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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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党办[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2]46号2002年5月31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信访局《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针对我区当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继续坚持“抓改革不抓稳定不行,抓稳定不抓信访不行”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信访工作在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把做好信访工作当成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信访工作,层层加以落实,切实维护好我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二、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即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直接抓,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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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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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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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4.04.24
【实施日期】200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
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4]21号2004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
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现就市(地级)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扶中心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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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37445c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https://img.taocdn.com/s3/m/947a84d30242a8956bece487.png)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12]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2〕3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0749b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4b.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党办[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9]95号2009年9月8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区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自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七届次。
通过换届选举,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但也应看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正常选举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贿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农村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比例普遍偏低,影响了妇女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宗族、宗派势力干扰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选举各个环节的工作,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引向深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14e039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宁党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9]113号2009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依法治区进程,现就推进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继续深化。
当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稳定的形势仍很复杂,人民群众对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政府行为,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任何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创新方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9aa5b7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b.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党办[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宁党办[2009]37号2009年3月26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和人数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审核批准意见的,外事部门不得批准放行;不得挪用其它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不得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指导商务厅、银川市等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部门加强管理,坚决落实中办12号文件精神,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各类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认真研究新情况,逐步规范审批权限,细化审批标准,提高审核审批质量。
要不断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制度、经费审计制度、培训团组管理规定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https://img.taocdn.com/s3/m/8183d22803d8ce2f00662331.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宁党办发[1994]2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1994.09.13【实施日期】1994.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1994]2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工作的意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的新闻出版工作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为我区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新闻出版工作,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新闻出版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新闻出版在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新闻舆论在引导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及人们的思想、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定不移地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做到:1、始终不渝地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
报纸、刊物要加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宣传,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理论热点问题的研究和阐释。
增加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图书的出版。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03c228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3.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宁党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19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推进集约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全区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现就规范提升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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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宁党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宁党办[2009]46号2009年4月29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为切实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会议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精简会议活动的各项要求,坚持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确保各类会议活动节俭、务实、高效。
(一)从严控制全区性会议。
除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党委全委会、经济工作会、政府全体会等重大会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全区性会议外,其他会议不得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确需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的,要严格按照全区性会议报批程序审批。
(二)从严控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会议,一律定为“全区××局长(部长、主任)会议”,原则上自治区领导同志不出席、不讲话,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
各部门(单位)也不能以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参加本系统会议,作为衡量地方工作的依据。
(三)从严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和地方性会议。
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举办全区性大型庆典活动,不得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
各市、县(区)除重大会议活动外,能以文件、电话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不再召开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ad0dc9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1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宁党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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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党办[2006]2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6.04.12【实施日期】200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6]21号2006年4月12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2号),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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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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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党办[2013]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21号)侨联是党领导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
为切实加强党对侨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侨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凝聚、调动和激发侨界群众的热情和力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侨联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侨联组织作用,进一步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把侨界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也制定了加快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调动包括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区人民的积极性。
侨界群众中拥有大量从事高新产业、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人才,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商业网络,是我区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力量。
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也素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近年来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面向未来,我们必须立足全区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努力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我区有限而宝贵的侨务资源,富有成效地开展“以侨引资、以侨引智、以侨促贸”工作,努力促进侨联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宁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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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不断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全面推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谋划政务公开,依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加速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的公开。
3.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实效。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c365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10.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5•【字号】宁党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5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5日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信访相关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律师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有利于中立和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服务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原则、职责、服务方式(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及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1.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代拟法律文书,帮助调取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帮助分析上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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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7.02.03
【实施日期】200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7]5号2007年2月3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基层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着力完善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着力缓解当前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结构性短缺等突出矛盾,充分发挥城镇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建立城乡教师互动机制和定期对口支教机制,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
全区城镇学校教师定期对口援助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类型有:自治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大中专院校与山区学校的对口援助;川区各市、县(区)城镇教师与山区各市、县(区)的对口援助;各市、县(区)辖区内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的对口援助。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有计划地选派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对口援助工作,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各市、县 (区)城镇在编教师和中小学教育科研机构的教学研究人员都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持教学的责任和义务。
(二)组织骨干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提高优质教育人力资源共享水平。
自治区和各市教育行政。