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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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校科通知[2011]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承接的横向项目的综合管理,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权限及应履行的手续,确保我校承接的横向项目顺利完成,提高我校应用研究水平,促进原创性、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的产生,结合《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横向科研是我校科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系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以合同方式委托给学校或双方合作完成的或学校委托给他方完成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国家或国防重大战略需求,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一旦突破即会产生深远影响的研究活动。重大项目以实现共性关键技术、专用关键技术群体性突破和工业技术升级应用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标志性等特点,以跨领域、跨专题形成产品工程样机、重大技术系统并实现工程应用为主要成果。

(二)一般项目,是指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国家、国防科技发展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以实践原理验证,形成原理(验证)样机、实用新技术、先进装备或集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专项技术报告、发明专利等为主要成果。

(三)界定原则:

学校牵头承担且合同经费大于500万元的项目视为重大项目。

第四条我校承接的横向项目实行学校科研院、各二级行政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及按市场机制运行的研究院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内各二级行政单位、科研机构、项目组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机构或项目组承接的横向项目的综合管理细则。

第二章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科研院负责对全校横向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科研院设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科技平台建设办公室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科室。

第七条校内二级行政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承接的横向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校内在职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机关和学校颁布的管理办法,在项目组内对人、财、物、任务分工及成果具体实施组织、分配、调整等全过程管理。二级科研管理机关对其实施实行宏观计划指导、评审督促和监督管理,如有争议,科研院有权实施协调和仲裁。

第三章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对于横向项目,在课题组与对方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横向

合作的合同,合同内容须简明扼要,规范并且完整准确的表达双方合作内容;课题负责人登陆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合同文本作为附件信息。,经二级行政单位科研秘书及科研院相关科室人员审核通过后,到科研院加盖合同章。

第九条,根据项目研究任务需要对外合作(外协)时,项目负责人应选择资质完善、履行合作能力强、费用合理的合作方,拟定委托开发合同,并如实填写《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外协合同审批表》,承诺在合作中不存在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经所在二级行政单位和科研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合同执行,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合作(协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立项项目第一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到款信息并提交《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经费等提留表》和合同原件,科研院相关科室为其建立经费本。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在研项目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在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研究方案修改、因故中止项目工作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意见,经所在二级行政单位和科研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项目组及承接项目的二级行政单位应做好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执行期间产生的过程文件(包括合同、过程文件、年度工作计划、结题报告等)均须做到有案可查。

第四章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三条项目组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对于按计划应结题验收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参加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报告说明事由,并由所在二级行政单位科研科进行审查、主管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院相关科室审批。对未按要求结题验收而又未获延缓批准的项目,科研院将给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一旦验收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将与项目相关的文档资料、研究成果归档。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进行鉴定,相关材料未及时归档的项目不能申报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五章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院审批。

第六章保密及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严格保密制度。项目按甲方确立的项目密级,由承担任务的二级行政单位、项目组按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管理;自拟申请的项目按《电子科技大学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规定》完成定密,并按要求承担和履行保密职责。涉密科技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翻印或摘抄;确需翻印或摘抄时,应按保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涉密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且项目组具有研制涉

密项目的环境及条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电子科技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批表(涉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仅填写非涉密信息作为备案。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部门和学校颁布的保守技术秘密的条例、法规,自觉保护学校所承担任务的技术秘密。学校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专利申请。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任务执行期及结题验收时,科研人员应主动进行申请专利的咨询活动,管理人员也可根据情况,建议科研人员寻求专利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横向合作项目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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