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3篇)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一、前言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实行“大病保险、小病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旨在解决农民看病以及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是指医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结算、报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从医院的角度,详细介绍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二、收费规定1.门诊收费医院门诊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规定如下:(1)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的门诊诊疗项目进行计费;(2)参保人员凭新农合卡进行刷卡结算,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3)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费用清单打印和报销。
2.住院收费医院住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收费规定如下:(1)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诊疗项目进行计费;(2)住院期间的费用按照医院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3)住院期间的费用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费用清单打印和报销。
三、结算规定1.门诊结算医院门诊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结算规定如下:(1)门诊诊疗结束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结算材料;(2)参保人员通过刷卡进行结算,个人支付自费部分;(3)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住院结算医院住院针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结算规定如下:(1)住院结束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材料;(2)医院根据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费用清单打印;(3)参保人员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自费部分;(4)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四、报销规定1.门诊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的规定如下:(1)门诊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核定;(2)参保人员持核定后的费用清单和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2.住院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如下:(1)住院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核定;(2)参保人员持核定后的费用清单和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五、管理流程1.门诊管理流程门诊管理流程如下:(1)挂号:参保人员持新农合卡到挂号处进行挂号;(2)就诊:按照医生的诊疗要求进行诊疗;(3)结算:参保人员凭借新农合卡刷卡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结算材料;(4)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费用清单,并根据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晋办发[200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在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执业资格的,并经省、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批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遵循农民就医就近、方便及技术、功能合理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价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愿意为参合农民服务,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主动提出申请;(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一)发布公告或通知。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二)递交申请。
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医院的一般情况及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行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来自:xiexiebang)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本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
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及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区乡镇、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动员和集资工作,保证参合率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合管办负责农民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收缴及拨付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合管办编制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体参合资金的资助工作;农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支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规范药品购销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广电、报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报道。
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
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一、引言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是为了解决居民医疗费用过高、医疗保障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旨在通过合作医疗的方式,为湖北省广大居民提供可持续、高效的医疗保障,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本文将介绍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全套内容,包括筹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报销等方面。
二、筹资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居民个人缴费和社会筹资三个渠道。
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医保基金等方式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合作医疗的运行。
居民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一定比例的合作医疗费用,以确保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
同时,通过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捐赠,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项目。
三、定点医疗机构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和管理制度。
通过评审机构的严格审核,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能够提供符合合作医疗要求的诊疗服务。
同时,湖北省采取了优先发展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医保支付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采用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经过报销流程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门诊费用的报销。
对于大额医疗费用,居民可在达到一定的自付额后,由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统筹支付。
五、费用报销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费用报销程序相对简化,以提高效率和方便居民。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只需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凭证和相关证件,即可进行费用报销。
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报销手续,湖北省还推行了线上报销的方式,居民可以通过指定的网站或移动端APP进行费用报销。
六、制度监督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监督机构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冀卫农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4号)各市卫生局、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地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二)功能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级医疗机构,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县级医疗机构和提供危重、疑难疾病诊治的省、市级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
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
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会主要职责: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合管办主要职责:1.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2.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转;3.负责审核补偿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4.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并负责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合病人住院、用药、出院和补偿过程实行监督;6.负责评审、确认、管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7.监督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经费的支付业务。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额费用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全县统一为大额费用补偿型。
农民自愿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农民正常的医疗消费支出,不属农民负担控减范围。
第三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镇筹县管、分段累进补偿”。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县、镇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和卫生、农工(经)、财政、监察、广电、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合管办),分别设在县卫生局、镇卫生院.第五条合管会职责:l、负责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2、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决算。
3、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4、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条合管办职责:l、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对受委托承办机构兑付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指导和监督。
4、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工作,并负责对下一级相关机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参加对象第七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参加者按约交纳基金后,遇婚嫁、死亡、搬迁、入伍及外地求学等,当年均不办理中途退出手续.第九条参加者的义务1、按期全额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2、自觉遵守并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
第十条参加者享有的权利1、就诊医药费按标准获得补偿;2、对指定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补偿、管理进行监督.第四章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基金筹集标准,农村居民按每人全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交纳,县镇财政按省市规定标准予以补贴,并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的支持。
农合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医保”)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农合医保的农村居民以及从事农合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农合医保工作应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坚持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合医保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农合医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机构开展农合医保工作;3. 负责监督农合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 负责处理农合医保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5.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农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合医保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信息管理等工作;2. 负责审核、支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3.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4. 负责宣传农合医保政策,解答农村居民疑问;5. 负责处理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事宜。
第三章参保管理与缴费第七条农合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农村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
第八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月缴纳,具体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3月,缴费期满后,农村居民方可享受农合医保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农合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农村居民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2. 医疗设备齐全,技术水平较高;3. 服务质量良好,收费合理;4. 接受农合医保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甘草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镇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镇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镇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镇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
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八条:凡在本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九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村按照镇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
合作医疗为每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向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根据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原则: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中医与西医并重,兼顾专科与特色,注重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降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效率。
第五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㈠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㈡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㈢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㈣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㈤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成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具备资格并愿意承担新农合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相应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㈠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㈡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㈢主要部门、科室及医疗项目;㈣大型仪器设备清单;㈤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医疗费用、出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医疗费用、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用);㈥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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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关于印发《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和封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合作医疗基金。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区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60元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50元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区财政局根据参加的实际人数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区卫生局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严格实行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其中,划转大病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115元,门诊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35元。
实施门诊统筹后,我区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部用于门诊统筹,不再提取2元难入大病统筹基金。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区合管办提交的“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划转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区合管办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条乡(镇)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统筹部分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各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二条区合管办在每季度末和年底,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区卫生局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照《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区合管办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报销方式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申报和集中支付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花费的医药费用在所属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核报,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所住医(卫生)院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经医疗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先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报销医药费用,在下月10日前报区合管办审核。
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按规定向负责转出的医疗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九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持家庭帐户储蓄卡、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或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到当地乡镇卫生院(西街办事处辖区的农民在区人民医院)审核、登记、盖章后在“家庭帐户”设立银行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 违反资金申报程序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报销内容、报销标准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年)度报表,信息资料失真的;
(五)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认真、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的。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区合管办、卫生、财政、开户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乡合管办负责组织和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事宜,向委托收缴的有关机构提供参合对象的具体数据,审核申报各定
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并办理各项基金结算;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受托收缴的乡(镇)财政所负责代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征缴情况,办理收缴资金的划转;
(三)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合管办具体业务,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四)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财务制度的制定及财务监督工作;及时归集,划拨资金,同时配合区卫生局制定补偿方案;
(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受托收缴机构开具的凭证划转基金收入,并根据财区财政局签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划转款项,按规定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报销,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作医疗制度和各项医疗卫生法规,并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机构,按规定严格核算垫支经费,单独建帐,如实申报。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区、乡合管办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及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等。
乡(镇)合作管办应在每季度末把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报销情况在本乡(镇)和各行政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授权,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帐户、用途、流程、认证、透明监管,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身份、交易权限和金额权限的合法性审查,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拆借、贪污基金的;
(二) 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 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
(四) 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 虚报、冒领、套取基金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