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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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冀政函〔2013〕68号)省林业厅:你厅《关于提请批复〈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请示》(冀林资字〔2013〕5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严格《规划》实施。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认真执行《规划》各项要求,统筹协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优化林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保森林资源总量。

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控制在739万公顷左右,比2009年增加39.9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652.1万公顷,比2009年增加230.7万公顷左右;2011至2020年,全省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24412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由2009年9655万立方米增加到2020年的1.4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4300万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3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26.39%和22.38%。

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三、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加强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林地退化。

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努力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促进全省林地生产率持续快速提高。

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

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

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和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林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仍是个薄弱环节,良好的生态环境尚未建立起来。

为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林业的发展,力争十五年绿化河北大地,特作如下决定。

一九九0年三月十六日发展目标和指导思想一、从一九九○年开始,全省林木覆盖率平均每年增加1%,即每年新造林保存面积不少于二百八十万亩。

全省林木覆盖率在现有15.04%的基础上,到二○○五年达到30%,有林地面积达到八千万亩以上。

完成首都周围绿化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农田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和坝上生态工程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建成一千万亩商品材用材林基地,以梨、苹果、红枣、板栗、葡萄和杂果为主要品种的果品生产基地和林副特产基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四至九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平均达到25-35%。

二、林业建设要始终坚持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实行综合开发,乔、灌、草、林、果、桑一齐上,走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道路,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密切结合;坚持“造管并重”的方针,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林果资源;坚持质量第一,提高植树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努力增加资源;坚持抓好造林绿化的基础工作,搞好育苗。

三、要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办林业,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各行各业一起上,全民办林业、搞绿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冀财税〔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现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冀林字[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冀林字〔2014〕129号)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春季造林绿化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解决造林主体少、造林投入少、造林成效低的难题,我们对各市、县的造林绿化创新性机制和做法进行了搜集整理和总结提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借鉴和运用。

河北省林业厅2014年4月28日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一、群众造林、政府补助、谁造谁有。

对群众造林,经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拿出适量资金,每亩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等。

霸州市、安次区在环京津边界、生态林基地、生态廊道、苗木基地建设中,每亩每年补助500元以上,连续补助5年以上。

二、规模造林、成方连片、政府奖励。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对集中连片、成规模的造林地块,按面积给予一定奖励。

如大厂县鲍邱河万亩森林公园采取以镇、园区为单位,成片规模造林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片规模造林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永清县对永定河万亩生态林基地、万亩优质果品基地、通道绿化工程,造林30亩以上地块、绿色通道50米范围内,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村庄绿化无偿供苗、户栽户管再资金补助。

政府统一采购苗木,无偿提供村庄绿化用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农户一定数额的绿化补助,用于后期林木管护。

广阳区按每株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连补3年。

大厂县对栽植胸径5公分以上的速生杨、柳等每株一次性补助20元,观赏树、果树每株一次性补助50元。

四、政府流转租用农民土地,专业公司造林,收益归公。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不断开创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系统治理。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增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绿色发展、改善民生。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提升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供给能力,打造优美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态需求。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和生态现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坚持分类保护、科学规划、精准施策,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推进森林草原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办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河北省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到山头地块。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规划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的最低要求,把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严格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严把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5•【字号】冀政[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199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发展较快。

截止2000年底,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5483万亩,林木蓄积793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9.48%。

林业的发展对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降低洪涝灾害损失,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省林业建设还存在资源总量少、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绿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不足、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造林绿化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林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造林绿化目标1、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保障,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分类经营、分区突破,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进程,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全省分阶段造林绿化目标调整为:200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6500万亩,林木蓄积达到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3%,“十五”期间每年新增有林地面积不低于200万亩;201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7900万亩,林木蓄积达到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8%;到2030年有林地面积达到85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30%以上。

分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调整为:山区、丘陵和承德坝上、张家口坝上、平原分别不低于50%、30%、20%、12%。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4.0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林草字〔2022〕16号)将于2024年2月15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我局对《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们。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2.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月3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财综[201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冀财综[2012]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09]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冀林字〔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林字〔2016〕138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根据省厅统一部署,从2015年开始我省开始了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并计划依据二类调查成果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

为确保这两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周密部署,确保二类调查外业任务顺利完成2015年4月,省厅正式印发了《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5〕141号),决定利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按照《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方案》,在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林业规划设计院2015年共完成了19个县(市)4.28万平方公里的外业调查任务,占全省任务量的22.8%。

按照省厅年度工作计划,今年二类调查任务量为5万平方公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确保外业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继续组织调好查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细则,认真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外业调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今年开展二类调查的县(市、区),积极做好与省林业规划设计院的协调、联系,确保辖区内二类调查外业工作顺利推进。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配合省林业规划设计院外业调查人员开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外业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交通工具、后勤保障方面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冀财农[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3〕24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3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拟开展造林、抚育或良种培育的面积、树种、数量构成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

第四条省林业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当年林业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文件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在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下达省级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绿化条例欧阳歌谷(2021.02.01)(5月26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良和呵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继续成长,根据有关法令、行政律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呵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呵护林草资源,改良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成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介入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介入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增进绿化事业可继续成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策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扬奖励等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处事机构担任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欧阳歌谷创编2021年2月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应当作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呵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落、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成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布道育,普及绿化法令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介入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和《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选编》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和《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选编》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和《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选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19
•【文号】办造字〔2016〕175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和《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
选编》的通知
办造字〔201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旱区是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薄弱区域,也是着力推进国土绿化,实现林业“双增”目标的主战场。

为加快旱区造林绿化步伐,科学指导旱区造林绿化工作,推广成熟有效的造林绿化技术模式,我局组织编制了《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选编》(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南
2.旱区造林绿化技术模式选编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

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石家庄市林业局转发《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林业局转发《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林业局转发《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石林〔2018〕11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石家庄市林业局转发《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石林〔2018〕110 号各县(市、区)林业(农林畜牧局)局:现将《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林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改革举措;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成熟的经营模式,推动全市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工作顺利开展。

附:《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石家庄市林业局2018年8月13日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的通知冀林字〔2018〕145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高度重视集体林业发展,充分认识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重大意义,把放活集体林经营权作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严格保护农户林地承包权,加快放活林地经营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林业发展的基石。

我省环绕京津,生态区位特殊,全省147个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生态重要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承担着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高国有林场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努力实现管护方式、监管体制创新,着力推动政事、事企分开,建立健全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建设“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善、森林优质高效、资源持续增长、富裕和谐文明”的现代国有林场,在加快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由903万亩增加到10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由3200万立方米增长到38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质量明显改观,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造
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绿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2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
近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的造林绿化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措施。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造林绿化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重视造林绿化工作
今年,是实施《河北省造林绿化规划(2011-2020年)》的关键之年,按照“增林扩绿、林果并重、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做好全年造林绿化工作,意义重大。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

要加强
宣传,通过动员会、表彰会及各种宣传媒体,扎扎实实地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要加大资金投入,特别是地方财政和部门要加大对造林绿化的投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造林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10.25
•【文号】办生字〔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

办生字〔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根据《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工作方案》(林生发〔2021〕20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司刘羿
电话:************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XXX
电话:************
附件: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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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冀林字[2014]1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的通知
(冀林字〔2014〕129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春季造林绿化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解决造林主体少、造林投入少、造林成效低的难题,我们对各市、县的造林绿化创新性机制和做法进行了搜集整理和总结提炼,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学习、借鉴和运用。

河北省林业厅
2014年4月28日
河北省造林绿化机制(模式)
一、群众造林、政府补助、谁造谁有。

对群众造林,经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拿出适量资金,每亩每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等。

霸州市、安次区在环京津边界、生态林基地、生态廊道、苗木基地建设中,每亩每年补助500元以上,连续补助5年以上。

二、规模造林、成方连片、政府奖励。

由政府拿出一定数量资金对集中连片、成规模的造林地块,按面积给予一定奖励。

如大厂县鲍邱河万亩森林公园采取以镇、园区为单位,成片规模造林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片规模造林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永清县对永定河万亩生态林基地、万亩优质果品基地、通道绿化工程,造林30亩以上地块、绿色通道50米范围内,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村庄绿化无偿供苗、户栽户管再资金补助。

政府统一采购苗木,无偿提供村庄绿化用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农户一定数额的绿化补助,用于后期林木管护。

广阳区按每株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连补3年。

大厂县对栽植胸径5公分以上的速生杨、柳等每株一次性补助20元,观赏树、果树每株一次性补助50元。

四、政府流转租用农民土地,专业公司造林,收益归公。

三河市在环京津边界、生态廊道、城镇绿化及环村林建设中,按照每亩每年1500元,连补10年的标准,由政府从群众手中把土地租过来,再通过公开招标,承包给专业绿化公司进行造林,收益归政府所有。

五、政府流转租用农民土地,再发包公司、大户承包。

将重点工程造林绿化用地由县、乡政府统一流转出来,政府按年付给群众租地费,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再把流
转过来的土地发包给有资质的绿化公司、造林大户,按照政府制定的绿量标准,收益归公司、企业,财政补贴前后两次土地承包的租地费差价。

香河县京哈高速、103国道等13条生态廊道绿化采取乡镇、园区按每亩每年1300元的标准进行统一流转,流转期10年,再将土地按每亩每年1000元左右标准集中承包给企业、造林大户,承包期10年,县财政给予乡镇、园区每亩每年300元补助,连补10年。

六、绿化工程公开招投标,专业化绿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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