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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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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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

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202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易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加快民事诉讼审判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所涉金额或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二)可以直接提出仲裁申请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简易程序属于快速执行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周期、降低仲裁成本,对于一些金额不大、争议不复杂、当事人自愿答辩的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第二章提起诉讼第五条利用简易程序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肯定要件的书证或者视为肯定要件的书证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肯定要件的证人证言录音或者书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六条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同时将起诉状副本、证据、证人名单向被诉人送达,给被诉人5个工作日的答辩期。

第七条被诉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通过书面答辩或者口头辩论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证明材料。

被诉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为答辩,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被诉人可以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反诉,亦可以申请撤诉。

第九条被告未在规定答辩期限内答辩,可以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需求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且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属实。

第三章庭审程序第十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到庭开庭审理,可采取电话、视频或书面等其他方式审理,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庭审须知等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解释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时间、费用等相关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导读: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就需要对案件作出审结。

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一、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二、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三、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实行独任制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5.开庭方式的选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开庭审理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

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流程和细节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流程和细节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流程和细节
一。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那可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让正义更快到来的好办法。

1.1 立案环节相对简单。

当事人一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觉得符合条件,很快就能立案。

这就像打开了快速通道的大门,让案件迅速进入司法程序。

1.2 法官独任审理。

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就能拍板定案,不用像普通程序那样几个人商量来商量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二。

2.1 送达方式灵活多样。

不像普通程序那么死板,能电话通知就电话通知,能电子送达就电子送达,怎么方便怎么来。

2.2 审理过程简化。

证据不用搞得那么复杂,能简单清晰说明问题就行。

2.3 开庭时间安排灵活。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的时间,尽快安排开庭,不拖拖拉拉。

三。

3.1 裁判文书也简洁明了。

把关键的事儿说清楚,不啰嗦,让当事人一看就明白。

3.2 审理期限短。

一般几十天就能出结果,当事人不用长时间等待,心里也踏实。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是快、准、狠。

快,能迅速解决纠纷;准,抓住关键问题不跑偏;狠,果断做出裁决,维护公平正义。

就像一阵及时雨,让老百姓能及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暖。

这可真是司法为民的好举措!。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启动1.1 什么是简易程序案件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就像咱们平常说的,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的事儿。

这类案件不需要像那些复杂案件一样,走繁琐的程序。

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的噪音纠纷,大家心里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这种就很可能适用于简易程序。

1.2 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

如果发现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就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就好比是给案件走个“快速通道”,让事情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过程2.1 通知与送达方面。

法院会用比较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不像普通程序那样有很多严格的送达要求。

就像是给当事人发个“简洁版”的通知,告诉他们什么时候开庭之类的事情。

比如说可能会通过短信或者简单的电话通知,当然这也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2.2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的开庭啊,那场面相对来说比较简洁明快。

没有那么多繁文缛节。

法官会直接切入主题,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这就像是大家坐在一起,打开天窗说亮话,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就好。

而且,在证据方面,也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搞得特别复杂,只要能证明关键的事实就行。

比如一个小额借款纠纷,借条就是很关键的证据,拿出来就能说明问题的那种。

2.3 审理期限短。

这可是简易程序的一大亮点。

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这就像是一场短跑比赛,大家都得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任务。

不像普通程序,可能拖拖拉拉很长时间。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个好消息,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三、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3.1 判决结果的作出。

法官根据审理的情况,很快就能做出判决。

因为事实清楚嘛,就像水落石出之后,该怎么判就一目了然。

判决结果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含糊其辞。

3.2 执行方面。

一旦判决生效,执行起来也相对简单直接。

如果是涉及到金钱给付之类的,就按照判决的数额来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鲁高法〔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还是法院:现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及三个附件予以印发,为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简繁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新的办案模式提供参考。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办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

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基层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5]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2【实施日期】2005.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沪高法民二[2005]10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

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04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流程一、案件受理。

1.1 首先呢,当一个案子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那得看看它符不符合条件。

这就好比挑苹果,得看看这个苹果是不是符合咱们简易程序这个小篮子的要求。

一般来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就有可能被挑进这个篮子里。

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的噪音纠纷,大家都知道是咋回事,谁对谁错也比较明显,这就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1.2 然后呢,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就会进行初步审查。

这个审查就像是一个守门员,把把关。

如果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那就会按照简易程序来立案受理。

这时候,当事人就像踏上了简易程序的列车,开始了案件处理的旅程。

二、审理前准备。

2.1 在审理之前啊,法院得通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这就像是给当事人一本小手册,告诉他们在这个游戏里有哪些规则可以用,哪些雷区不能踩。

这个通知得清楚明白,不能含含糊糊的,就像给人指路,得指得明明白白,不然当事人就会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乱转。

2.2 接着呢,法院会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这个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得考虑到当事人的方便,不能搞那种故意刁难人的安排。

就好比约朋友见面,得找个大家都能到的地方,而且时间也得合适,总不能大半夜把人叫出来打官司吧,那可就不地道了。

三、开庭审理。

3.1 开庭的时候啊,程序虽然简易,但该有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法官就像是一个裁判,主持着整个庭审过程。

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就像在市场上讨价还价一样,得把自己的想法清楚地说出来。

比如说在一个简单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说“我把钱借给他了,他得还我”,借款人可能会说“我还了一部分了,不是他说的那样”。

双方都得把话说清楚,不能藏着掖着。

3.2 在庭审过程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也很重要。

这就像是打牌,你得把你的牌亮出来给大家看,然后别人可以对你的牌提出质疑。

如果一方拿出一张借条,另一方就得看看这借条是不是真的,有没有什么问题。

这个过程得公正公平,不能搞暗箱操作,不然就违背了司法公正这个基本原则,那可就是捅了马蜂窝,会引起大麻烦的。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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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3篇)

商事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案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商事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

商事纠纷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因合同、侵权、公司、证券、期货、破产等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以期为商事案件审理提供参考。

二、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

2. 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平等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对商事案件当事人,无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民主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等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

5. 效率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三、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1.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执行程序等内容。

2. 商法: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是商事案件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适用商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优先适用特别法:商法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商法。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约定。

(3)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在商事活动中,应注重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商事案件审理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事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4. 国际惯例: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等商事案件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四、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1. 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 裁判文书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简易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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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现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口头答辩,并表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审:根据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陈述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鉴于庭前已给双方送达了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不再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由本庭直接归纳,原被告在诉状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

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审判人员可直接收集证据后进行调解。

)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如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审判人员可决定不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对另一方当事人已认可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可直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审:被告进行质证(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质证)。

审:被告出示证据。

(出示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审:原告进行质证(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给原告质证)。

审:刚才,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同时,阐述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最后明确表示对该证据是否采信或不予采信)。

审: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1、2、3,现给原告出示。

(由审判人员宣读)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员就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阐述。

)[证人作证]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证人,回答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等身份情况。

审:证人××,你作为原告××与被告××一案的证人,出席今天的法庭,要保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宜,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如果提供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没有?(宣读证人具结保证书的内容。

)审:请证人在证人具结保证书上签字。

审: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向证人发问。

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审:(审判员根据案情适时发问。

)审: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核对笔录并签字。

审:由原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审:由被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审: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原告可以对被告发问。

审:被告对原告可以进行发问。

(如尚有未查明的案情,审判人员可适当发问)(审判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认证。

)审:(小结)经过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无争议,无须进行法庭辩论,直接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应围绕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

对于本院已经确认的事实,双方不再发表辩论意见。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原、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以次询问原、被告)审:法庭辩论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被告当事人分别陈述)[法庭调解]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审: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原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审:被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法庭提出调解意见。

)审: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2、3。

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给当事人当庭送达调解书)[当庭宣判]审: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现在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庭审理认为:×××(重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被告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进行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2、——(敲击法槌)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于×月×日到××领取或由本院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在领取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定期宣判]审:本庭定于××年×月×日×时在××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5、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就座后,示意参加诉讼和旁听人员落座)。

6、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长: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就是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

(分别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证人出庭作证?审:被告有无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时)传证人到庭,审查证人身份,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具结手续。

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或口头陈述案情。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

审:根据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

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分别询问原、被告)?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质证。

(经庭前证据交换,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已经交换达成合意的证据可简要予以说明,在征求当事人有无新的意见后,当庭予以认定;主要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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