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终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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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终身合同
到2010年8月,我将在单位工作满6年,前后一共签了两次3年的合同,04年8月到07年8月和07年8月到10年8月。我现在的单位是民营企业,如果再续签的话能否签终身制合同?还是必须满10年才可以签呢?另外,如果我在固定期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是否需要向企业交纳赔偿金?问题补充:
劳动法规定第39条和第40条是什么情形呢?
最佳答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39,40条规定的那些情况,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
至于赔偿金一般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者要支付单位只存在两种情况,1、单位进行了专项培训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在服务器结束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2、双方签订了保密、竞业协议的。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如果派遣单位一年未与我签定合同,是不是意味着“定终身”?如果是,是算与工作单位定终身,还是算与派遣单位定?还有就是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如何算的?
推荐答案1.派遣单位。所谓“定终身”并不确切,其实只是视作跟派遣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没有到期日,但是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还是可以依法解雇你。
2.双倍工资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发,一直发到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之日为止。实际就是从第二个月开始额外再发给你一倍的工资。
3.找不着派遣单位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告用工单位。
关于最新劳动法中终身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法连续几次签合同可以签无规定期限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连续签订第三次合同.
只要具备以上任一条件,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就是:不用每次合同到期都要担心公司是否同意续签.再就是公司让走路时经济赔偿是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新劳动法“14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14条”不是新规
“实际上这14项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早已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这次的草案,是把《劳动合同法》中对把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情形,集中到了一起,做了正面的表述。在《劳动合同法》中,这14种情形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5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程延园教授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的草案中之所以会针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作出正面的表述,主要是为了消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
此前,不少专家和企业界人士都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明显误读,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将造成“大锅饭”,影响企业自主用人权。现在改变一下表述方式,劳动者又出现质疑,则反映出劳方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而在这14种情形中,网友们的质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