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以及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同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低等问题。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较低。
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和解协议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规范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淮和程序。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作者简介:杨智(1986-),男,山东济南人,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摘要】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说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在长时间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在本土司法领域的大量实践之中,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与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了和解程序的范畴,为司法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辟了新道路。
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有许多问题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与思考。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完善最近几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正在纳入刑事和解制度的范畴,比如情节比较轻微的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
在司法机关的不断努力探索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促进了司法效率,很好地贯彻了“大调解”的理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该修正案。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行为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与价值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运用国家公权力,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我国传统的刑罚理念倾向于惩罚,对犯罪行为人严惩不贷是通常的作法。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则形成了更多元化的机制,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增加了刑法的人情味。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困境与完善——兼评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发 生刑事案件之后, 因为刑事犯罪行为的危 坏 的当事人 之 间 的关 系 得 到 修 复 , 有 利 于 当事人 之 间继 续 和 谐 害性极大, 必须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 定侦查、 起诉和审判 , 相处 ; 其 次 刑事和解必须基于当事人之 间的自愿 , 只有在 双
不得进行调解 、 和解 。 而 刑事和解 , 是指发生了危害性较小 的 方 自愿 且符 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 时才能进行刑事和解 , 刑事 和
己给被 害人所带来 的巨大伤 害, 有利于其真诚悔过。同时, 犯 刑事和解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 使一度引起广泛争议的刑事和
罪嫌疑人 ( 被 害人) 也会在刑事 和解 的过程中讲述其行为背后 解 正 式 具 备了合 法 地位 。 的真正原因, 加之对 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 、 道歉之后, 容易获 在2 0 1 2 年全 国人大修订 的 《 刑诉 法》 第五编中, 新增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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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 z , 中 总第 s z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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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 w Pe r s pe ct i ve
四个刑事诉 讼特 别程序, 分别为 “ 未成 年人刑事 案件诉讼程 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 的, 公诉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
序 ”、“ 当 事人 和 解 的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 、“ 犯罪嫌疑人、 被 从 宽 处 理 的建 议 。 如果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的, 公 告人 逃 匿 、 死 亡 案件 违 法 所得 的 没 收 程 序 ” 、“ 依 法 不 付 刑 事 诉机 关可 以作 出不起诉 的决定。 在上述几种情形下, 人民法院
刑事件之后, 通 过调停人、 主持者的介入, 刑事犯罪嫌疑人 ( 被 解 的适用范围、 程 序等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刑事和解制度之完善[摘要]刑事和解制度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而成为我国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刑事案件的新形式。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行,新增刑事和解专章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对受案范围、程序启动、和解后的效果等方面也有了规定。
然而,实践表明该制度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方面等还存在问题。
N市检察机关是较早试行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者之一,其探索过程正是刑事和解适用、发展的一个缩影。
选取N市检察机关处理刑事和解案件为研究样本,有利于完善新修订法律的实施和既往实践的对接。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宽严相济;刑诉法修正案;检察实践本文采取调查分析、个案观察等实证研究方法及规范分析方法,对N市2009年至2011年刑事和解案件充分调研,系统分析N市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衔接和执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刑事和解概述(一)刑事和解概念和内涵通常认为,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①其基本模式是受害人通过同加害人直接协商而达成以经济赔偿等为内容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和解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以合作的方式彻底解决矛盾,是刑事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
同时,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历史的使然。
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刑事司法应当积极倡导一个有利于冲突双方和谐共处的司法架构,即以刑事和解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三)对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该制度的实行可能导致实质上的司法不公。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司法程序,旨在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司法压力、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为适用对象,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调解为主要手段。
该制度通过引导犯罪者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进而减轻或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其次,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再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者过于宽容的现象,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导致一些被害人在协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同时,应提高立法层级,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人了解其意义和作用。
3. 强化司法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最初是西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主张关注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一种全新的理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明确了检察公诉机关在具体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地位,以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法律、理论、政策和实践基础,能实现化解矛盾、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等效益。
文章通过分析目前实施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完善方向,以期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平;效率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章节,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为检察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解使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在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被害方来说,其在处理的过程中获得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因此,在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惩罚政策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案件处理方式。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意义(一)赔偿了损失,化解了矛盾据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份,温岭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近百名轻微刑事犯罪人与被害人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协议后支付赔偿,并履行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
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就达到35件。
被害人提前满足诉讼维权需求,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消除了讼累,对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司法表示满意。
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及完善建议
等早已确立 , 它 改 变 了 以往 刑 事 司法 以 国 家 为本 位 的 传 统 , 主 张 加 强 对 受 害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是 西 方 三 十 年 刑 事 司法 领 域 的 一 种 改 革 尝 试 。为 刑 事 司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发 展 注 入 全 新 的 理 念1 2 ] . 就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在 我 国 的产 生 . 其 标 志 性 事 件 是2 0 0 2年黑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审 判 的 “ 中 国辩 诉 交易第一案” , 从 此 一 种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方 式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的 广泛关注 。 并且不断与实践 磨合 . 最 终 在 新 的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一
1 、 有 明确 的 被 害人 。 且 和 解 必 须 经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 双
方 同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定 义
刑 事 和解 在 西 方 称 之 为 “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人 的 和 解 ( v i c t i m— o f e n d e r r e c o n c i l i a t i o n ) ” f l l , 在 很 多 国家 。 如美国 、 英 国
有 明 确 的 被 害 人 是 刑 事 和解 适 用 的对 象 条 件 。 由 于 刑 事 和解 的后 果 通 常 对 犯 罪 嫌 疑 人是 有利 的 , 所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般 会 同 意 和解 , 这 样 和解 的 成 功 主 要 取 决 于 被 害 人 的意 愿 , 即 和 解 的 主 动 权 掌握 在 被 害 人 手 中 。 如 果 被 害 人 不 愿 意 和
山东 省农 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学 报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诉犯罪。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同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 要是让公众清楚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对犯罪进
人和加害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在这一对话的过程中, 行惩罚依然是保护社会、实现正义的主要途径,刑事和解只是对
对于和解的内容和进行的方式被害人都有权利作出选择,并可以 刑事诉讼模式的补充,而且仅被限定在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以
(一)对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增加“被告人认罪”的限定
(一)片面追求司法效率,功利主义浓厚
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案多人少以及结案的工作压力,司法机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犯罪人虽然愿意为被害人提供赔
关往往片面追求司法效率,敦促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 偿,但对自己的罪行认识不深,不思悔过的情形,而刑事和解之所
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是对被害人承受能力的考验,也在很大程 解机构主持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 。后两种模式的和解主持者是
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轻罪刑事 确定的,较之前一种模式和解的进程不能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把握
案件能够通过当事人的和解得到有效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通过 但能够保证和解能够较为规范的进行。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
民族“和合”的思想传统,也顺应了和谐社会背景下“以人为本”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刑事和解的适
司法理念,在现阶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的研究意义。
用范围为:(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
(三)社会和谐促进功能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能够最大程度的对被害人进行物质上 事和解主持者的职能。
刑事和解制度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我国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全面细致地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明确了操作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着眼于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的现状和困境,并对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现状完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在相关单位、组织的调节下,双方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依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从宽处罚的诉讼活动。
在当前深入贯彻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大力发扬以人为本的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相关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经审查确认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将刑事和解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一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与国际靠拢的不懈努力,体现的是进步时代的要求以及先进思想观念的感召。
同时处理好刑事和解的案件对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地位的加强以及参与度的提高,对节约司法资源,快速、良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重大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完善探微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收稿 日期 :2 0 1 2 — 0 8 — 2 8 作 者筒介 :李广 辉 ( 1 9 6 2 一) ,男 ,河南信 阳人 ,汕头大学法学 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博 士 ,研究 方向为 民商法和 司法
制度 ;高静苑 ( 1 9 8 8 一) ,女 ,河南南 阳人 ,汕头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研究 方向为民商法 和司法制度 。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 比较重要 的一项刑事司
法 制 度 ,但 在 中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的刑 事 和解 被 许 多
人批判 为 “ 以钱赎刑 ” 。多数学者却并 不这么认
为 ,吴 文新 认 为 刑 事 和 解 缩小 打 击 面 ,缓 和社 会 矛 盾 ,有利 于 和谐 社 会 的 建设 ,体 现 刑 罚 的谦 抑
2
南方 职业 教育 学刊
第 3卷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在第 5
编第 二 章 增加 规 定 当事人 和解 的公 诉 案 件诉 讼 程
序 ,将 刑事 和解 的适用 范 围由 1 9 9 6年刑 事诉讼 中
情形 , 从而使刑事和解异化为 “ 以钱赎刑” ,使人
对 司法公 正产 生怀疑 。 ( 三 )缺 乏监 督 制约 机 制 ,容 易产 生 司 法腐
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 的,其纠正 了传统刑事 司法的偏颇 ,实现 了刑事 司法实然正义 ,是人类
的一种 理性选 择 。
二、刑 事和解 制度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刑 事 和 解 是 从 西方 引 进 的一 种制 度 ,这 种 制 度 在 其 他 国家 的实 行 是 有 法律 基 础 的 ,一 些 国家 还 专 门就 刑 事 和解 的推 广 进行 立 法 ,从 而使 此 制 度 有法 可依 。我 国于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 十一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作者:亓淑云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案件的方式,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程序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不足。
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更好地构建和解制度进行阐释,以期对于完善刑事和解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监督机制;配套制度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通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获得其谅解,司法机关从而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公诉案件的和解改变了国家公诉机关垄断犯罪追诉权的局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可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不起诉等非刑罚化的处理决定,和解协议也会对作为量刑情节对于法院刑事审判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的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宽缓处理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刑诉法修正案中的专章规定对于统一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现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适用规则合理,程序运用正当,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积极社会效应,它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弥合人际裂缝,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1]从法理上研究分析,刑事和解是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大限度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加入了人文关怀,是刑事司法的有益探索,无论对于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都有一定意义:第一,针对办案机关:(1)缓解近年来愈发严重的上访申诉问题。
被害人的上访,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告人在可能获得量刑优惠承诺、甚至避免被贴上罪犯“标签”的“鼓舞”下,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从而有效遏制上访申诉的泛滥化趋势。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其完善
的中止犯、 初犯、 偶犯、 过失犯、 未成年犯 、 老年犯等主观恶性、 客 观 危害 较 轻微 的犯 罪 ,以及可 能 判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 管 制 、 役或 者 缓刑 、 处 罚金 、 拘 单 资格 刑 的 轻微 刑 事犯 罪 都适 用 于 刑 事 和解 制度 。
( ) 用条件 。 二 适
刑 事 和解 的 适用 条件 主要 包括 五 个方 面 : l有 明确 的被 害人 。刑 事 和 解必 须 以具 体 被 害人 ( 括 个 、 包
一
、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 涵 义 和特 点
人 的 集体 ) 的存在 为 基础 。
2案 件 事 实清 楚 , 、 证据 确 实充 分 。也 就 是 说加 害 人确 实 对 被 害 人 的精神 和 身体 有所 侵 害 , 而且 加 害人 对 已存 在 的侵 害 事 刑事 和解 制 度 是西 方刑 事 法学 的创 举, 于上 个世 纪 7 年 始 0 实供 认不 讳 。 代 加 拿 大安 大 略 省基 秦 拿 县 的一 次 “ 害 人~ 加害 人 ” 解 尝 被 和 3 加 害人 真 诚认 罪悔 过 , 极赔 偿 损 失、 复 原状 、 礼道 、 积 恢 赔 试 方 案 。在 我 国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最 早 实 践 是南 京 市 雨花 区 自 歉, 并且 已经 切 实履 行 。 2 0 年 4月起 在全 国 率先 试水 “ 事和 解 ” 04 刑 机制 , 一些涉 及 轻 对 4 被 害人 一 方对 加害 人 予 以谅 解 。 且要 求或 者 同意 对 加 、 并 伤 害 等 的刑 事 案件 , 允许 加 害方 和 受 害方 “ 了” 私 。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理 。 刑 事 和 解 即所 谓 刑 事和 解制 度 , 国外 又称 作 之为 “ 害 在 加 5 双方 自愿 原则 。 、 双方 当事 人 同意 和解 并 出 自真 实 意愿 。 人 与被 害人 的和解 ”vc m o ed reoclt n 简称 V A) (ii -f n ercniai , t io O 。 三 、I 开 事和鼹 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l 是 指通 过 调 停 人使 刑事 和解 受害 人 和加 害人 直接 交 谈 、 同协 共 商 达 成 经济 赔 偿 和解 协 议后 , 法机 关根 据 具体 情 况作 了有 利 司 ( ) 一 刑事和解制度的优 势体。 于 加 害 人 的刑 事责 任 处 置 的诉讼 活 动 , 括 经济 赔 偿和 解和 刑 包 1能够 有 效地 提 高诉 讼效 率 , 、 降低 诉讼 成 本 。 事 责 任 处置 两 个 程序 过 程 。在 和解 过 程 中 , 被害 人与 加 害人 可 对那 些 轻微 刑 事 案件 , 通过 刑 事 和解 在 检察 环 节 结案 , 无 充 分 阐述 犯 罪 给他 们 的影 响 及对 刑 事责 任 的意 见等 方面 内容 , 疑能 提 高诉 讼 效率 , 低诉 讼 成本 降 2 有 效 地 防止 未 成年 人 再犯 罪 。 、 选 择 双方 认 同的方 案 来 弥补 犯 罪所 造成 的损害 : 刑事 责任 处 在 轻微 刑 事犯 罪 的被 告人 多 是 未成 年人 , 们 犯罪 往 往只 是 他 置 过 程 中 , 害人 能 获得 从 轻 、 轻或 免 除处 罚 。这 样 , 加 减 被害 人 时冲 动 。作 和解 处 理 , 他们 真 心 悔过 的 基础 上 , 护人 或 在 监 在 精 神 和物 质 上可 以获得 双 重补 偿 。 加害 人 则可 以赢 得 被害 而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从轻处分,这有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得到恢复。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推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题中之义,开展刑事和解制度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
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剖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开展现状,提出刑事和解制度未来开展的建议,希望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开展。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制度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开展现状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在我国目前尚属一种新兴制度。
虽说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有初步开展,但其在现实中仍面临不小困境。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开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矛盾“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报应理念,这种根深蒂固的报应正义理念对现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具有很深影响。
人们对于犯罪者深恶痛绝,认为必须对犯罪者施加严厉刑罚,惟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而刑事和解所秉承的理念明显与报应正义理念相矛盾。
在刑事和解案件中,通过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就很有可能被从宽处分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命〞、“花钱买刑〞现象,而这与传统的报应刑刑罚理念相抵触,也是司法公正所不容许的。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那么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根本原那么,这就要求对于犯罪人,一定要依法定罪处刑,不能随意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
但在刑事和解案件中,一旦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分,而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那么。
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等作 为条件 , 仅仅 由公诉人 根据胜 诉 的把 握来决 定 , 交易结
果 可能违 背被害人的意愿 。 二、 刑事和解 制度的实践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 , 不 仅 创新 和丰 富 了刑事 纠纷 的处 理 方 式, 而且能 够最 大 限度 的缓 解社 会矛 盾 , 实现被 害人 、 加害 人 以及司法机关三赢 的 良好 效果。
理解 :
( 一) 尊重被 害人 的主体地位 , 切 实维护其合 法权 益
在刑事 和解 制度 中, 被 害人 以前 所未 有 的姿 态登 上 了 刑事 司法 的舞 台 , 取得 了解 决刑事 纠纷 的主动权 和决定 权 。
被害人表 达 自身 意愿 的权 利得 到保 障 , 其意 见得 以充分 的 阐述并被 尊重 。同时 , 刑 事和解 中的和解 协 议是 双方 充 分
程序进行处理 , 这使 得矛 盾纠纷 的解 决较 “ 私 了” 更具稳 定
性 和 正 当性 。
第三 , 刑事和解更区别于“ 辩 诉交易 ” , 其 本质属性 是 自 愿性 , 由双方 当事人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充分 的对话 、 协商 , 形 成合 意。而后者一 般不征求 被害人 的意见 , 不 以道歉 、 赔偿
刑” 、 “ 权钱交易” 、 “ 司法腐败 ” , 背离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
和 目标 。
决变得 更加平 等 、 公平和 自愿 , 犯罪 人的诉讼 权利得 到 了保 障。而且 , 刑事和解制度贯彻 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 策 , 对一些
积极赔偿 的轻微刑事犯罪 的被告人 处 以非监 禁刑或 免除刑 罚, 这样有利于避 免长 期羁 押和 监禁处 罚 中的交 叉感 染 以 及“ 犯罪标签” 效应 , 能 够促使犯 罪人感恩社 会 , 反思 自己 的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调解”思想,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调解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偏袒一方、忽视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导致和解结果不公。
3. 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不足,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不够,导致该制度的应用范围有限。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调解方式,确保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偏袒一方等情况的发生。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障人权:刑事和解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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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案件的方式,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程序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不足。
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更好地构建和解制度进行阐释,以期对于完善刑事和解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监督机制;配套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通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获得其谅解,司法机关从而对加害人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公诉案件的和解改变了国家公诉机关垄断犯罪追诉权的局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认可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做出不起诉等非刑罚化的处理决定,和解协议也会对作为量刑情节对于法院刑事审判权产生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的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宽缓处理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刑诉法修正案中的专章规定对于统一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有重要
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
现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适用规则合理,程序运用正当,刑
事和解制度有着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积极社会效应,它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弥合人际裂缝,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1]从法理上研究分析,刑事和解是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大限度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加入了人文关怀,是刑事司法的有益探索,无论对于司法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都有一定意义:
第一,针对办案机关:(1)缓解近年来愈发严重的上访申诉问题。
被害人的上访,使得检察机关和法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告人在可能获得量刑优惠承诺、甚至避免被贴上罪犯“标签”的“鼓舞”下,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从而有效遏制上访申诉的泛滥化趋势。
(2)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现阶段我国犯罪数量增多,各种新型犯罪不断增加,基层司法机关压力巨大,导致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等问题。
刑事和解的出现,可以实现案件的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针对被追诉人。
办案机关撤销以及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不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避免了犯罪记录。
即使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告人也会获得从宽的处罚。
第三,被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由于缺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的保障措施,在刑事和解制度的语境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执行状况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四,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刑事和解也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和解一方面采取多样性的司法解决模式,来控制犯罪,案结事了,
达到追诉目的。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能最大限度使得被害人利益得到补偿,使得冲突减弱,维护社会安定。
二、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与存在问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三个法条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力。
这些规定既有一定合理性,又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
(一)刑事和解的原则
此次修正案中确立了和解的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在运用过程中必须遵循我国的刑事、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刑事和解的步骤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2]自愿性原则对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
出于强迫的和解,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不利于加害人真诚的悔罪和积极的赔偿,从而脱离了刑事和解的本意。
但是刑事和解需要更完整的原则作为支撑,而此次修改中却未与体现。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
1.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已有规定。
2.因民间纠纷、家庭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民
间纠纷一般源于平常琐事,家庭和亲属关系,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适用刑事和解能较好地教育挽救,预防犯罪。
[3]
3.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由于过失犯罪的轻微性,更适合刑事和解,从而得到被害人及社会的理解,有利于消除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对于他们实施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中也应该给予优先考虑刑事和解。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和法律效力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刑事和解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担当起主持人的角色。
侦查阶段调取和收集证据作为主要任务,如果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便宜侦查的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加害方并不悔罪、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则不适宜进行和解。
以免导致公安机关怠于侦查,在案件事实证据不明了的情况下促成和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权利有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4]
另外,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和解协议需数次履行的,检
察机关也可以暂缓起诉,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必须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如果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和解,法院则可以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很难保证刑事和解适用的效果,对于一些监督机制和后期实行效果的考察制度都没有规定,这显然是不妥的。
没有良好的保障机制,如何保障实行的质量。
和解的真正目的是让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的改邪归正,回归社会。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完善立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应对刑事和解有所规定犯罪后达成刑事和解的当事人,《刑法》中应明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刑法的规定。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当有一个渐进的扩大过程,但是对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条件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同时还应明确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增加公共利益保护原则,自愿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和解不成功案件也不应加重对于加害人的惩罚。
同时,和解协议还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反悔的现象,因此法律中还应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无效的条件。
(二)加强对刑事和解规范运行的监督
刑事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程序启动方式、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协议签订、履行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避免发生司法腐败,保证刑事和解程序规范、有序地运行。
首先,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滥用职权现象以及案件应立不立,防止腐败和职务犯罪。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要监督自己,这种监督职责由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承担。
再次,加强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对于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上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情形。
最后,要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刑事和解的监督纠正机制。
此外,法律可以规定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社区代表等可以参与刑事和解案件的评议,加强案件质量督察的力度。
(三)确定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使案件公正有序进行
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了同案件中加害人都真诚悔罪,但因履行能力各异,导致其最终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公众误以为可以花钱买刑、权钱交易。
因此,一是,应该明确在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赔偿的数额应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出灵活的赔偿数额参考系数及上限标准;三是,对于被告人经济确实困难无力赔偿情形,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相应的减少赔偿数额。
(四)建立完整的配套制度,使和解制度形成体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加害人回归社会后的帮教和监
督方式,因此,加害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还会危害社会,能否真正的悔罪,社会矫正的目的实现与否还需等待。
首先,刑事和解需要政府、社区、单位、家庭等的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制定多样化、个性化的帮教机制。
其次,对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一定时间后进行回访,使办案人员能够了解犯罪者的矫正和回归情况。
再次,在刑事和解中也应健全心理矫正工作,对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进行心理救治,从而提高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减少上访和申诉。
[5]同时,也应加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刑事法发展的趋势,我们相信随着社会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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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m].北京:北大出版社,201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