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借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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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阅览室借阅须知
一、因图书阅览室为开放式管理,读者自觉入内,借阅书籍前应先在图书借阅登记册上登记好图书编号、图书名称、借阅和归还时间、借阅时间以及借阅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保持阅览室安静,禁止在阅览室内喧哗。
入内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档或关机。
三、图书阅览室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阅览室内设施和书籍,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施。
违者将视污损及
破坏程度予以赔偿、罚款处理。
六、每次借书应自觉和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为30天,借书以后在一个月之内将
图书自行放到阅览室的原位,并在图书借阅登记册上填写还书相关信息,方便他人借阅和图书阅览室的日常管理。
七、保持和维护室内秩序,不抢占阅览座位,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八、禁止在阅览室内进餐、吃零食等。
九、借到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刻画、污损等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将情况报告给报社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
2011-11-30
借阅须知
阅览须知
·凭本人读者卡在各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须刷卡确认有效后方可入内。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阅览开架图书,每次限取四册;阅览开架报刊,每次限取1种/1年,阅后放在指定地点,请勿自行归架。
·阅览闭架书刊资料,须填写索书单,交由工作人员提取,阅毕归还,请勿随意乱放。
·阅览基藏书刊资料,须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或卡片目录)中检索书目并发送请求(或提交索书单),由工作人员提取书刊资料。
书到出纳台而不取书刊者须交纳违约金0.30元/册。
基藏库书刊须当日归还,逾期归还须交纳违约金5元/册/日。
·复制书刊资料,须填写复制申请单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制手续,复制后请立即归还。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外借须知
·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具有外借功能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
·中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图书所附光盘3盘,借期为31天。
如无人预约,方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1天计算)。
外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借期为31天,不提供续借服务。
·外借基藏书库外文图书,须先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上发送外借请求,或利用卡片目录检索图书的索书号,由工作人员提取图书。
·借到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刻画、污损等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
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中文图书如已借出,可办理网上预约手续,约到书后7日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
未在期限内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外借书刊资料必须按期归还, 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图书0.30元/册/日;外文图书0.50元/册/日。
·如果所需书刊资料本馆未收藏, 可到文献提供中心办理馆际互借手续, 并交纳相应费用。
·外借库的图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库外,私自将图书夹带出库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续借须知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自动取得续借功能,外文图书暂不提供续借功能。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续借。
·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
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起加31天计算。
·借书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
·逾期未还的图书、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预约须知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自动取得预约功能。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图书预约。
·只有当图书已被借出(包括续借)时,才能预约。
·如果一册已外借的图书被多人预约,则以预约时间的先后为序。
·如果所预约图书未能在预约的时间范围内还回,则该预约自动失效。
·读者须随时查看所预约图书的状态,当状态为“书到待取”时,须在7日之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
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违规处理办法
·非外借图书出馆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逾期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遗失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
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6元加工费。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
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
·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1-2倍赔偿,另加6元加工费。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1-5倍赔偿,另加6元加工费。
·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
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污损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
·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
·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撕割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偷窃·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
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其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当事人读者卡。
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