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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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续)
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 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 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 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
改,补充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 志的设置要求等。
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GB50058-9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9、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本规范共分12章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
修订内容
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 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 规范,并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 修改。
GB50196-9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其他相关规范
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6、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 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 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 内的财产安全
保证建筑结构安全 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
续性 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
安全
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
➢建筑的主动防火 ➢建筑的被动防火 ➢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 ➢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 ➢火灾预防
适用范围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居住建筑);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பைடு நூலகம்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不同屋面形式
跃 层
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建筑层数
系统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
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系统规范(续)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不适用范围
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的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 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 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 宜从其规定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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