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浅析(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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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六)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照“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依据本办法细化选聘办法和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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