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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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7.02.03
【实施日期】200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7]5号2007年2月3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基层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着力完善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着力缓解当前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结构性短缺等突出矛盾,充分发挥城镇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建立城乡教师互动机制和定期对口支教机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全区城镇学校教师定期对口援助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类型有:自治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大中专院校与山区学校的对口援助;川区各市、县(区)城镇教师与山区各市、县(区)的对口援助;各市、县(区)辖区内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的对口援助。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对口援助工作,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各市、县 (区)城镇在编教师和中小学教育科研机构的教学研究人员都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持教学的责任和义务。
(二)组织骨干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提高优质教育人力资源共享水平。自治区和各市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