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国家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是住院所支付的费用,即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是按160元为一人进行计算,其中最低标准是140元一人,其中医疗统筹基金需要20元。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6、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1、合法性原则。
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2、合理负担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3、针对性原则。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收代缴。
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三条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参保单位必须在年检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新参保单位必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当月至12月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患白血病、恶性肿瘤、接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患者为31.5万元/年,剩余病种为26.5万元/年。
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有病种均为3.5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第六条城镇职工患病种支付疾病、精神疾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第七条城镇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普通疾病、单病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
第八条参保职工中的转院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除病种支付疾病、精神疾病、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外)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支付90%,参保职工负担10%。
异地人员住院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时,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单位证明等必要资料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7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三、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四、基金筹集(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结合西安实际,补充医疗保险分A、B两种保险形式(简称补充A、补充B),两种保险形式缴费标准和赔付水平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任选一种形式参保。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80%,参保人负担20%,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选择补充A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选择补充B缴费标准为5.5元/人.月。
参保单位只能整体选择一种保险形式。
第五条参保职工发生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赔付80%,个人自付20%。
补充A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15.3万元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补充B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6.05万元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
补充医疗保险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六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但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面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难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现就建立和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资金筹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补助;(三)治疗期间必需使用的目录外治疗药品费用的补助;(四)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照顾的补助;(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不降低特定行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发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按《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参 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可为本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筹资标 准应根据企业原劳保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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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一个月(以30天计)内,由本人或 委托他人凭出院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住院医疗费收据到本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待遇手续,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以30日计)之内按规定予以审核补助。
暂行办法
第九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它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 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 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酌情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对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 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
社保的大额医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大额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社保大额医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大额医疗保险概述1. 定义大额医疗保险,又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更高额度的医疗保障,以减轻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
2. 目的大额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二、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大额医疗保险的法律地位、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
3. 基金筹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3)城乡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
4. 待遇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付标准: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支付比例: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一般为8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设置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争议处理(1)争议主体:大额医疗保险争议主体包括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
(2)争议解决途径:参保人员对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
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三定方案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三定方案为理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即老百姓常说的职工医保“二次报销”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通过减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使用特药的报销比例等措施,确保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所提高。
并通过“一次报销”实现原有“一次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计待遇,使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结算将更为便捷。
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如下:1、降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级(特等)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了100元、150元、100元和1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近2.5个百分点,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到了95%。
3、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2%,其中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4%。
4、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降低到4%。
5、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特药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6%。
6、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不设封顶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理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调整为:门诊治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4%,其它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2%。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1999-9-22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9-9-22执行日期:2000-1-1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6.戒烟、戒毒的费用;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7.20•【字号】陕劳社发[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08号)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补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各地市也可结合实际确定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凡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收集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第四条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疾病名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冠心病2700糖尿病2700慢性肾小球肾炎2700高血压病Ⅱ期2700高血压病Ⅲ期3200帕金森综合症3200脑血管病恢复期3200红斑狼疮3200多耐药肺结核3200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精神疾病4000肺心病4000肝硬化失代偿期4000血友病4000恶性肿瘤晚期5000白血病500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二、将住院医疗费用中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一)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门诊二次报销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凡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人员门诊施治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门诊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可再次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在我中心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在我中心申请代办门诊二次报销的申报手续。
表格及样表下载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101表).doc
落地流程图
备注
个人使用医疗卡支付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一)申报资料:《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种费用报销单》(个人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挂账票据》(个人联)、医保病历本;
(二)申报日期:每年1月15日至4月15日;
(三)申报地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保健康联合办公结算窗口;
(四)申报方式:由各单位经办人统一收齐资料,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结算单》,在参保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保健康联合办公结算窗口申报;
办理材料
1、医院门诊发票(原件);
2、药店购药发票(原件);
3、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特殊检查项目审批表》(101表);
5、提供本人在西安开户的借记卡账号信息。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四层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07.5)一、基本医疗保险概念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将医疗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服务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互补挤占。
2、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的一种特殊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将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这个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体现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统筹基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基金由经办机构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一般站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左右,由参保人共同拥有、调剂使用;体现医疗保险的共济性。
4、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统筹基金在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需先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比例给付标准(一般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
5、最高支付限额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给付“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等途径解决。
6、属地管理原则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使统筹基金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校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离休人员(韩建国前参加工作且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均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西安市职工医保大病医保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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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及时间
人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我校缴纳医疗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
享受时间:2012年4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手续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超付
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与补助,即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5%。
三、申报资料
1、发票(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或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复印件)
2、医保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面
4、个人银行卡(或折子)复印件(注明开户行 xx银行xx支行)以上资料由个人收集交人事科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二次报销
人事劳资科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