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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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
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针对销售者进货时严格遵守检查验收义务
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 不同归责原则下,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 不同
➢过失责任与担保责任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下的举证责任
——原告只须首先证明使用被告产品受到损 害的事实;被告要想免责,就必须对自己产 品不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原告所受损害不 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证明。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历史沿革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或过失责 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担保责任)——严 格责任时期(同时也衍伸出市场份额责任原
则)
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 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产品质量法
一、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概况 1、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2、1993年颁布,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事前的监督管理
和防范)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事后的处罚和产品责
任的承担)
**我国法律中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国外立法中采用 的产品责任的区别
二、产品的认定
(1)产品的定义存在逻辑错误
(2)产品外延太过狭窄
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 有哪些:
• 建设商品房所需的钢筋; • 远程激光导弹; • 小麦; • 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 • 天然的煤矿; • 房屋; • 电; • 管道燃气、油品、热能; • 血液制品、血液; • 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 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
设计者——零件制造者或者原材料供应者——制造者或 者组装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购买 者(消费者)
• 索赔请求人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 早期——直接购买者 现实中——产品的使用者 第三种潜在的索赔人——旁观者(Bystanders) **缺陷产品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通常由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 母等与死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原告。
——————《产品质量法》第41 条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
• 产品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减 轻或者免除生产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减免事由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损害形成时 有过错以及第三人存在的过错。
• 我国产品质量法未作专门的规定。 • 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其他抗辩事由
• 诉讼时效超过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买受人负有对该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也有例外),该 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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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双重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强制标准。 • 一般来说,我国认定产品的缺陷会将两者结合起
来认定,有其中之一就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 典型案例:2001年童车致损案
案例思考: 若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却
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时,生产者能否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免 责?
产品缺陷的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 缺陷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受害人只要证明因产品缺 陷受到损害及产品缺陷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而生产者则要举证 才能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才能免除产品责 任。此类纠纷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主要受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我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 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第73条第1款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损害的存在 (3)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排除事由(生产者)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开发风险抗辩(或 工艺水平抗辩)
•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通常为产品责任诉讼的被告。
中国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 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 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 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最终结论:
应与国外先进立法保持一致,坚持将“不 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基本的绝 对的标准,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 性标准只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或方便消费 者索赔的一个辅助性的相对标准,其绝不 能凌驾于基本标准之上。也就是说,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具体量化的 参照系,而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 陷的法定依据。
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请求权消失 《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 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问:该规定有何缺失?
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标准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辨析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
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销售者)必须向对 方当事人(如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一种基于 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产品合同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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