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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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事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证书、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标志。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天内,出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证书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累计数量出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标志予建设单位。

(十一)咨询电话:。

(十二)投诉电话:。

审批依据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XX】46号)第四条。

申请条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一)基本资料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原件2份);2、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资料初步审查表(原件1份)。

(二)建筑能效部分1、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1份);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自审意见书;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4、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原件1份);5、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6、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7、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2、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3、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中 最 大 的创 新 点 是 创 设 了建 筑 能 效测 评 标 识 制 度 淬 先在 全 国
提 出 对新 建建 筑 实 行 强 制 性 的 能效 测 评 与 标 识 。 建筑 能效 测 评 ,是 按 照 建筑 节 能 有 关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对 单体 建筑 采取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法 , 据 设 计 、 工 、 依 施 建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等 资 料 , 文件 核 查 、 件 复 核 计 算 及 经 软 必 要 的检 查和 检 测 。 合评 定 其 建 筑 能 效 的 活 动 。 筑 能 效 标 综 建 识 , 按 照 建 筑 能 效 测评 结 果 , 建筑 进 行 明示 的活 动f。 是 对 2 ]
Ab ta t s rc :Th ieso e at l nr d e t er a e h infc n e fe au t g a d d sg aig tee eg e ce c n b idn e ewr r ft ri e ito uc o t e d rte sg iia c so v lai n e in tn h n ry・f in y i u lig an w t h c h n i
莫天 柱 , 辉 , 修 明 赵 杨
( 庆 市 建筑 节 能 中 心 重 庆 4 0 1 ) 重 0 0 5
摘 要 : 绍 重 庆 市建 筑 能 效 测评 标 识 制度 的含 义 , 合 重 庆 市进 行 建 筑 能 效 测评 标 识 三 年 多 以来 的 工 作 经 验 ,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中常 见 问题 进 行 介 结 对
总 结 、 析 . 出相 应 的 建议 。 分 提
关 键 词 : 庆 ; 效 测 评 ; 见 问题 ; 重 能 常 分析 中 图分 类 号 : U111 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1 9 0 (0 10 — 0 0 0 T 1.95 A 17 — 17 2 1 )8 0 1 — 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1. 总则1.0.1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能效测评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

2.0.2 建筑能效标识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节能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

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等的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

2.0.5 设计符合性核查将施工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

2.0.6 节能率复核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进行复核。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3基本规定. 2
4测评与标识程序. 3
5测评内容及方法. 4
5.1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4
5.2节能率复核. 6
6测评结论. 7
附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8
1.总则
1.0.1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渝建发[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制度,推动住宅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和住宅建设品质,培育健康的住宅建设市场和消费市场,促进住宅产品结构由数量质量型向性能品质型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

1、市建委科教处联系人:平大野联系电话:63672908 ;63603771(传真)2、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人:余朝鹏联系电话:63635766 ;63621183(传真)附件: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制度,推动住宅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和住宅建设品质,培育健康的住宅建设市场和消费市场,促进住宅产品结构由数量质量型向性能品质型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性能等级评定的住宅,依据《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评定其性能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出台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出台
3 结论
[ 8 】 吴鑫. 兰州地区太 阳能 热泵无水采暖 实验研 究[ D 】 . 兰州: 兰州理工大
学. 2 0 1 4 .
【 9 】 曾章传. 空气 源热泵直接地 板辐射采 暖能效及 地板传热 研究【 D ] . 郑
州: 郑 卅I 大学 , 2 0 1 0 .
[ 1 O ] 吴锦京 , 卢纪 富, 曾章传, 等. 空气 源热泵直接地板辐射供暖运行模式 实验研究【 J 】 . 暖通空调, 2 0 1 0 , 4 0 ( 1 ) : 7 1 — 7 4 . [ 1 1 ] 李廷 贤, 刘艳华 . 低温水地 板辐射供 暖的分析 [ J 】 . 节 能技术 , 2 0 0 4 , 2 2
6 2 7 — 6 3 3 .
2 . 5 换 热 研 究
【 4 】 许可, 王树 刚, 蒋爽, 等. 空 气源热泵用于低温 热水地板辐射供 暖系统
的模拟研究[ J ] 制 冷技术, 2 0 1 4 , 3 4 ( 1 ) : 1 2 — 1 7 .
魏新 利 等 人利 用 R 2 2为工 质 相变 进 行 地板 辐 射
对 于热 媒直 接 冷凝 相变 换热 方面 的研 究很 少 , 深 入研
【 1 3 ] 付祥钊淋 真国, 王勇, 等. 空气源热泵 与地板供暖联合运行实验研究叨.
暖通 空 调 , 2 0 0 5 , 3 5 ( 2 ) : 1 0 0 . 1 0 3 .
【 1 4 】 魏新利, 张 富强, 简士钊, 等. 以制冷剂 R 2 2 为工质的地板辐射采暖模
散 热 量进 行模 拟 ,可知 瓷砖 式地 板 的散 热量 最大 , 木 地板次之 , 毛毯 最 小 , 其 结 果 表 明采 用 瓷 砖 或 大理 石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莫天柱;赵辉;杨修明
【期刊名称】《重庆建筑》
【年(卷),期】2011(010)008
【摘要】介绍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含义,结合重庆市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三年多以来的工作经验,对建筑能效测评中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莫天柱;赵辉;杨修明
【作者单位】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400015;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400015;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重庆400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111.19+5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共性问题分析及对策 [J], 杨修明;赵辉;廖中川
2.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实施 [J], 马蜀;杨修明;赵辉;廖可
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编制思路 [J], 冷艳锋;董孟能;何丹
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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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1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必要性建筑建设管理是典型的全过程控制。

对建筑节能控制仅限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是不够的,实际工作中,完成设计、进入施工阶段后,时有建设、施工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而降低建筑设计质量、规避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因此,建立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于2007年11月23日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中最大的创新点是创设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率先在全国提出对新建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进行明示的活动。

重庆市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施过程4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中常见问题重庆市自2008年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以来,测评项目共4249栋,总建筑面积3892.61万m2。

在具体的测评工作中,主要发现4个方面的问题:资料报审问题、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的问题、节能设计模型的问题、现场的问题。

4.1资料报审问题能效测评作为新建建筑一个新的审批流程,在审查中所需资料较多,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能效测评时,往往不能一次性报完所有资料,主要有以下问题:能效测评申报资料不齐,如: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无部分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质量证明文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不完整,无外墙、屋面保温材料的进场复检报告等。

建筑节能评价与能效标识

建筑节能评价与能效标识
了实际操作性,但是,清单列表的一个问题是权重 对于用户来说并不是一直明显的,
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生命周期评价LCA(Life Cycle Assessment)是对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从摇 篮到坟墓”的整个生命过程造成的所有环境影响的全面分析和评价。生 命周期评价能对最优化配置资源和重视整体利益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生命周期评价(LCA)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纳入SO14000环境管理 系列标准而成为国际上环境管理和产品设计的一个重要支持工具。生命 周期评价已被认为是21世纪最有潜力的可持续发展支持工具。
建筑节能评价与能效标识
我国建筑节能评价与能效标识概 况
我国于1998年实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在原国 家经贸委牵头并直接领导下,经过原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批准,1998年10月,中国节能产品 认证机构正式成立;2004年8月13日,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正式颁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标志 着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启动;2005年3月1日, 第一批产品正式开始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其中 包括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
美国能源之星
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美国环保曙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和能源部 (Department of Energy)共同运作的项目,到目前为 止,取得非常大的成绩。仅仅2007年在能源之星的 帮助下,美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相当于2千7百万 小汽车的排放量,相当于节约160亿美元的能耗开 销。能源之星项目最初于1992年由美国环保曙EPA 发起的一个旨在标识能效产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的自愿能效标识系统,最初标识的产品是计算机。 1995年,美国环保曙将能源之星标识扩展到办公设 备产品和住宅的采暖和制冷设备。当前,能源之星 已经覆盖新建住宅、商业建筑和工业建筑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要点及条文解读
1、法规、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5]193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渝建发[2007]241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 行要求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1号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 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8]39号
基本规定
➢ 施工方案的管理规定
GB50411强条3.3.1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 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对节能工程施工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而且监理单位必须编制相 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 节能验收的管理规定
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墙体、门窗、屋面等10个分项工程。 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特殊情况允许采取建设、监 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 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5、当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 件,见证取样送检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
墙体节能工程
➢ 墙体节能工程的常见问题
1、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与设计不符。 2、主城区采用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做内保温。(二号通告) 3、采用“四新技术”,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四新技术的认定”) 4、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5、部分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违规出具检测报告。
(目的在于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查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 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基本规定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一、测评原则与目标1.原则:本技术导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进行测评与标识。

2.目标:通过测评与标识,提高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目标。

二、测评方法与工具1.测评方法:采用建筑能效评估和绿色建筑评估两种方法,分别对建筑物的能耗、环保性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测评工具:利用先进的测量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工具,对建筑物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精确测量和计算。

三、建筑能效标识1.标识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能耗等级、节能措施、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信息。

2.标识方式:采用统一的标识牌或电子标签等方式,将标识信息展示在建筑物明显位置。

四、绿色建筑标识1.标识内容:包括建筑物的环保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2.标识方式:采用统一的标识牌或电子标签等方式,将标识信息展示在建筑物明显位置。

五、测评流程与实施1.测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测量、数据整理与分析、结果评价与标识等环节。

2.实施步骤:制定详细的测评计划,明确测评目标、范围和时间;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测量和数据采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为建筑物赋予相应的能效或绿色建筑标识。

六、监督与检查机制1.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小组,对测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检查机制:定期对已获得标识的建筑物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效和绿色建筑性能的持续保持。

七、持续改进与提升1.持续改进:根据测评结果和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水平。

2.提升空间: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探索新的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提升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

八、政策支持与推广1.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测评与标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号】渝建发〔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建发〔2017〕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实施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实施

依 据 设 计 、施 工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等 资 料 , 经 文 件 核
在 国外 早 已经 被 广 泛 采 用 .是 实 现 建筑 节能 闭合 管 理 的重 要 步
骤 .也 是 建筑 节 能 的 助推 剂 和政 策 激 励 。 1 9 年 丹麦 率 先 对 建筑 93 供 热 能 效 进 行 了 标识 ,成 为 欧 洲乃 至 世 界最 早 开 展 住 宅 能效 标 识 的 国 家 。 俄 罗 斯 则 从 1 9 年 开 始 对 建筑 物 实 施 “ 源 护 照 ”管 9 4 能
筑保 温 性 能 普遍 较 差 .在 气 温 高峰 时期 其 建筑 用 电负 荷 甚至 超 过 上海 、北 京 等 一 线城 市 ,导致 近 年 来 频 频 出现 夏 季 供 电 紧张 的局 面 ,在 重 庆 推 行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与 标 识 对 于 加 强 新 建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促 进 建 筑 节 能信 息 公 开 、提 高 市 民 居住 舒 适 度 等 都 具有 十 分
物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的能 源 利 用 效 率 或 节 能 性 能 的一 种 明 示 。重 庆 市 的建 筑 能 效 测 评 与 标 识 制 度 实 质 上是 按 照 建筑 节 能 有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对 单 体 建 筑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 法 .
特 别 关 注
T S ci F us he pe al oc
重庆 市建筑 能效测评 与标 识制度实旌
口 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马蜀 杨修 明 辉 廖
本文 结合重庆市开 展建筑能效测评 与标识的工作 实践 ,围绕政策 、技 术 、能力保障和 产业体 系等多个方 面对重庆市 建筑能效测评 与标识制度进行 了解析 。重庆 率先在全 国建立 了强制性建筑 能效测评 标识制度 ,为 全国开展建筑 能效测评 ,加 强建筑节能 闭合 管理进行有益地 探索 ,提供 了

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服务指南简版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事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定时限: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证书、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标志。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天内,出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证书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累计数量出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竣工标识标志予建设单位。

(十一)咨询电话:。

(十二)投诉电话:。

审批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号)第四条。

申请条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一)基本资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原件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资料初步审查表(原件份)。

(二)建筑能效部分、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份);、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自审意见书;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份);、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建筑节能子分部)的竣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原件份);、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和备案文件(复印件份);、供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分项工程、监控系统分项工程调试运行记录(复印件份);、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份)。

《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申报时刻: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

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意见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一律采纳A4规格的纸和4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

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二、项目差不多情形和申请测评标识项目情形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三、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形相符。

四、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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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
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 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

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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