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实践特点与法律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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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实践特点与法律难点
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住房制度的不断改进以及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仅以青岛市市南法院为例,2008年以相邻关系和排除妨害
纠纷两个案由立案案件总数就达到47起,而2009年,案件总数也达到了38起,如此多发的相邻纠纷问题使得我们不
得不关注这个影响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并日趋复杂的问题。
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法条可视为对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虽然之后的司法解释及《物权法》对该条内容有所扩充,但并未突破第八十三条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案由,即相邻关系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另外还有一小部分以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立案审理。但不管何种案由立案,相邻关系纠纷都呈现了一系列的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
点。而这些特征和难点也使得法院的审判的艰难得以凸显。
二、案件特点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按照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4、相邻损害赔偿关系。而作为青岛市的中心城区,市南区部分老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大、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状况,因同一建筑物内的居民也发生纠纷和摩擦而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占两年案件总数的76.47%。相邻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扩张,必然涉及对建筑物内部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之争。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相邻关系纠纷可进一步分为两大类,一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专有部分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或因年久失修等,导致相邻方房屋结构受损、屋面渗漏水、存在安全隐患,这部分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为35.29%;二是在共有部分非法搭建、非法占用、安装空调外挂机等影响相邻方通行、采光、生活环境等,这一原因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所占比例为41.18%。而涉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如采光妨害、不可量物妨害(如烟尘、噪音、放射物等)的其他原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为23.52%。2、案件主体以自然人间诉讼为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
有人或使用人,因此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也十分的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等。而在市南法院所涉及的相邻关系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占所有案件总量的85.88%,原、被
告一方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仅占8.23%,原、被告双方均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仅占5.89%。3、老城区、学区房为纠纷发生主要地点市南区是新老城区并立的特殊城区,在
这两年所有的相邻关系案件中,发生在老城区及二十年以上房龄的老房子内的纠纷占到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两年案
件总数的62.35%。其中,2008年28起,占2008年案件总数的59.57%,2009年25起,占2009年案件总数的65.79%。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老城区房子年久失修,房屋质量较差,在遇到自然灾害或装修不当时容易造成雨水渗漏等危害相
邻权人的问题;二是因为老城区住宅空间相对狭小,设施配套相对不足,容易引发乱搭建、违章建筑等侵害相邻权人生活空间的矛盾;三是老城区内有许多传统学区房,区域内购房、租房市场繁荣导致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对房屋的长期关注与维护,在产生侵害相邻权人的情况下难以及时维修,易导致矛盾激化。4、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
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处于长期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利益冲突尖锐,矛盾难以调和。因此,在2008及2009年两年市南法院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结案后因问题尚未解决或新问题出现而再次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占两年案件总数的
17.65%,甚至出现在一起案件结束后,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案件,因此结案难了事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一大特点。三、审判难点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要求间的冲突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上。比较于本文涉及的相邻关系,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就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肯定应当适用,但该法更多的倾向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及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民法通则》也仅仅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上的内容虽对《民法通则》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均未超过十条,大大少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民通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相对重复,欠缺对具体标准的把握,尤其对发生在城市的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显简单。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
建筑物与建筑物应有多大的间隔及间隔比例标准,噪音的可容忍范围、相邻侵权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上均为空白。这导致法官在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需要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对自身审判权的使用造成困难,二是因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判等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责任构成及承担方式的规定,是相邻关系纠纷审判中的一大难点。2、调解困难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一方权利的扩张;而一方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对一方权利的限制。由于这类案件冲突的双方日常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常接触较为频繁,为避免对方借机寻衅、施加报复,相邻方在受到侵害时,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张其权利。因此,一旦到法院起诉,则意味着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同时,正由于日常接触较为频繁,原、被告间难免有些其他积怨,导致问题更加复杂化。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该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均为6起,仅占两年结案总数的13.64%和20.69%。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导致二楼、三楼均发生漏雨现象,而二楼其中一户居民则将三楼三户居民共同起诉为被告,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后经过调解,原告提出由楼上三家各赔偿300元的调解方案,在两家同意的情况下,其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