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边沁的功利主义讲述人:吴金府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
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
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
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
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
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
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
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
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二,功利主义原理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界定,边沁之前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约翰.洛克(1632—1704)的苦乐主义或者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造者而闻名于世。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边沁是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关键人物,他批判了启蒙时代的革命学说和当时的保守思想,创立了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并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一套包括立法议会制度、政体与官制以及司法和监狱制度的改革计划。
边沁的思想标志着西方政治思想开始从革命时期的权利政治观向功利政治观的转变,他的一系列政治设计和主张明显地表达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的改革要求,并且在英国议会和法律改革中得到了体现,推进了英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主要作品有:《政府论断片》《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宪法典》《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样一种行为。
”功利主义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政府如何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选举权。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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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杰里米·边沁:功利法学的鼻祖
杰里米·边沁:功利法学的鼻祖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学家、活动家和社会改革者,在19世纪被认为是功利主义哲学的鼻祖。
他的主要贡献是发展了功利主义这一道德哲学和政治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将行为或政策的价值取决于它们能够产生的快乐或幸福的总量。
这个理论崇尚社会和个人行为的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因此被许多人视为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民主制度等现代政治和伦理观的重要支持者之一。
功利主义哲学是指那些认为在实现最大总福利方面,最好的行为、政策和制度是最棒的行为、政策和制度的哲学。
这种观点的基础是“幸福原则”,这个原则主張一个行动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会产生最大的幸福量,而一个行动是错误的,是因为它不能产生最大的幸福量。
这个原则表明,人们的目标应该是追求自己和社会的最大幸福。
杰里米·边沁认为,人性是由“幸福狂热”和“痛苦逃避”这两个基本原则组成的。
他认为,从政府和国会到内部企业和组织,每个人都应该决策以最大化总体幸福为目标,也就是说,要决策以引向幸福的工具、政策和制度为基础,同时避免带来更多痛苦的行为、政策和制度。
功利主义哲学对经济学、法学和社会政治学领域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这个理论直接或间接地给了经济学家们理论基础,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原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这个理论也为法律学校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有必要制定法律和法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来评估它们是否有效和公正。
在社会政治学上,功利主义哲学成为了现代许多民主制度的理论依据,西方各国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实践都根据这个理论开展。
总之,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于现代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学和法学都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对于现代英国和美国的社会政治实践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社会提供了追求最大幸福的目标,同时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提供了决策的基础。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体系的贡献与局限。
[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Bentham Exposition to The UtilitarianismAbstract :Utilitarianism,also known a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is in the Westand the world an influential moral school, and its germination can trace back to ancient Greek Democritus and Epicurus happiness theory.Bentham isestablished in eighteenth Century in England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eory framework and great in strength and impetus of utilitarianism sports spiritual leader.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ocial system,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s a whole, with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as the supreme princip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eighteen, England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reform, successfully led the rising period of the capitalism society brilliant, make theutilitarianism ideas permeated through each field of the society, and becomes "the British National spirit". Based on theretrospect of Bentham utilitarianism theory origin, expounds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ystem.Key words :Bentham;Utilitarianism1748年,耶利米·边沁出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它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后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时才是道德的。
在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框架。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探讨其对于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
传统的法学伦理思考往往着眼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比如行为的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或价值观。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则更加注重于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
这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为法学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判断标准,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以促进人类幸福和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价值取向。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
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为目标,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而非僵化的或抽象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中的僵化思维方式,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提出了一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法律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法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旨在通过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来评判法律的价值
和有效性。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
他倡导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实现人们的利益和福祉。
这一观点与传统法学中以正义和公平为法
律价值标准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革。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灵
活性和可变性,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变化。
这与传统法学中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变性的观点
形成了对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受到了一定的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他的理论将法律的价值
仅限于幸福的最大化,忽视了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法律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而不仅仅是为了幸福。
边沁的理论很难确定最大的幸福是什么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幸福的程度。
每个人对于
幸福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如何在法律中统一和实现这种幸福是一个难题。
一些人质疑
边沁的理论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他的理论
主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幸福,并提倡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法律的
调整和改革。
这一理论受到了一些争议和批评,主要是忽视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最大幸福的难题。
边沁的理论也忽视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在实践中,
边沁的理论是否可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评述。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边沁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教育家,他对于道德伦理、政治哲学和文化传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深具启示性和思想性的理论。
其中,他的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备受关注,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价值引领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深入探讨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其社会影响的相关内容。
一、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1.功利原则边沁认为,道德行为的核心在于产生实际效果。
他主张采取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即只有对社会、个人或群体产生好的实际效果的行为才是道德正确的,而对社会、个人或群体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则是非道德的行为。
2.自利与他利的统一边沁认为,人的自利与他利是不可分割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他人的利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追求个人利益,达到更大范围、更长远的他利。
换句话说,自利和他利是并行不悖的,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他人的利益。
3.优选积极自由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道德行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积极自由是一种人类良心的道德选择。
他主张推崇积极自由优先于消极自由,即号召大家在自由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积极参与生活和社会事务,进而推动人与社会的不断进步。
二、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社会影响1. 道德观念先进,推进社会进步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提倡注重实际效用和好处,这种思想为当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积极影响。
它强调个人自由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倡导自利和他利的统一,对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产生深刻的影响,成为教育、行业爱与行为评价、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等领域的基础。
2. 促进了人们的发展和进步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一种精神状态和品质。
这种思想引导人们不断追求进步和创新,在生活、工作、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可促进人们的发展和进步。
3. 与经济与社会相适应边沁功用主义的道德价值观也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的需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他以其功利主义理论而著称。
其代表作《权利与自由》和《功利主义》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对后世的法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他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其对整体社会幸福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当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定应该以增进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和利益为目标。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司法裁决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只关注个人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导向的法学观念,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理性和客观判断在法律制定和司法裁决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客观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主观偏见或个人意愿。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应该根据客观事实和理性思考,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和建议。
这种理性和客观的法学观念,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根据不同社会和时代的需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应该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种灵活和变革的法学观念,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和民主进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强调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理性和客观判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加强其在当代法学和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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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的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在西方 , 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 , 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 18 世纪 , 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直到 19 世纪 , 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 , 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 , 构成了 19 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
所以 , 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 , 都是指 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 , 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A 边沁功利主义内容:
功利主义的“功利” , 包含了以下内容 :
第一、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 , 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 , 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 , 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 , 都会避免痛苦 , 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 , 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 , 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第二、功利主义讲的“功利” , 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 , 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也就是说 , 功利就是利益 , 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利益” 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 , 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第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 是以个人为出发点 , 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 , 而是社会。
因此 , 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 观念 , 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 的概念 , 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
这里的“当事人” 既可以是指自己 , 也可以是指他者。
因而 ,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 “功利”不仅是个人的 , 也是社会的。
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 , 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 , 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的基本内涵。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 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
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
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B 边沁功利主义的历史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 萨伊、 D. 李嘉图、 J. 密尔、 J.S. 密尔、 A.L.C. 德斯蒂·德·特拉西
(1754~1836 、 W.S. 杰文斯、 A.C. 庇古等。
更为重要的是 , 19 世纪后期 , 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 , 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 , 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1. 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 , 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
边沁主义的主张中蕴涵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激进要求 , 也体现着功用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
在 18世纪后期到 19世纪 30年代的几十年间
这种社会改革思想是激进主义运动中的中等激进主义的理论基础。
当时社会上有一大批人为边沁的理论所唤起 , 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个激进的社会团体 , 他们通过他们的笔传播边沁的理论使之更加通俗化 , 更加具有煽动性和号召力 ; 他们通过他们的行动组织发起一次次的对既有制度的变革运动。
因此 , 他们被称为“功利主义者” , 也被成为“ 哲学激进主义者” 。
2. 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 , 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效果
边沁功利主义也推动了民众观念的巨大变革 , 使公众不再迷信于旧有法律和制度的权威 , 不再相信它们是神圣而永久不变的, “即使是对于最艰难的改革也不再因其是改革而轻蔑地加以拒绝 , 对于既有的社会秩序也不再因其是现存的社会制度而产生恐惧” 。
这种观念上的变革 , 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变革的基础 , 是破除等级特权体系、建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
在社会领域 , 边沁主义者贯彻了理性的批判精神 , 力图破除一切迷信、权威以及所有的未经理性审视、证实的东西。
边沁主义的思想中体现了启蒙的观点 , 实际上是对民众的国家观、社会观的启蒙 , 使人们摆脱蒙昧主义的束缚 , 走向理性主义的社会制度。
总之,边沁的理论影响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 , 促进了社会变革 , 他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 , 也是一个“伟大的颠覆者 , 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 , 是他的时代、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 。
罗素曾经评价功用主义者说 , 他们的理论虽然由于过分注重人的现实的苦乐而显得卑下 , 但他们关心同胞的福利 , 所以他们本人的品格是无可挑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