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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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
工程师考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
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造价员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六)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工作;
(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
(八)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造价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六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与其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相符,在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指对造价员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
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四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学时。

第五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五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省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省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
(一)工作单位省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省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或本省调出),并下载打印。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省手续。

从业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记录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1、《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
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本省调出);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 调出省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十七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按中价协制定的全国统一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

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

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

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
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

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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