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2012071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县国家税务局信访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扎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信访人权利,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可能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尽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特制定以下信访工作机制:一、基本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县局机关领导下,遵循方便信访人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就是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责任原则,确保各类信访事宜件件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迅速反馈。
二、信访工作职责(一)领导职责。
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分管工作具体信访事项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信访工作的落实。
(二)责任单位职责。
县局机关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处理分管工作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按期办结信访事项,定期分析、报告本部门信访工作办理情况;其他各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信访部门做好工作。
1.办公室职责:(1)负责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督促各单位适时开展信访知识学习,扎实办理信访事宜;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局和本科室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2)负责来信来访事项的组织接待、直接受理信访件的登记、报批、承办、交办、转办,负责对需要以县局名义对外(信访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反馈办理情况的结果整理反馈。
(3)负责全局和本科室重点信访件、上级督办、领导批办等信访件的督办、按时按要求反馈工作;对发现到市赴省上京进行上访等重大情况和动态,逐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关办理工作动态。
2.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稽查局等责任单位职责(1)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来信来访的接待(上访的,由主办部门与上访人主谈,办公室信访管理人员参加)、登记、办理(办结后负责向信访人反馈结果)。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9•【字号】宁国税发[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28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
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
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地税局_信访工作制度
地税局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税局信访工作,及时、准确、就地解决纳税人的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税局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局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共同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第三条地税局信访工作制度的目标是及时解决纳税人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四条地税局通过以下渠道受理纳税人的信访事项:(一)来访: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地税局来访,由接待人员负责受理;(二)来信: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地税局发送信件,由收件人员负责受理;(三)电话:纳税人可以通过拨打地税局服务热线的方式进行咨询和投诉,由接听人员负责受理;(四)网络:纳税人可以通过地税局官方网站或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咨询和投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第五条地税局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事项进行分类,并根据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地税局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一)纳税人向地税局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三)纳税人诉求的事项属于地税局职责范围。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地税局应当告知纳税人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地税局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地税局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信访事项,应当深入调查,多方协调,妥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反馈第十条地税局应当在处理信访事项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21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12.27【实施日期】200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税务信访方案最新
税务信访方案最新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税务信访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税务信访的管理和应对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信访服务。
本文将从背景信息、信访流程、信访服务和效果评估四个方面详细说明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1. 背景信息税务信访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关于税收问题的诉求和投诉的行为。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规模的不断扩大,税务信访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税务信访存在着信访投诉量大、反映出的问题多、处理周期长等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信访方案最新应运而生。
2. 信访流程税务信访方案最新对信访流程进行了优化和简化,以提高信访效率和纳税人满意度。
具体流程如下:1.纳税人提出信访申请,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或者信件形式进行。
2.纳税人信访申请经过初步审核后,会被分派给专门的信访处理人员进行处理。
3.信访处理人员会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了解相关情况,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的政策解读和指导意见。
4.针对一些复杂或需要跨部门协调的信访案件,信访处理人员会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以加快问题解决的速度。
5.在信访处理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和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信访案件得到解决后,税务部门会主动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以确认问题是否得到满意的解决。
3. 信访服务税务信访方案最新还注重提供优质的信访服务,为广大纳税人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设立信访热线服务,为纳税人解答疑问和提供指导。
2.开设线上平台,纳税人可以在线提交信访申请,随时查询信访进展。
3.提供定期的信访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信访流程。
4.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设立专人负责,提供定期回访和咨询服务。
5.鼓励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信访处理的智能化水平,加快问题解决速度。
4. 效果评估为了检验税务信访方案最新的实施效果,税务部门进行了效果评估工作。
评估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进行:1.信访投诉量:对比前后信访投诉量的变化,评估方案是否有效减少投诉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国税办发[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44号2001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近来,总局接待的纳税人和税务系统人员上访增多,有些上访人员,特别是集体上访,还有过激行为,这势必影响首都的稳定和总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需要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切实抓好信访督办、督查工作,推动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二、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的措施,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三、要加强信访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有一个畅通的信息网络,做到对群众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主动。
遇有紧急重大信访事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情况。
(电话:************,传真63417375)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O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党委和政府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信访处(办):自1996年原中办国办信访局印发的《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信访信息报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部门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地区群众信访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信访动态。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内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信访受理第四条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机构,明确受理范围和受理职责,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信访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信访申请,确认信访申请内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申请的电子档案,确保信访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访部门应当对信访申请进行初步核实,核实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纳税人反馈,并告知信访处理流程。
第三章信访调查第八条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后,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访调查,明确信访问题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详细陈述信访问题的经过和相关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信访部门。
第四章信访处理第十二条信访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依法审查核实,对信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信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正税收错误、重新审查税款计算、调整税收处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应当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处理结果的档案,保留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及时更新信访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十六条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公开信访工作信息,包括信访受理情况、信访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回应纳税人的咨询和建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信访部门应当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及时发布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信访工作的知晓度。
2023年4月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
2023年4月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2023年4月,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在这个月里,我们各级国税系统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交流以及实际操作,全面贯彻执行细则要求,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在这个月的工作中,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每个部门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例会,传达细则精神,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二、完善信访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痛点,我们不断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建立了信访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集中、归档规范,并通过了信访办案流程优化方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处理速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满意度。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了信访工作的意义、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增强了群众对信访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打下了基础。
四、加强对信访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我们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研究小组,深入调研信访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所在。
通过深入调研,我们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信访问题的实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月中,我们成功解决了一批信访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我们密切配合市信访局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信访工作的开展。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加强了合作协调,形成了合力,推进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六、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严格的信访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通过定期的评估和督导,我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工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通过这个月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信访工作是国税系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税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信访问题发生地和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实行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四)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重预防原则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税收征管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或指定部门为信访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受理、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问题。
(三)落实信访工作岗位职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信访人,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三、信访渠道和受理范围(一)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二)受理范围1、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2、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建议。
3、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诉。
4、其他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一)登记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信访方式、信访时间等。
(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及时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word范文资料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3)_规章制度.doc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3)_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_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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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信访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63号【发文日期】2005-03-24【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专、兼职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和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查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和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税务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地、县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地、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有税务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上下级税务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有关机关提出,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相关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或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上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级税务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税务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办理,要求其在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规则规定直接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对符合本规则规定并属于本税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税务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税务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各级税务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八条 对10人以上到总局的“群体访”,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立即派负责同志到京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