are disadvantaged.Conclusion.E-service offers several advantages over traditional methods of service, but it also presents some legal and practical challenges. As court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continue to adopt e-service,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it is implemented in a fair and equitable manner.中文回答:电子送达。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作为受送达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网上立案的,原告应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
相关信息传送至“山东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并在电子送达平台予以标注。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其他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通话过程应当语音留痕并存卷备查。
第四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
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
第五条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
第六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
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
第七条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20180418)
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一、如何实现电子送达1.在内网系统中点击常用功能,添加诉讼服务系统或者直接打开IE浏览器在网址框输入弹出页面2.选择法院3.输入与审判系统相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4.点击“诉讼服务管理-网上送达”功能5.点击“新增送达”按钮,弹出页面6.输入“数字”,点击“案号”后方的查询案号7.选择案号8.输入标题,在签收人方框点击“选择”按钮,选择送达的律师9.在需送达的文书界面点击“选择”按钮选择要送达的文书10.双击每个文书标题可以查看文书正文11.“备注”功能可以进行话语描述12.确认所有内容没有问题后,点击下方“发送”按钮,进行发送13.如需打印文书送达凭证,选中记录后,点击“打印”功能二、如何转接律师提交的电子材料1.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专岗人员登录后,在“材料转接”中可看到待接收记录:2.点击接收“”,填出处理页面分为两种处理结果:(1)【接收】需填写“材料处理情况”点击“接收”,弹出“接收成功”对话框,点击“确定”接收成功后,对接审判系统,材料自动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2)【退回】无需填写,表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点击“退回”,材料不再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20180418)
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法院版)一、如何实现电子送达1.在内网系统中点击常用功能,添加诉讼服务系统或者直接打开IE浏览器在网址框输入http://150.27.0.61:8181/scsfgk/login.jsp弹出页面2.选择法院3.输入与审判系统相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4.点击“诉讼服务管理-网上送达”功能5.点击“新增送达”按钮,弹出页面6.输入“数字”,点击“案号”后方的查询案号7.选择案号8.输入标题,在签收人方框点击“选择”按钮,选择送达的律师9.在需送达的文书界面点击“选择”按钮选择要送达的文书10.双击每个文书标题可以查看文书正文11.“备注”功能可以进行话语描述12.确认所有内容没有问题后,点击下方“发送”按钮,进行发送13.如需打印文书送达凭证,选中记录后,点击“打印”功能二、如何转接律师提交的电子材料1.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专岗人员登录后,在“材料转接”中可看到待接收记录:2.点击接收“”,填出处理页面分为两种处理结果:(1)【接收】需填写“材料处理情况”点击“接收”,弹出“接收成功”对话框,点击“确定”接收成功后,对接审判系统,材料自动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2)【退回】无需填写,表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点击“退回”,材料不再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19〕76号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第一条(概念)网上立案是指各级法院的立案人员对当事人通过身份认证或律师、法律工作者凭本人登陆密钥进入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立案范围)申请网上立案的范围为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各法院确定专人负责网上立案,每个法院需安排2位网上立案法官便于及时回复,如有人员变更,各法院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报高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
第四条(及时审查)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收到工单后半小时内。
第五条(回复方式)立案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的,立案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处理方式)网上立案处理方式分为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充材料、补正、约谈和其它等。
第七条(符合立案条件)对网上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
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
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正文:----------------------------------------------------------------------------------------------------------------------------------------------------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一、纸质诉讼材料的准备1.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制作证据清单;首次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为“证据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依次为“证据清单(二)”等;2.证据清单应当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现,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编辑软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参考样式附后);3.证据清单应当按证据组(件)区分条目,同一组(件)证据拟定能够简明反映证据内容的组(件)标题,标题不得重名;4.证据清单中每一组(件)证据应当标明该组(件)序号和页数;5.补充递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证据组(件)的序号按顺序自然衔接上一份证据清单序号继续编号;6.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材料页下方右侧位置,页码编写以每组(件)证据为单位,无需编写连续总页码;7.纸质证据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8.证据材料中如有数码照片或音视频文件的,应当在证据清单中单独作为证据组(件)标明并拟写标题。
二、电子诉讼材料的制作1.纸质文本类证据材料一般以扫描为PDF文件的方式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对页数较少、内容清晰、形式规范或少量不宜开拆的纸质文本,可通过高拍仪或手机进行拍摄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2.同一证据组(件)内的材料应当通过连续扫描方式合并在同一个PDF文件内,合并排列的顺序与纸质材料排列顺序保持一致;3.扫描仪分辨率一般设置为彩色模式下300DPI;4.以电子文本形成的、不含有手写签名或印章的证据材料可直接通过电子文本软件生成PDF格式上传,无需打印后扫描;5.电子证据材料形成后应当按照证据清单组(件)对应上传,每一组(件)材料为1个电子文件;电子证据文件命名应当与证据清单标题保持一致;该组(件)证据材料扫描后文件容量过大无法上传的,应当先对纸质材料拆分成两组(件)以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8〕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浙高法〔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浙高法〔2020〕3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配套“e键智能送达”全省上线,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
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9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1.什么是智能送达系统?答:智能送达是法官办理送达事务的重要辅助系统,具有送达地址审前统一试确认、准确识别送达方案、节点智能触发送达任务、全渠道查询在案当事人其他地址、线上线下送达同步推进,以及当事人确认地址集成汇总管理等特点。
“e键送达”作为智能送达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是针对线下送达难提出的解决方案。
它将待送达的文书、当事人地址线上推送至目的地邮政部门,由邮政部门打印文书、封装材料、安排投递,法官可以通过送达系统实时监控邮件物流轨迹。
投递结束后,快递面单自动回传,并回填电子卷宗。
2.智能送达系统适用于哪些案件的办理?答:目前,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均可适用智能送达。
涉及的案号主要包括民辖终、民初、民终、民申、民再、民撤、行初、行终、行申、行再、执、执恢、执异、执复等。
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选择或者增添案号进行开通。
具体办案过程中,遇有当事人被羁押等情形,不适宜继续在智能送达系统上流转的,应当及时恢复人工联系送达。
3.智能送达系统如何形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答:送达地址的确认是有效送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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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提交)平台操作指引
(法院版)
一、如何实现电子送达
1.在网系统中点击常用功能,添加诉讼服务系统或者直接打开IE 浏览器在网址框输入150.27.0.61:8181/scsfgk/login.jsp弹出页面
2.选择法院
3.输入与审判系统相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4.点击“诉讼服务管理-网上送达”功能
5.点击“新增送达”按钮,弹出页面
6.输入“数字”,点击“案号”后方的查询案号
7.选择案号
8.输入标题,在签收人方框点击“选择”按钮,选择送达的律师
9.在需送达的文书界面点击“选择”按钮选择要送达的文书
10.双击每个文书标题可以查看文书正文
11.“备注”功能可以进行话语描述
12.确认所有容没有问题后,点击下方“发送”按钮,进行发送
13.如需打印文书送达凭证,选中记录后,点击“打印”功能
二、如何转接律师提交的电子材料
1.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专岗人员登录后,在“材料转接”中可看到待接收记录:
2.点击接收“”,填出处理页面
分为两种处理结果:
(1)【接收】需填写“材料处理情况”
点击“接收”,弹出“接收成功”对话框,点击“确定”
接收成功后,对接审判系统,材料自动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2)【退回】无需填写,表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点击“退回”,材料不再推送至该案过程卷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
收到后请于一周填妥寄回××××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民初……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
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侨团体证明。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
本院诉讼费开户名称:××××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账号:……。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容或不予公布。
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你委托了律师代理本案,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使用律师在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专用账号接受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送达。
七、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联系人:……(写明、部门、职务)
联系:……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应诉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民初……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案号为(××××)……民初……号。
现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副本后十五/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自然人应当提交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明书。
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
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侨团体证明。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容或不予公布。
六、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全省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你委托了律师代理本案,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使用律师在电子送达(提交)平台的专用账号接受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所有诉讼文书送达。
七、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联系人:……(写明、部门、职务)
联系:……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