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国际法司考辅导提纲

第一编国际法基础理论1、国际条约是现代最重要的渊源(1)物质要素:反复实践一、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2)精神要素: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渊源形式,但很少单独适用,如善意、公允等4、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立法,国内法也不能改1、国际层面变国际法,也不得逃避国际义务。
B国内法可与国际法不一致,但国家将承担责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国际民商事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可在我国国内直接适用。
2、国内层面B除民商事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如刑事、外交军事等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我国转化适用。
C世界贸易组织法在我国也是转化适用。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主权不可分割1、主权属性B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C国家与生俱来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A对内最高权2、主权内容B对外独立权C自保权1、内政指一国基于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内部事务和外交政策、外交活动等(二)不干涉内政原则A看某项事项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2、判断内政的标准B看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1、该原则不仅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A实施自卫2、该原则并非绝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两例外(三)不使用武力原则B有安理会授权A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造成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
3、侵略行径列举B以另一国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C封锁另一国港口或海岸。
D武装部队攻击他国军队、商船或民航客机E违反协定使用在他国的驻军或违约延期驻扎军队。
F提供领土供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G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1、我国通说认为民族自决权主要指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摆脱殖民统治,获取独立,建立民族国家,自行决定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四)民族自决原则2、民族自决权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法的的概念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法的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
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国际法的法律性
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
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
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
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1、国家的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2、国家的主要类型A.单一国。
如我国B.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1、国家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
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B.属人管辖权。
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
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
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
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1、国际法上的承认①特征: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B.单方行为C.政治法律行为②表示形式: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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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社会的状态与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2)执行方式: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B.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的法律规则C.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答疑编号2764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特征。
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B.国际习惯作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通常对各国均有拘束力C.司法判例特别是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D.各国的国内立法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答疑编号2764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应由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因此选项ACD 错误。
【例题·多选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1-77)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2764010103]『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完整版

三国法概述2011年的司法考试卷一试题中,和2008年、2009年、2010年不同,三国法一共考了26道题,共计39分,此前三年都是考了31道选择题,计44分。
一、2011年三国法真题统计表二、2011年三国法真题命题主要特点1.总体上依然注重传统重点的考查,对一些重点知识的考查趋向更加细致化。
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8题:冲突规范——类型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40题:无正本提单提货——责任承担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41题:保障措施——价格承诺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42题:反倾销——多退少不补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44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具体前提条件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81题:《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心管辖直接因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75题:领空主权——民航和军用飞机的区别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76题: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和咨询关系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77题:合同、侵权、不动产物权、诉讼离婚——意思自治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80题:水渍险、一般附加险、除外责任2.注重与热点相关的知识点的考查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2题:核废料跨境环境污染——日本排放核废液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3题:管辖权与引渡——赖昌星案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4题,国际法院——菲律宾越南等国要求与中国之间的南海纠纷提交国际法院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7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3.新增考点或次新考点仍然在真题中有所体现(1)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5题,外国法的查明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6题,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单选第39题,区际法律冲突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78题,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2011年司法考试卷一多选第79题,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2)国际经济法——2010年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出现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考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运输(经过毗连区)毗连区、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适用、贸易术语、知识产权担保义务5.2011年的三国法真题中生僻考点仍然存在6.三国法历年真题的考点重复率很高建议:高度重视历年真题内容较为庞杂、重视归纳总结、关注传统重点、热点和新增考点、注重强化练习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社会的状态与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2)执行方式: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A.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B.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的法律规则C.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答疑编号2764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特征。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杨帆整理)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特别提示: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内容
(1)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图示:
基本原则
按顺序适用: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际法上的空间--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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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例题·单选题】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
-1-33)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疑编号27640202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所以本题应选D 项。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
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2、边境制度
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
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
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
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A.只用于和平目的
B.自由和科学合作
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争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与战争--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5分论四 争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与战争一、国际争端解决1.概述【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
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
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3)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答疑编号27640501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和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
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对进行调停及其成败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
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友好。
调停者可以是国家、组织或个人。
根据以上关于调停的基本原理,一国没有义务对国际争端进行调停,故A 项错。
争端当事国没有参加的义务,故B 项错。
调停结果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方不是必须接受,故D 项错。
题中,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如果丙国进行调解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所以,正确答案为C 。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纂础
国际公法
01 02 03 04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01
02
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 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
国际法 的渊源
02
国际法 的编纂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6
国际法的渊源
7
外交会议
02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法的编纂
8
01 概说
0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3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
01
概念
02
构成要件
概说
01 互相尊重
领土主权
02 互不侵犯
05
和平共处
03 互不干涉 04 平等互惠
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 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 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03
词源
万民法 万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04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习惯
05
06
04
Step
4
01一元论
二元论
02
04
各国 的实践
国际法和国内法
内在 联系论
03
5
01Bibliotek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2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5 Sample 善 意 履 行 国 际 义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

法律教育网学员:骨头黄提供国家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杨帆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讲义—杨帆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52、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国际法上的空间--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1分论一 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1.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使用领土顾及邻国的正当利益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等)【例题·单选题】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
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
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4)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答疑编号276402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边界地下资源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底土是领土的一部分,领土以边界为界,同时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因此选项B 是正确的,选项A 、D 的说法不符合题意。
另外,选项C 错误明显,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
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该项很容易排除。
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5.★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多国河流的之航行、管理、使用通常由沿岸国协商解决,沿岸国不得损害他国利益【例题·多选题】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1-74)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疑编号2764020102]『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选项A 正确。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第⼀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国际贸易法的核⼼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融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较记忆(清关⼿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Ex works(⼯⼚) carrier(承运⼈)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付)FCA:货交第⼀承运⼈,如果是在出卖⼈营业地交货,出卖⼈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不必卸货,卸货费⽤由买受⼈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负责找承运⼈运输,买受⼈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双⽅当事⼈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式:第⼀组:适⽤于任何运输⽅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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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编纂是指把国际条约中所确立的原属于习惯法性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 成系统化的法典。
(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法编纂是指把国际条约中所确立的原属于习惯法性质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 系统化的法典。
国际法编纂有两个意义: 一是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法典化;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 站(www.Examda。
com) 二是按照法典化形式把所有的原则和规则进行法律上的整理, 形成新法律, 并促进其发 展。
(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宪章》第13条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提倡国际法之逐渐 发展与编纂。
”为此,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通过决议,设立国际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49 年举行了第一届会议,拟定有14个编项目,如国家及政府承认,国家及政府继承。
公海制 度、领海制度、国籍等。
除此外,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一些项目草案。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 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 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但存在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和国 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 他们主张国际法的 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 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 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 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 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 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 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 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上有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3、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1、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2、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 3、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或在宪法上作 规定,或高于国内法;一般而言,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 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有些国家规定,条约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国家宪法或法 律明文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中国一贯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并认真履行自己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义务。
有 的条约直接适用,如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但大多数条约是通过我国国内立 法后在我国执行的,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我国分别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我国 一般还有部门法中以专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主体概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 派生性的,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的。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 系的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来源:考试大 (一)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这是国家的主权属性、 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法的特点 决定的。
(二)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 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三)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 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 作 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 参与某些国际关系, 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四)个人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如果主张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不仅适当地扩 大了国际法主体范围,而且将导致改变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也改变国际法的性质。
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 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 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 入其中。
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 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 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 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 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 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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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 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 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
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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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 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 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 办理。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 如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 (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 与豁免条例》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第39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 、 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 内可以直接适用。
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 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 类似的规定。
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4.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 条约在国内的地位和适用问题, 有人比较我国宪法、 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中有关立法权和缔约权的规定, 以及比较国内立法程序和条约缔结程 序的规定, 认为条约在国内的地位相当于相应国内法的地位。
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已经确 立或即将成为一项一般的原则。
但是,由于对此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着不 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 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 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 为任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惟一方式。
因此较为稳妥的结论是,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 国国内直接适用, 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 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 能作出恰当的结论。
另外,注意到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乃至台湾地区 的相关情况,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就更加复杂。
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很典型,其他有 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 用。
与条约的适用问题相似,在整个法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也 还没有统一全面的明确规定。
上段讲述的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 在我国也都可以找到类似的 实践。
所以,在实际问题上也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6.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没有规定。
典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使用了惯例一词, 可以认为它包括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和本身 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
从该款规定看, 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区 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
并且对适用 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应当注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中。
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是在这个方面的最新实践。
该 司法解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针对有关 WTO 协议在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 的。
一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是从 WTO 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出发,排除 了 WTO 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