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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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

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分析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背景 (2)1. 公司治理结构 (3)1.1 股权结构 (4)1.2 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 (5)1.3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6)2. 公司经营状况与市场环境 (7)2.1 公司业绩与资金需求 (7)2.2 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竞争状况 (9)2.3 宏观经济政策影响 (10)三、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状及问题 (12)1. 资金占用现状 (13)1.1 占用方式 (13)1.2 占用规模与频率 (14)1.3 占用时间长度 (15)2. 资金占用带来的问题 (16)2.1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17)2.2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18)2.3 增加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19)四、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成因分析 (20)1. 内部成因 (21)1.1 大股东控制权过强 (22)1.2 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足 (23)1.3 激励机制不完善,道德风险存在 (24)2. 外部成因 (25)一、内容概括本文档旨在分析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探讨其背景、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概述了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状,包括其普遍性及其对公司运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缺失、大股东权力过大等因素。

详细探讨了资金占用问题的具体表现,如占用方式、影响程度等。

提出了针对此问题的解决策略和建议,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建立资金占用预警机制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旨在为相关公司提供借鉴和参考,以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背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种问题的产生,往往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导致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公司中,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大股东在公司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以云南生物谷为例罗思琦摘要:近些年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屡禁不止,占用方式多种多样。

已经严重损害股东团结的企业氛围,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对生物谷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分析,详细了解资金占用的手段、成因以及后果,并从监管部门、违规成本、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及关联方审查四个角度提出建议,希望能对合理避免与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云南生物谷一、引言随着疫情时代的来临,各个企业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许多的漏洞。

这些情况的发生也导致控股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时常发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矛盾不断加深。

本文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角度对生物谷2021年年报进行案例分析,梳理资金占用手段及方式,说明资金占用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以期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供线索梳理借鉴。

二、案例公司简介1.公司发展状况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生物谷”)成立于1999年6月,于2012年11月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更名,于2015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2016年6月进入创新层,2020年7月进入精选层,2021年11月成为北交所首批上市企业公司。

是集灯盏花系列药品的研究、开发、原料种植、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高科技制药企业。

2.控股股东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林艳和为生物谷的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生物谷16.84%股份,其控股的公司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为“金沙江”)持有生物谷23.44%股份。

金沙江是一家从事实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公司主要投资领域包括中成药、生物制品、水电开发、矿产、旅游、房地产开发等。

控股股东股权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图一所见。

三、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渠道与疑点1.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渠道根据生物谷2021年审计报告,金沙江作为生物谷第一大股东,占用生物谷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什么是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其控制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的行为。

资金占用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一旦出现资金占用行为,会导致公司运营不正常,甚至引发股东矛盾、投资者信心受损等各种问题,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资金占用的形式资金占用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高薪离任:上市公司控制人、高管领取高额离职补偿,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放大公司经营成本,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2.虚假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设立虚假合同、高价购买无形资产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

3.借款占用:上市公司通过编造借款需求,或者与关联方合谋进行虚构借款,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4.资产挪用:上市公司控制人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将公司利益最大化,损害股东权益。

5.股权侵占:上市公司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增资等手段,将公司股权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资金占用的危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资金流失,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损害股东的权益。

2.信任危机:资金占用会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降低,破坏市场秩序,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3.股东纠纷: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股东诉讼,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严重挑战。

4.影响公司形象:资金占用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公司的品牌价值,降低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为了防范资金占用,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资金占用的可能性。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启示作者:何峰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5期近几年,随着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控股股东的流动性风险向上市公司蔓延,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大有卷土重来之势。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危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个别上市公司出现了占用金额重大、影响广泛的恶性案件,给审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为此,我们梳理了近年因资金占用被行政处罚、近三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2020年度自行整改披露存在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相关信息,分析了资金占用操作手法和占用方式,以期对上市公司审计及提供相应的指导。

一、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概况根据对2020年年报信息分析发现,该年度资金占用发生额795亿元,年末资金占用余额963.72亿元。

2020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中,因资金占用问题导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家、保留意见5家、无法表示意见3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9家、否定意见29家。

另外,近年来因涉及资金占用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37家;2018年至2021年6月因资金占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上市公司82家。

分析发现,资金占用形式复杂、多样且隐蔽性强;部分通过理财产品、股权交易等“合法形式”达到资金占用目的。

此外,部分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应予以充分关注。

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向控股股东直接提供资金或代为承担费用部分上市公司直接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拆借、替控股股东垫支各类费用、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

如在2020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发现:ST龙韵、莱绅通灵曾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垫付及承担费用,ST中珠、ST八菱代控股股东偿还债务,个别公司还存在为股东垫付养老保险费用等。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范本一: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5种情形和税务风险一:概述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是指大股东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未经合法程序和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下,占用公司资金或进行非法资金调动行为。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五种情形和相关的税务风险。

二:情形一:股东利用关联方公司实施资金占用1. 情形描述:大股东通过与关联方公司达成非公开交易或虚设合同等手段,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资金占用。

2. 风险及对策:该种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损失严重,股东责任难以追究。

建议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加独立董事监督,严格审查关联交易,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情形二: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占用公司资金1. 情形描述:大股东利用其影响力和控制权,在未经公司决策的情况下,将大额资金调动到个人账户,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占用公司资金。

2. 风险及对策:此情形涉及个人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

公司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调动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四:情形三:大股东个人借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情形描述: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并以借款的形式实际上占用公司资金,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占用公司资金并获得高额利息。

2.风险及对策:此情形可能构成违规扩大信贷行为,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和控制对个人的贷款,加强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

五:情形四:大股东通过虚设交易转移资金1.情形描述:大股东通过与非实际交易对方达成协议,虚构交易事实,将上市公司的资金转移给非实际交易对方,违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资金调用。

2.风险及对策:此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虚设交易等行为。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余额模式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主要包括:1. 使用虚假单据和凭证(如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直接虚增相关账户的货币资金;2. 开立定期存款、保证金等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单据和凭证,虚构货币资金在公司正常账户与这些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中的转移,以掩盖资金挪用;3. 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显示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4.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证监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

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要求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抓紧解决清欠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小股东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小股东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小股东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李卫律师近期,接到数起客户的咨询,皆是关于大股东利用自身控股地位及实际控制权,将公司巨额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最终侵害小股东利益,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有效”维权。

其中,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某房产开发公司由两个股东构成,股东之间对一定额度以上资金的动用约定必须共同同意。

现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利用对房产公司控制权将巨额资金挪出,用于自己经营的另一家公司运作之用,严重危及小股东切身利益。

问:能否追究大股东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能否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权?鉴于这一问题普遍、多发,能否以刑事手段“有效”解决确实具有现实意义。

但坦率讲,股东这种争议虽普遍,但司法实践追究鲜见,有诸多障碍。

这些障碍,除举证困难(小股东往往有理由怀疑大股东在挪用资金,但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管理,无法拿出有力证据)之外,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存在隐患,以及刑事追责对主观故意、实质认定的严要求(不同于追究民事责任)更是关键障碍。

基于此,本文拟从刑法上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入手进行分析梳理,希望能有助小股东的刑事维权。

是公司财产还是股东财产?刑事追责的核心问题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财产。

从公司法基本法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因而,在法理上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当然有可能构成犯罪。

但问题复杂性在于,实践中公司财产往往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难分。

表现为确实有证据表明大股东将资金挪归个人使用,如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房屋,用于自己其他公司运营等等,但同时往往大股东也有以自己的资金“援助”该公司。

这种现象在股东数量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普遍,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公司主体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但实际掌控的大股东却没有这种“独立”意识,仍旧是将公司的资金天然视为自己的资金。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复杂架构中,控股股东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他们对公司的决策、运营和发展方向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明确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一、控股股东的定义和特征控股股东,通常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决策的强大影响力。

他们往往通过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或其他方式,能够主导公司的重大决策,如战略规划、高管任免、重大投资和并购等。

二、控股股东的责任1、诚信责任控股股东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有欺诈、隐瞒或误导等不诚实的行为。

例如,不能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移给自己或关联方,也不能故意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导致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2、合规责任控股股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

这包括按时披露信息、不操纵市场、不进行内幕交易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若有重大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

3、经营决策责任控股股东应当以公司的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参与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这需要他们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和风险意识。

在制定公司战略时,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重大投资决策上,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扩张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4、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责任由于控股股东的强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

控股股东有责任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比如,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只满足自身的高额回报。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其法律规制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现状及其法律规制

领域 的生 力 军 。 但 是 , 我 们 也 应 正 视 严 峻 的 现 实 问题 : 控 股 股 东 通 过 借 款 、违 规 担 保 等 方 式 侵 占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是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一 大 顽 疾 。 按 证 监 会 、 国 资 委 提 供 的 数 据 , 目前 控 股 股 东 侵 占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是 1 0 亿 元 0 O 左 右 。截 至2 0 年6 底 ,共有4 0 05 月 8 家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子 公 司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金 额 4 0 元 , 并 且 大 多 属 8亿 于 久 拖 不 决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 这 一 现 象 严 重 损 害 了 上 市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 有 一 部 分 企 业 上 市 后 , 经 营 业 绩 一 年 好 , 二 年 差 ,三 年 变 亏 损 , 其 业 绩 整 体 滑 坡 速 度 令 人 目瞪 口 呆 。 究 其 原 因 , 除 了市 场 竞 争 激 烈 以及 投 资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的 后 果 外 ,
[ 关键 词] 股股 东 侵 占 上 市公 司 控 资金 法律规 制 [ 中图 分 类 号] 7 6 F 3
[ 献 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2 76 2 0 0 — 14 0 文 1 0 - 3 x( 0 6) 1 0 2 — 4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诞 生 发 展 至 今 已 1 余 年 , 尽 管 它 起 步 于 社 会 主 义 市 0 场 经 济 体 制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之 时 , 没 有 先 例 可 循 ,但 经 过 不 断 地 摸 索 , 上 市 公 司 大 部 分 能 按 照 “法 制 、 监 管 、 自 律 、 规 范 ” 的 八 字 方 针 运 作 ,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所 起 的 积 极 作 用 是 有 目共 睹 的 。表 现 一 是 在 筹 集 资 金 和 资源 配 置 方 面 成 就 斐 然 ; 二 是 增 加 了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弘 扬 了 民 族 品 牌 ; 三 是 深 化 了 企 业 改 革 , 开 辟 了 投 资 渠 道 , 许 多 企 业 通 过 进 入 证 券 市 场 , 得 以 实 现 规 模 扩 张 和 技 术 升 级 。 据 统 计 , 2 0 年 我 国 上 市 O4 公 司 累 计 完 成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近 1 0 0 元 , 相 当 于 当 年 全 国G P 0 0亿 D 的 1 % 右 。 上 市 公 司 已成 为我 国 经 济 左 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证监会依据有关的条例发放的通知,具体就是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对于企业股东的违规操作的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直接的金额罚款。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途径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迅猛,上市公司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避风港。

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讨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途径,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一、资产挪用资产挪用是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主要手段之一。

大股东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实现私有化。

资产挪用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虚增费用、出售资产低价转移,也包括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将资金转移至他处。

资产挪用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权益。

在资产挪用过程中,大股东通常能够借助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控制权,使小股东难以监督。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重要手段之一。

大股东通过与自己关联的公司进行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到关联公司,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

关联交易主要以虚假交易和不公平交易为手段。

大股东通过虚构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与其关联的公司,同时通过不公平定价,使上市公司受损。

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投资者难以判断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从而难以准确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

三、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大股东利益侵占的另一种方式。

大股东通过将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资金并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然而,一旦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或者大股东无力偿还贷款,质押的股权将被机构实质性控制,从而使大股东丧失控制权。

股权质押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稳定性,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一旦股权质押出现问题,将对金融机构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解决途径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占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透明度,防范大股东利益侵占。

其次,加强对大股东的法律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

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投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

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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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
依据有哪些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证监会依据有关的条例发放的通知,具体就是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第二就是刑法上的对于企业股东的违规操作的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直接的金额罚款。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非法占用资金的情况在现行的股票市场是
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国家的有关部门在不断研究新的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制定,所有自己需要注意自己的交易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毕竟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是比较的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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